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由市長、副市長和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組成。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自覺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終做到黨中央提倡的堅決回響、黨中央決定的堅決執行、黨中央禁止的堅決不做,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執政為民,求真務實、勤勉廉潔,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並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市長外出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代市長主持工作。市長和常務副市長外出期間,按照排名順序依次委託其他副市長主持工作。
第六條副市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範圍內的工作。受市長委託,可牽頭負責協調跨分管範圍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代表市人民政府處理與其他縣、市之間的事務。非實職處級領導按照工作分工或受市長、副市長的委託負責專項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在市長的領導下,協助市長、副市長處理市人民政府日常事務,領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工作。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的局長、主任受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行使職責。部門負責人向市人民政府匯報工作,先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匯報,特殊情況可直接向市政府主要領導匯報。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職能,創新管理方式,改進工作作風,切實精簡會議、檔案和事務性活動,簡化辦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確保市人民政府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實處。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事項,由一個綜合部門或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有關部門配合。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
第十一條 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經濟較快增長,積極促進就業、物價基本穩定和地方財政收支平衡。
第十二條 加強市場監管,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法制環境,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三條 加強社會管理,不斷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加強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引導各類民間組織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建立健全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第十四條 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五條 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堅定不移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新路子,爭當全國、全省、全州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
第十六條 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堅持不懈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十八條 凡涉及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經濟管理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重要資源配置、重大項目、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議案及政府規章等決策,由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需報市委審定的,按程式報請市委決定。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專家、決策諮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有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必要時應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意見建議。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基層民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式,適時制定、修改或廢止規範性檔案,不斷提高檔案質量。
第二十三條 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的規範性檔案,由負責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的市司法局預先審查或組織起草,解釋工作由負責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的市司法局承辦。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及規範性檔案制定的有關規定,並按照規定及時報送市人民政府備案。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協調一致。由負責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的市司法局承辦全市規範性檔案的備案登記和審查工作。
第二十五條 按照行政執法與部門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鈎的原則,明確執法機關的職責和許可權,推行綜合行政執法,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嚴格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涉及民眾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以及其他有效途徑,依法、及時、準確、主動地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電子政務建設,強化網上行政監督,辦好政府入口網站,提供更多的網上查詢、網上辦理和網上便民服務項目。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對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提出的議案、意見、建議和提案,按照程式認真、及時辦理,不斷提高辦復率和辦理質量。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一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和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的規範性檔案,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基層意見和建議,努力解決各鄉(鎮)、街道和基層單位反映的困難和問題。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導和民眾反映的重大問題,有關部門要認真調查、核實,依法及時處理,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嚴格執行國務院頒布的《信訪條例》,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及時辦理信訪事項。市人民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處重要的民眾來信,堅持領導幹部定期接訪,深入開展帶案下訪活動,妥善處理信訪疑難案件,切實為民眾排憂解難,化解社會矛盾。
第六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專題會議制度。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組成,非實職處級領導、人武部部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各鄉(鎮)人民政府鄉(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列席。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落實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市委的重大決策;
