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area for control of construction around a site pro- tected)是2014年公布的建築學名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
- 外文名:area for control of construction around a site pro- tected
- 所屬學科:建築學
- 公布時間:2014年
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area for control of construction around a site pro- tected)是2014年公布的建築學名詞。
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area for control of construction around a site pro- tected)是2014年公布的建築學名詞。中文名 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 外文名 area for control of construction around a site pro- tected 所屬學科 ...
省級、設區的市、自治州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並公布。名城名鎮名村 《文物保護法》規定,保存文物...
保護範圍:大墓四周文物保護圍牆以內。 建設控制地帶:保護範圍外東、東南、西、北各6米,南至規劃道路北側道路紅線以內為一類建設控制地帶。 5.遼濱塔 保護範圍:塔基外40米以內。 建設控制地帶:保護範圍外60米以內為二類建設控制地帶。
(一)組成文物保護單位的各單體建築物、構築物、附屬建築、古建築構件、碑刻、墓葬、遺址、古樹名木;(二)附著於文物保護單位確有保存意義的雕塑、裝飾、題記、加固設施或者改建物;(三)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內與文物保護單位相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是為了加強對文物的保護,繼承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促進科學研究工作,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根據憲法,制定的法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依法劃定建設控制地帶,並予以公布。禁止攀爬、踩踏、刻劃、塗污、損壞不可移動文物,禁止損毀、擅自移動文物保護單位保護標誌和保護界樁。第十四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負責管理文物保護單位的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其安全保衛人員,可以依法配備防衛器械。第十三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是指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外,為保護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環境、歷史風貌對建設項目...
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應當設定保護標誌和界碑。第十二條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制定保護規劃。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由省...
開封城牆保護標誌應當載明開封城牆的名稱、修築年代、保護級別、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第十二條 開封城牆牆體及其附屬設施的加固、修繕和復原工程,應當由開封市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制定方案,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實施。第十三條 開封...
區、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由區、縣文物行政管理機關會同區、縣規劃管理機關劃定,經市文物局和市規劃局同意,由區、縣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第二十條: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市、區、縣文物行政管理機關作出保護標誌...
保護範圍內的非文物建築,不得改建和擴建,應當區別情況,予以整治、搬遷或逐步拆除。第十七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和大型維修工程,應當將文物保護措施列入建設項目設計內容,其建築物的形式、高度、體量、...
五類地帶:為特殊控制地帶。地帶內針對有特殊價值和特殊要求的文物保護單位的情況實行具體管理。第六條 建設控制地帶允許建築的高度,指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最高點(包括電梯間、樓梯間、水箱、煙囪等);中國傳統大屋頂形式的,其高度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將遼寧省第七批65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及2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予以公布。請各地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要求,切實做好...
(二)設定危害文物安全的戶外廣告設施;(三)擅自修建人造景點;(四)取土、打井、挖建溝渠池塘、深翻土地、建墳、修墓等可能危害文物安全的行為;(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五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
文物保護控制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規劃部門劃定,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並根據不同情況確定管理單位或人員。第七條 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保護控制單位,應當建立管理制度,配備安全保護設施。市、縣(市)級文物...
第八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其風格、高度、體量、色調應當與文物保護單位相協調,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和歷史風貌,其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
第十五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或構築物的,該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性質、高度、體量、色彩、密度等應與該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環境風貌相協調。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或構築物的設計方案,須經文物行政...
第十條在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危及文物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因特殊原因必須修建新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時,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應與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風貌相協調。設計方案須徵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其保護範圍和記錄檔案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報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第七條 在文物保護...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如特殊需要,必須經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第十五條: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可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
第三條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根據它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分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歷史上各時代重要...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會同規划行政部門劃定後,予以公布。文物保護單位需要劃定建設控制地帶的,應當自文物保護單位核定公布之日起兩年內劃定公布。第十一條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第三條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根據它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分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歷史上各時代重要...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發生文物被盜、火災,或者因人為破壞致使文物損壞的;(二)文物收藏單位發生珍貴文物或者多件一般文物被盜、損毀、流失的;(三)考古工地發生文物被盜、損毀、流失的;(四)建設工程施工單位...
第十六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其工程的形式、高度、體量、色調應當與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和周邊環境相協調。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准。第...
第九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危及文物安全的設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與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因建設工程特別重要,需要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遷移或者拆除的,必須按照有關文物保...
第三條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根據它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分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歷史上各時代重要...
第十一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應當嚴格控制建設項目,不得修建對文物構成危害及破壞文物環境風貌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現有危害文物安全、破壞文物環境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限期治理。第十二條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