介紹
由弗雷德·賽博特、西奧多·彼得森、和韋爾伯·施拉姆、在《報刊的四種理論》中提出。與自由主義理論、社會責任理論、蘇聯的共產主義理論合稱報刊四種理論,是最古老、最普遍性的一種新聞傳媒制度理論。對於“最古老”這一點,賽博特指出“它是在印刷術發明之後不久的文藝復興後期的極權主義氣候下的產物”對於“最有普遍性”這一點,他們認為這是在報刊與社會關係或與政府關係的四種理論中,從歷史上和地理上來說,集權主義理論是最為普遍的。當社會和技術充分發展到足以產生我們今天叫做大眾傳播媒介的時候,這一理論就為許多國家所自動採納了,在許多現代社會裡,它奠定了報刊制度的基礎。
在16.17世紀,英國的都鐸王朝、法國的波旁王朝、西班牙的哈布斯堡王朝,事實上整個西歐,都採用集權主義的基本原則作為報刊控制制度的理論基礎;而在現代,許多國家如日本、俄國、德國、西班牙、南美以及許多亞洲國家,都自覺不自覺地採納了集權主義理論。
集權
一、人只有作為社會一員的時候,才能發揮其全部潛在力量,而單只是個人,作為有限。
二、集體組織的最高形式——國家——在價值尺度上,代替了個人。唯有將個人置於國家的統馭之下,才能達到他的目的,並使自己成為一個文明人。因此,國家是人類充分發展的基本要素。
三、真理來自於神的諭示,來自於領袖的優越能力。這樣一來,不僅真理是限制性的,即並非人人可得而有之,而且,真理成為一種標準,社會成員非加以遵守不可。因此,集權主義國家的一種功能就是:保持社會成員在思想和行動上的統一,而同時又維護其自身的領導權永恆不變。
特徵
媒體應該永遠順從於國家或君王或明或暗的控制。新聞傳媒不能用來向君王提出挑戰或批評。傳媒實行的是自上而下的管制:由國家或統治者決定傳媒的內容。
反對言論多樣性和思想的多元化。對於集權主義者而言,觀點的多樣性不僅毫無用處,而且是不負責任的。政治上的歧視不僅讓人惱怒,而且經常具有顛覆性,這顯然不利於集權主義者對於現狀的維持。集權主義者認為,一致與統一才是新聞傳媒合乎邏輯、合情合理的目標。
國家和團體比個人重要。在傳統的集權主義下,傳媒可以采寫,播放新聞。但一切必須以國家利益為重。只要傳媒不以任何形式批評統治者或對領導階層提出挑戰,政府通常都會讓媒體自得其所。但如果媒體真得對統治者進行攻擊,統治者就會對其加以干預,實行新聞審查,甚至關閉出版機構,並將記者、編輯投入監獄。在新聞傳媒的集權主義理念下,存在著多種多樣的新聞審查方式,比如事前審查,事後追查,還有已被記者、編輯內化為一種畸形的從業素質的自我審查等。他們必須安於現狀,不能提倡任何變革,不能批評國家統治者,也不能對處於主導地位的倫理和政治價值表現出不敬。
集中表現
新聞傳媒的集權主義理論集中地表現為對於新聞傳媒的控制。因為,當集權主義者注意到新聞傳媒的職能時,政府已經制定好了自身的基本目的。這樣,政府必然要求新聞傳媒支持和促進政府的政策,一邊政府能夠實現其政府統治目標。集權主義的控制制度在策略上有消極和積極兩個階段,對此,賽博特指出:在新聞傳媒的發展時期,政府要統治目標一般是從消極的方面來實現的,那就是,通過對新聞傳媒的控制,以阻止其妨礙實現國家的目的,在後期,則採取一種較積極的政策。根據這種政策,國家積極參加新聞傳播事業,並利用新聞傳媒作為完成目的的一種重要手段。這樣一來,新聞傳媒只不過是國家用以維護統一與持續的另一種工具而已,這指的是,17世紀,18世紀集權主義政府創辦的“官方”報刊,它們代表政府的意志,奉命把政府活動的真相告訴人民大眾,糾正來自政府的控制之外的新聞傳媒的誤解。
控制方法
特許權
保持新聞傳媒擁護政府政策的最早的方法是特許權。政府憑藉頒發特許權或執照的手法,決定誰是印刷主或報刊發行人,誰有權經營這一行業。在英國,這個方法及時地發展成為了一個周密的印刷業管理制度,那些馴服的印刷商被授予專利權,而他們為了報答這種獨占權,完全同意只刊登、出版那些推動國家政策的東西。根據這種管理方法,英國的專利人或特許的印刷商們組織了一個“出版業公會”。公會的成員可以監督印刷業,而國家幾乎可以不用承擔開支。皇家許可這個組織有權接受或開除會員,並對輕微違法行規的人施以較輕的處罰。
檢查制度
這是指對個別印刷品的許可制。這種管理辦法是受16世紀的非宗教界人士贊助而發展起來的。當獨立的或官方印刷商經常不能夠或者不願意遵循政府的政策。出版商通常不能參與國家事務,因此,不能正確判斷一些有爭議的問題。為了補救這種欠缺,國家要求將一些特殊方面的出版物如宗教的或政治的出版物,送交國家的代表人檢查,而這些人被認為是熟悉國家意圖的。到16世紀末葉,檢查制度由於管理方法過於笨拙,太費力氣;送審的內容十分繁雜和報人防不勝防,迂迴出擊而難以實行了,
訴諸法律
法院對於違反公認的既定法律條例之行為提起公訴。法院允許被控有罪的人利用合法的保障。對散布不利於政府的訊息或意見的人,一起公訴的法律根據是法律上的兩個傳統範疇:叛亂罪和煽動罪。叛亂罪是用以制裁那些企圖動搖國家基礎的活動,而煽動罪是用來對付反動派和持異議的人們的較輕的罪行。在法律上對叛亂罪和煽動罪的制裁,便利了集權主義政府控制報刊。在英國斯圖亞特王朝時期,起訴煽動誹謗罪是對付印刷商和出版人的主要武器。王室發動起訴,任命法官,並且提供證人。凡屬當局所不喜歡的事情,都可以當做煽動罪起訴的根據。
特別稅制度
18世紀時,政府中的許多集權主義原則廢棄,政黨興起,民主主義學說得到傳播,集權主義處於防守地位,政府就想出了間接控制新聞傳媒的辦法。一種辦法是收買私營報刊或用公款給予津貼。在英國第一個首相瓦爾波地執政時期,政治作家經常被秘密的列入薪俸冊中,把報刊和政府聯繫起來;對於反對政府的編輯,不是用起訴來恫嚇,就是用賄賂來引誘。第二種方法是規定一種特別稅制度,來限制印刷品的發行和利潤。具體措施上,經常採用對報刊徵收廣告稅、發行稅等,這樣就可以不必干涉報刊的內容,而直接使報紙減少利潤。英國的“知識稅”就是這種控制方法的一個典型範例。
哈森說,只要一個地方的政府專斷地干預和壓制獨立的報紙與新聞機構,那裡就是新聞傳媒的集權主義理念盛行的地方,當然,他也特別提到,實際上,經常很難分清什麼才是集權主義理論。因為,戰時或處於危機中的民主國家又是也會採取集權主義式的控制,比如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的英國即是。有的國家的政府不斷在軍政府和民主政府之間更迭,由此導致傳媒也在控制與自由之間來回搖擺,比如一些拉美國家即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