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代信託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新時代信託
  • 總部地點:包頭市
  • 成立時間:1987年
  • 公司性質:有限公司
  • 前身:包頭市信託投資公司
企業簡介,發展簡史,企業文化,經營業務,

企業簡介

新時代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包頭市信託投資公司,1987年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正式成立。2009年6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公司更名為新時代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並換領新的金融許可證。新時代信託是全國保留的五十多家信託公司之一,註冊資本金人民幣12億元。
新時代信託新時代信託
公司具有較強的綜合經營能力,是新時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新時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是全國性綜合類券商,註冊資本15億元,在全國共有39家證券營業部。同時,公司通過新時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間接控股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截至2009年9月,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基金規模逾600億元。
公司自1987年成立以來先後為內蒙古自治區各級政府及大中型企業融資達350多億元人民幣,2004年以來成功發行基礎設施建設、證券投資、裝備製造業、商業服務業、教育及醫療衛生事業等眾多信託計畫,形成“鑫業”、“聚金”、“錦程”、“豐金”、“慧金”等系列品牌的信託產品體系。
公司業務不僅遍及內蒙古自治區轄內的的呼和浩特市、包頭市、鄂爾多斯市、烏海市、赤峰市、通遼市,而且在北京、黑龍江、廣東、山東、山西、上海、遼寧、寧夏等省(區)市均開展了業務。公司秉承“抱誠守拙,謹行致遠”的核心理念,管理的信託財產規模迅速擴大,業務領域持續拓寬,運作模式不斷創新。

發展簡史

1987年--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由包頭市財政局和人民銀行包頭市分行共同出資組建包頭市信託投資公司
1993年--公司取得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正式會員資格。
1995年--代理發行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三年期企業債券1億元;同年被包頭市政府評為經濟建設成績顯著單位。
1997年--公司實施股份制改制,引入新股東5家,換髮新的經營許可證,註冊資本金增加為3億元人民幣,經營範圍和規模進一步擴大。
1998年--開辦保管箱租賃業務,硬體設備和管理服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開闢了個人保管業務的新模式
2000年--公司位於包頭市中心地段的信託金融大樓落成
2001年--受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委託,託管海南省的三亞中亞信託投資公司在海口、天津、重慶等地的8個證券營業部,圓滿完成託管任務,獲得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會的通報表揚。
2002年--在北京註冊成立了新時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2003年--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重新登記,公司更名為“新時代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公司重新登記後的首個信託產品“聚財牛股權集合資金信託計畫”宣告成立。
2005年--開創了公司與國家開發銀行和工商銀行總行合作的先河。
2006年--分別與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內蒙古分行、中國銀行內蒙古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內蒙古分行中國工商銀行內蒙古分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簽署了全面合作協定書,戰略合作框架基本形成。
2007年--公司成立20周年。
2008年--開發了公司與銀行業務合作的新模式。
2009年--更名為“新時代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開啟了公司服務於高端客戶、構建專業金融理財機構的嶄新篇章。

企業文化

“名譽、富貴,自道德來者,如山林中花,自是舒徐繁衍”--《菜根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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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代信託如富貴花綻放,散發出強烈的財富氣息,昂揚向上,充滿活力,永續綿長;富貴花象徵客戶因新時代信託的專業奉獻和誠信服務而聚集歡呼,並實現財富增值;富貴花既有錢幣的紋理,又蘊含花蕊的芳香,正如新時代信託倡導的修心、修行、修文化,修煉成新時代信託獨特的企業品格,鍛造出客戶財富的累累碩果。
核心理念:抱誠守拙,謹行致遠
——抱誠守拙:誠,誠信。信託公司是經營信用的機構,誠信當為經營的第一要義。拙,拙樸之道。堅守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並追求股東穩定的回報,是信託業不可逾越、不可取巧的拙樸之道。
——謹行致遠:唯有審慎穩健,持續加強基礎管理、質量管理、合規管理和風險管理;唯有前瞻性的決策和判斷,我們才能更遠更久,歷經風雨而基業長青。
經營方針:合規經營,管控風險,有效激勵,穩健發展
——合規經營,管控風險:依法合規是公司經營活動的前提和宗旨,管控風險貫穿於經營活動的全過程。
——有效激勵,穩健發展:以富有成效的考核和薪酬體系激勵員工和團隊的積極性、創造性。公司更加追求的是快速增長和可持續發展之間的均衡狀態。

經營業務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證券信託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併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諮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以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方式運用固有財產;
(十二)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十三)從事同業拆借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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