(二)討論和分析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決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討論重要的地方性規章及提請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等重要報告草案;
(四)討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1次。根據會議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的主要領導列席會議,可邀請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市紀委、市監委和市法院、市檢察院的領導到會指導,可邀請民主黨派、工商聯、民眾團體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
市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通過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行政規章及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通過市人民政府重要的規範性檔案;
(三)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確定向省、州人民政府或市委的重要請示、報告,或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向市政協通報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市人民政府請示的重要事項;
(六)聽取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政府工作部門工作情況匯報;
(七)討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市委辦、市紀委、市監委領導參會,非實職處級領導、市發展改革局局長、工信商務局局長、司法局局長、財政局局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局長、審計局局長、統計局局長、團市委書記及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有關股室負責人列席會議,根據會議內容可安排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和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及受委託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研究、協調和處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專項工作。
第三十八條 提請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議題,由副市長按工作分工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報市長確定。會議議題涉及多個部門的,主辦部門應在會前進行協調並達成一致意見。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分管副市長或議題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參加常務會議,其上報議題原則上不提請當次常務會議研究。分管副市長因特殊原因無法到會,涉及議題又有時限要求須在規定時間作出決定的,可委託聯繫工作的副主任或以其他方式提出明確意見。凡屬副市長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職權範圍內決定、審批的事項,或在會前未經協調的事項,需聽證但未聽證的事項,不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因故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須向市長請假。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需要參加會議的人員應按照通知要求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提前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請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匯總報市長同意後,可安排其他負責人參加會議。參會人員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換。參會人員的發言代表本部門的意見。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紀要,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簽發。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市長或副市長簽發。涉及機構調整、人員編制、資金安排、重大項目等事項的專題會議紀要,由分管副市長審核,報市長審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對會議紀要的執行情況進行催辦、督查和反饋。會議討論決定事項,如作新聞報導,新聞稿件須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同意,重大問題報副市長或市長審定。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會議,要嚴格審批,減少數量,控制規模。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得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確需召開的應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統一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有關規定辦會。全市性會議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七章
公文辦理制度
第四十二條 各鄉(鎮)、街道、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雲南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凡不符合規定的,退回報文單位。報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應先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內收發室登記,然後按公文運轉程式呈批。除市人民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報送的涉密事項外,一般不得向市人民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除特殊緊急情況外,市人民政府不受理越級來文。
第四十三條 各鄉(鎮)、街道、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市人民政府領導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批。審批公文使用碳素墨水的鋼筆或碳素筆,應當簽署明確的意見、姓名、時間,內容簡明扼要、字跡清晰。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的請示、報告,向市委請示、報告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的公文,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報告、人事任免,以及其他涉及重要事項的公文,由市長簽發。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發文,根據內容,由分管副市長審核後,由市長或市長授權副市長簽發。以市人民政府黨組名義發文,報市人民政府黨組書記簽發。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涉及市人民政府工作內容,須經市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同意,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
第四十五條 需向社會公布的市人民政府檔案,應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提出,報分管副市長批准;市人民政府及辦公室的公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對外公布。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凡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需要聯合發文的,主辦部門應主動與協辦部門會商,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一致意見後,由聯合發文部門主要負責人會審簽發。凡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
第八章
請示報告制度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在處理政府工作事務中,涉及全市性的重大工作,應報請市委審定。主要內容有:
(一)提交市人大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
(二)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五年規劃;
(三)全市財政收支預、決算計畫;
(四)對上級政府重要指示的貫徹實施意見及執行情況;
(五)需報請州政府審批的重大事項;
