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賽爾協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巴賽爾協定
  • 時間:1988年
  • 主要針對信用風險
  • 宗旨:強化國際銀行系統的穩定性
1988年的巴塞爾協定主要針對的是信用風險,旨在通過實施資本充足率標準來強化國際銀行系統的穩定性,消除因各國資本要求不同而產生的不公平競爭。過去10多年來,巴塞爾協定已經成為國際銀行業競爭規則和國際慣例。
近年來,隨著科技和商業活動的發展,金融創新一日千里,資本市場之間的聯繫更加緊密,銀行風險管理水平大大提高。尤其是大型綜合性銀行可以不斷調整資產組合,使其既不違反現行的資本標準,又能在金融市場進行套利。這些變化導致該協定在部分已開發國家已名存實亡。巴林銀行倒閉事件表明,僅僅依靠資本充足率標準不足以保障銀行系統的穩定。
在1999年6月公布的《新的資本充足比率框架》基礎上,2001年1月16日,巴塞爾委員會公布了新資本協定草案第二稿;2001年6月25日,巴塞爾委員會決定2002年定稿,2005年實施,並全面取代1988年的《巴塞爾協定》,成為新的國際金融環境下,各國銀行進行風險管理的最新法則。
(1)新資本協定的主要思想:巴塞爾新資本協定較之《巴塞爾協定》複雜得多,也較為全面。它將把對資本充足率的評估和銀行面臨的風險進一步地緊密結合在一起,使其能夠更好地反映銀行的真實風險狀況。新協定不僅強調資本充足率標準的重要性,還通過互為補充的“三大支柱”以期有效地提高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
(2)新資本協定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資本要求、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
①第一大支柱??最低資本要求。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資本協定的重點。該部分涉及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以及操作風險有關的最低總資本要求的計算問題。最低資本要求由三個基本要素構成:受規章限制的資本的定義、風險加權資產以及資本對風險加權資產的最小比率。其中有關資本的定義和8%的最低資本比率,沒有發生變化。但對風險加權資產的計算問題,新協定在原來只考慮信用風險的基礎上,進一步考慮了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總的風險加權資產等於由信用風險計算出來的風險加權資產,再加上根據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計算出來的風險加權資產。
②第二大支柱??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是為了確保各銀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內部評估程式,用於判斷其面臨的風險狀況,並以此為基礎對其資本是否充足做出評估。監管當局要對銀行的風險管理和化解狀況、不同風險間相互關係的處理情況、所處市場的性質、收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因素進行監督檢查,以全面判斷該銀行的資本是否充足。在實施監管的過程中,應當遵循如下四項原則:其一,銀行應當具備與其風險相適應的評估總量資本的一整套程式,以及維持資本水平的戰略。其二,儘管當局應當檢查和評價銀行內部資本充足率的評估情況及其戰略,以及銀行監測和確保滿足監管資本比率的能力;若對最終結果不滿意,監管當局應採取適當的儘管措施。其三,監管當局應希望銀行的資本高於最低資本監管標準比率,並應有能力要求銀行持有高於最低標準的資本。其四,監管當局應爭取及早干預,從而避免銀行的資本低於抵禦風險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得不到保護或恢復則需迅速採取補救措施。
③第三大支柱??市場約束市場約束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市場約束的有效性,直接取決於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程度。只有建立健全的銀行業信息披露制度,各市場參與者才可能估計銀行的風險管理狀況和清償能力。新協定指出,市場紀律具有強化資本監管、提高金融體系安全性和穩定性的潛在作用,並在套用範圍、資本構成、風險披露的評估和管理過程以及資本充足率等四個方面提出了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披露要求。對於一般銀行,要求每半年進行一次信息披露;而對那些在金融市場上活躍的大型銀行,要求它們每季度進行一次信息披露;對於市場風險,在每次重大事件發生之後都要進行相關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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