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個體和私營經濟若干規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個體和私營經濟若干規定

為了加快我區個體和私營經濟的發展,加強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監督管理和服務,保護其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結合新疆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個體和私營經濟若干規定
  • 外文名:The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the development of individual and private economy
【發布單位】82902
【發布文號】省府令第31號
【發布日期】1992-12-21
【生效日期】1992-12-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個體和私營經濟若干規定
(1992年12月21日省府令第31號)
第一條為了加快我區個體和私營經濟的發展,加強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監督管理和服務,保護其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結合新疆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廣大城鄉居民及黨政機關轉變職能分流的幹部、職工和企事業單位的富餘人員,有經營能力的離退休、停薪留職、辭職人員(包括異地人員),憑身份證明或戶口(含臨時戶口),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後,可以從事個體經營、開辦私營企業和中介服務。
第三條在職的企事業單位職工、專業技術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業餘時間到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和其他經濟成份的企業中開展有償服務,從事技術開發、新產品研製、培訓職工和諮詢服務等國家政策允許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凡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開辦私營企業的,除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檔案規定的行業和重要品種需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專項審批外,其他行業一律不實行許可證制度,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所受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託,可以核准頒發個體工商戶臨時營業執照;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授權可以對邊緣地區申請從事個體經營、開辦私營企業的農牧民頒發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營業執照。
第六條除國家、自治區明令禁止的行業、商品外,都允許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生產和經營,可以批發、零售、批零兼營、代購、代銷、代儲、代運和長途販運。
第七條經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個人可以申請開辦幼稚園、學校、醫院、診所。個體行醫必須經縣以上醫療衛生部門進行資格審查後方能開業。
第八條除自治區人民政府禁止開採的礦種外,個人可以開辦中小礦山企業,從事礦產品加工經營活動。
第九條個人申請從事機動車客貨運輸經營業務的,憑身份證明、車輛牌照、駕駛執照、保險憑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即可從事合法經營。
第十條允許個人申請從事非信函特快傳遞、報刊發行、電話信息服務、電話配線施工,以及街道公用電話、話機維修和郵政、電信的末梢服務等。
第十一條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可以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與國有、集體企業實行多種形式的聯合,可以合資入股承包、租賃、兼併或購買國有小型企業、集體企業。
第十二條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領有營業執照,註冊資金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兩年以上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均可申請與外商(包括港、澳、台商)共同舉辦中外合資、合作、合夥經營企業,可以通過與有進出口權的公司聯營、掛靠的方式或通過委託代理開展經貿業務。
第十三條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到國外經商辦企業,經銷國家、自治區人民政府允許進出口的商品。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出國考察和推銷產品的,由申請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意見,屬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到所在地、州、市公安機關辦理出國手續。
第十四條凡2人以上投資,註冊資金在3萬元以上的科技型、生產型、外向型私營企業或2人以上投資,註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的私營企業,可以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在銀行貸款、稅收、使用土地等方面,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應與國有、集體經濟一視同仁,享有同等的政策待遇。
第十六條各專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對效益好,有償還能力,符合貸款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可發放抵押貸款,對私營企業可發放抵押或擔保貸款,利息可與鄉鎮企業同等待遇。
第十七條直接為農林牧業生產服務的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所得利潤繼續用於擴大再生產的,免徵收三年所得稅。
第十八條貧困地區的農牧民申請從事個體經營,3年內免交稅、費。私營企業錄用貧困戶子女就業占僱工人數50%以上的,可免交兩年所得稅和工商管理費。
第十九條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開發新產品,經自治區科委、經委認定,可減免所得稅2年。
第二十條外省區來我區投資舉辦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不論其投資額多少,凡所得利潤用來繼續投資的,可免徵所得稅3年。
第二十一條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工商管理費允許在稅前列支。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使用全區統一發票,不標明所有制性質。
第二十二條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商、建廠使用土地,城建部門應依據規劃劃定用地位置,土地部門依法提供用地保證。允許利用城鎮道路兩側公私房屋開辦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允許個體工商戶走街串巷流動經營。
第二十三條堅決制止向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除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及物價和財政部門明文規定的收費項目外,各部門自行制定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收取費用,必須持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使用財稅部門印製的統一收據,並公開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接受民眾監督。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有權拒付和投訴。
第二十四條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營業執照是國家授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法律憑證,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依法收繳、吊銷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收繳。對因非法收繳營業執照而給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造成損失的,要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二十五條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請幫手、帶學徒、招收僱工,必須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簽定勞動契約,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定勞動報酬、勞動保護、福利待遇、契約期限等事項。所簽契約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得隨意違反。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經營者應尊重和保護其企業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從事關係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行業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經營者,必須為其幫手、學徒、僱工向保險公司投保。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童工。
第二十六條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守法經營,文明服務;對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和走私、販私、吸毒、販毒、賣淫、偷稅漏稅,以及強買強賣、短尺少秤等違章違法行為,要堅決取締,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工商聯要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使他們樹立正確的經營思想和經營作風;自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做有道德、守紀律、遵章守法的經營者。
第二十八條各級政府要把發展個體和私營經濟工作做為加快發展第三產業、振興經濟的一項重要內容列入議事日程,及時研究和解決個體、私營經濟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穩定健康發展。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政策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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