(六)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人民民眾根本利益的重大問題決策、重大項目投資和大額資金使用(100萬元及其以上的支出和500萬元及其以上的借款)“三重一大”事項;
(七)全市經濟運行情況;
(八)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認為需要提交市委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九)市委要求市政府提交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市人民政府提交市委審定的事項,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原則同意後送市委審定。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依法向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並接受監督。每年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4次以上。
市人民政府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的議題主要有:
(一)市政府工作報告;
(二)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五年規劃及其報告;
(三)全市財政預算(草案)、財政決算及其報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的其他重大事項。
市人民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題,主要有:
(一)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由市人大常委會作出決議、決定的事項:
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中主要經濟指標和重要工作目標的變更;
3、本級財政決算;
4、本級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
5、關於城市總體規劃的制訂和修訂;
6、有關人口發展、環境和資源保護等涉及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大決策;
7、法律、法規規定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或者人大常委會履行職責需要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聽取意見和建議的事項:
1、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
2、預算執行情況;
3、預算外資金的收支、管理情況;
4、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5、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和產業結構的重大調整;
6、
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
社會保險基金和住房公積金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基金或者資金的收支、管理情況;
7、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發展的重大決策;
8、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的執行情況;
9、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執行情況;
10、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的保護情況;
11、經濟和社會發展中涉及面廣、投資巨大、影響深遠的重大建設項目的決策和建設情況;
12、重大自然災害和社會反映強烈的重大事件以及給國家、集體和公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的重大事件、事故及其處理情況;
13、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情況;
14、市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
15、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人大常委會報告或者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三)應當徵求人大常委會意見,再按照審批許可權報請批准,並將批准情況報人大常委會備案的事項:
1、行政區域的調整方案和行政區域名稱變更、政府駐地的遷移;
2、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併方案;
3、與國內外城市締結友好關係。
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報告,按有關規定程式和時限送達市人大常委會和人大代表。一經大會審議通過,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將任務分解到市政府各部門負責落實。人事任免事項,由市長簽署議案。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報告,經協調取得一致意見後,經市長、副市長審簽後送市人大常委會。
第四十九條市人民政府同市政協及其常委會建立經常性的聯繫制度,通報政府工作情況,就有關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改革開放的重大舉措以及民眾關心的其他重要問題徵求意見,聽取政協委員對政府工作的意見、建議和批評,接受民主監督。每年向市政協通報工作2次以上。市人民政府向市政協全體會議、常委會議及其他會議通報情況、徵詢意見的主要議題有:
(一)市政府工作報告;
(二)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五年規劃及其報告;
(三)全市財政預算(草案)、財政決算及其報告;
(四)市人民政府階段性工作部署以及所屬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
(五)涉及全市性的改革開放方案和重大措施;
(六)外事活動和促進祖國統一工作的重大事項;
(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發展的重大決策;
(八)與人民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重大問題;
(九)市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
(十)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向政協通報或徵詢意見的其他事項;
(十一)市政協認為需要市人民政府通報和協商的重大問題。
向政協徵求意見、通報情況的有關報告及材料,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或政府所屬部門負責提供。
第五十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對於主管業務中的重大政策、規劃、計畫和措施,各鄉(鎮)、街道對轄區內的重大事項,實施前應向市人民政府請示或報告。向市人民政府聯合請示、報告的事項,不得把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問題上交,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列出各方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協調或作出決定。
第九章
經費審批制度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審批經費必須嚴格執行財政預算安排和有關規定,不得越權或超預算審批。
第五十二條 年初預算安排的切塊資金支出,原則上由市財政局提出意見(項目建設和項目前期工作支出,由市財政局和發展改革局共同提出意見),報分管副市長、市長按工作(工程)進度審批。切塊資金的使用要有詳細計畫,做到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合理安排。
第五十三條 預算內安排的處級領導專項工作經費,由各位處級領導根據有關規定審批使用。
第五十四條 動支預備費和調整預算支出,由分管副市長提出意見,報分管財政工作的副市長和市長審批。
第十章
督查落實制度
第五十五條 全面加強和改進政務督查工作,建立健全督查落實工作機制,嚴格執行責任制度、督辦制度、工作目標倒逼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確保中央和省、州、市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要決策和各項工作部署落到實處,切實提高行政執行力。
第五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市人民政府根據每年度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工作報告,將任務分解落實到部門,責任到人,實行定期、限時反饋。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把督促檢查作為抓好工作落實的重要手段,經常深入基層、深入民眾,了解真實情況,對事關全局性的工作任務和重要工作環節要親自組織督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真正做到求實、務實、落實。
第五十七條 督促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黨中央、國務院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設項目的落實情況以及上級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的落實情況;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政府工作的建議和提案的辦理情況;
(四)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或人民民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情況;
(五)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十八條 對於督辦、交辦的事項,承辦單位要採取切實措施,狠抓工作落實,按照規定時限要求將落實情況報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應加強與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和市政協辦公室的工作聯繫,抓好有關工作的協調、檢查、督促和落實,及時督促了解承辦單位的貫徹落實情況,對重要事項或久拖未決的事情,必要時要與監察等有關部門組織聯合督查,促進問題解決。
第十一章
公務活動
第五十九條 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市人民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各鄉(鎮)、街道、各部門召開的會議以及接見、照相、頒獎、剪彩、慶典、首發首映式等事務性活動。
第六十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原則上不題詞、題名,因特殊情況需要請市人民政府領導題詞、題名,一般不公開發表。需要雕刻在建築物上作為永久性標誌的題詞、題名,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內事活動的宣傳報導要從嚴掌握。市人民政府組織或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會議和活動,按照經審定的方案進行新聞報導。
第六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下基層開展一般性調研、檢查等活動,一般不安排新聞記者隨行,不作新聞報導。
第六十三條 市長、副市長出訪,按程式報送州委外事工作委員會審批。嚴格執行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州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的規定,從嚴控制因公出國(境)考察。市人民政府及各鄉(鎮)、街道、各部門領導出國(境)考察,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因工作性質需要的,按照實際情況上報審批。
第六十四條 市長、副市長會見來訪的外國官方人士和重要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單位提出方案,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審核,呈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批准;會見外國的非官方人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人員以及重要華僑知名人士,由接待單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請示,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五條 接待來文客人,按對等、對口原則,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代表市人民政府陪同並宴請1次,其他領導可到駐地看望,一般不再安排宴請。
第十二章
作風紀律
第六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執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按照程式和時限認真負責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加強政風行風建設,切實糾正損害民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六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人民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相悖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人民政府發表講話和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認真執行《文山市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實施辦法》和《文山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實施辦法》,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送禮和宴請。認真落實直接聯繫民眾制度。下基層調研,要減少陪同人員,輕車簡從,不得擾民。
第六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實行離市外出請示報告和請銷假制度。市長外出離開文山市2天以上,應向市委和州人民政府報告。副市長外出離開文山市2天以上或休養、休假,應事前書面或口頭向市長報告,並把外出的時間、前往地點、聯繫方式等有關事項通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各鄉(鎮)、街道、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開本行政區2天以內的,須向分管副市長報告,離開3天以上須向分管副市長請假,並經市長同意。在外出期間,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返回,請假人可通過電話直接向準假的領導說明情況,由準假的領導決定是否延假。在特殊時間期間,上級有規定的,按照上級規定辦理。
第七十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要增強黨性觀念,加強廉政建設,反對腐敗,自重、自省、自警、自勵,秉公辦事、盡職盡責,清廉從政。
(一)嚴禁利用職務之便以權謀私,權錢交易,不準貪污、索賄、受賄和吃、拿、卡、要。
(二)公務活動要輕車簡從,儘量減輕基層和民眾負擔,不準接受饋贈禮品、禮金、各種有價證券和可能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宴請。
(三)外事活動不準違反外事紀律和有關規定贈送和接受禮品。
(四)未經組織批准,不準在企業兼職、掛職和領取報酬。市人民政府領導的子女、配偶和身邊工作人員不準利用領導幹部的影響經商、辦企業,非法牟利。
(五)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娛樂活動。
(六)不準借婚喪嫁娶、生日祝壽、喬遷新居等機會大操大辦,揮霍浪費,藉機斂財。
(七)不準借出差之機繞道遊山玩水,搞變相公費旅遊。
(八)不準吸毒、賭博、酗酒鬧事、賣淫嫖娼。
(九)不準包庇、袒護違法違紀人員。支持執紀執法和監督部門依紀辦案,依法行政。
(十)實行收入申報制度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自覺接受紀檢監察機關、黨員幹部的監督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十三章
學習制度
第七十一條市人民政府要加強思想作風建設,組成人員應當成為學習的模範,學會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始終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敏銳,堅定共產主義信念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方向。
第七十二條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系統、深入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
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準確把握其科學體系和精神實質,並同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結合起來,同個人的工作實際和思想實際結合起來。同時還要廣泛學習經濟、金融、法律、科技、歷史以及其他有關業務知識,努力向實踐學習,善於總結人民民眾在實踐中創造的新鮮經驗。
第七十三條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把學習理論與解決實際問題結合起來,同推進文山市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各項工作結合起來,緊密聯繫文山市發展中的一些重大問題,深入進行理論思考,提高議大事、抓大事的能力。
第七十四條 學習方式採取以自學為主,適當組織集體交流和舉辦講座。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認真擬訂學習計畫,撰寫讀書筆記,結合各自的工作實際每年寫出1至2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學習體會。市人民政府集中學習原則上每季度1次,每年組織1次集中學習交流。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發布的《文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文政發〔2016〕126號)同時廢止。
第七十七條 本規則如與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相牴觸,以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為準;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以上級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