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加強博士生導師崗位管理的若干意見

教育部關於加強博士生導師崗位管理的若干意見,是2020年9月22日教育部發布的關於“博士生導師”的管理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加強博士生導師崗位管理的若干意見
  • 發文機構教育部
  • 發文字號:教研〔2020〕11號
  • 發文時間:2020年9月22日
教育部關於加強博士生導師崗位管理的若干意見
教研〔2020〕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
博士研究生教育是國民教育的頂端,是國家核心競爭力的重要體現。博士生導師是博士生培養的第一責任人,承擔著培養高層次創新人才的使命。改革開放以來,廣大博士生導師立德修身、嚴謹治學、潛心育人,為國家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但同時,部分培養單位對博士生導師的選聘、考核還不夠規範,個別博士生導師的崗位意識還需進一步增強。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落實全國教育大會和全國研究生教育會議精神,建設一流博士生導師隊伍,提高博士生培養質量,現就加強博士生導師崗紋循拒位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崗位政治要芝詢雅體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具有高度的政治責任感,依法履行導師職責,將專業教育與思想政治教育有機融合,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堅定信仰者、積極傳播者、模範實踐者。
二、明確導師崗位權責。博士生導師是因博士生培養需要而設立的崗位,不是職稱體系中的一個固定層次或榮譽稱號。博士生導師的首要任務是人才培養,承擔著對博士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學術規範訓練、創新能力培養等職責,要嚴格遵守研究生導師指導行為準則。培養單位要切實保障和規範博士生導師的招生權、指導權、評價權和管理權,堅定支持導師按照規章制度嚴格博士生學業管理,增強博士生導師的責任感、使命感、榮譽感,營造尊師重教良好氛圍。
三、健全崗位選聘制度。培養單位要從政治素質、師德師風、學術水平、育人能力、指導經驗和培養條件等方面制定全面的博士生導師選聘標準,避免簡單化地唯論文、唯科研經費確定選聘條件;要制定完善的博士生導師選聘辦法,堅持公正公開,切實履行選聘程式,建立招生全辨凝資格定期審核和動態調整制度,確保博士生導師選聘質量;選聘副高級及以下職稱教師為博士生導師的,應從嚴控制。博士生導師在獨立指導博士生之前,一般應有指導碩士生或協助指導博士生的經歷。對於外籍導師、兼職導師和校外導師,培養單位要提出專門的選聘要求。
四、加強導師崗位培訓。建立國家典型示範、省級重點保障、培養單位全覆蓋的三級培訓體系。構建新聘導師崗前培訓、在崗導師定期培訓、日常學習交流相結合的培訓制度,加強對培訓過程和培訓效果的考核。新聘博士生導師必須接受崗前培訓,在崗博士生導師每年至少參加一次培訓。要將政治理論、國情教育、法治教育、導師職責、師德師風、研究生教育政策、教學管理制度、指導方法、科研誠信、學術倫理、學術規範、心理學知識等作為培訓內容,通過專家報告、經驗分享、學習研討等多種形式,切實保戒仔障培訓效果。
五、健全考核評價體系。培養單位要制定科學的博士生導師考核評價標準,完善考核評價辦法,將政治表現、師德師風、學術水平、指導精力投入、育人實效等納入考核評價體系,對博士生導師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評價。以年度考核為依託,加強教學過程評價,實行導師自評與同行評價、學生評價、管理人員評價相結合,建立科學合理的評價機制。
六、建立激勵示範機制。培養單位要重視博士生導師評價考核結果的使用,將考評結果作為績效分配、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作為導師年度招生資格和招生計畫分配的重要依據,充分發揮評價考核的教育宙夜翻、引導和激勵功能。鼓勵各地各培養單位評選優秀導師和優秀團隊,加大宣傳力度,推廣成功經驗,重視發揮優秀導師和優秀團隊的示範引領作用。
七、健全導師變更制度。培養單位要明確導師變更程式,建立動態靈活的調整辦法。因博士生轉學、轉專業、更換研究方向,或導師健康原因、調離等情況,研究生和導師均可提出變更導師的申請。項判驗對於師生出現矛盾或其他不利於保持良好導學關係的情況,培養單位淚只遷頁應本著保護師生雙方權益的原則及時給予調解,必要時可解除指導關係,重新確定導師。
八、完善崗位退出程式。對於未能有效履行崗位職責,在博士生招生、培養、學位授予等環節出現嚴重問題的導師,培養單位應視情況採取約談、限招、停招、退出導師崗位等措施。對師德失范者和違法違紀者,要嚴肅處理並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追責問責。對於導師退出指導崗位所涉及的博士生,應妥善安排,做好後續培養工作。
九、規範崗位設定管理。培養單位應根據自身發展定位、學科發展規劃、資源條件、招生計畫和師資水平等因素,科學確定博士生導師崗位設定規模;根據學科特點、師德表現、學術水平、科研任務和培養質量,合理確定導師指導博士生的限額,確保導師指導博士生的精力投入。
十、完善監督管理機制。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監督指導本地區培養單位完善博士生導師崗位管理制度,並將制度建設和落實情況納入相應評估指標和資源分配體系。培養單位要制定博士生導師崗位管理相關制度辦法,加強和規範博士生導師崗位管理,保障博士生導師合法權益,推動博士生導師全面落實崗位職責。
教育部
2020年9月22日
六、建立激勵示範機制。培養單位要重視博士生導師評價考核結果的使用,將考評結果作為績效分配、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作為導師年度招生資格和招生計畫分配的重要依據,充分發揮評價考核的教育、引導和激勵功能。鼓勵各地各培養單位評選優秀導師和優秀團隊,加大宣傳力度,推廣成功經驗,重視發揮優秀導師和優秀團隊的示範引領作用。
七、健全導師變更制度。培養單位要明確導師變更程式,建立動態靈活的調整辦法。因博士生轉學、轉專業、更換研究方向,或導師健康原因、調離等情況,研究生和導師均可提出變更導師的申請。對於師生出現矛盾或其他不利於保持良好導學關係的情況,培養單位應本著保護師生雙方權益的原則及時給予調解,必要時可解除指導關係,重新確定導師。
八、完善崗位退出程式。對於未能有效履行崗位職責,在博士生招生、培養、學位授予等環節出現嚴重問題的導師,培養單位應視情況採取約談、限招、停招、退出導師崗位等措施。對師德失范者和違法違紀者,要嚴肅處理並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追責問責。對於導師退出指導崗位所涉及的博士生,應妥善安排,做好後續培養工作。
九、規範崗位設定管理。培養單位應根據自身發展定位、學科發展規劃、資源條件、招生計畫和師資水平等因素,科學確定博士生導師崗位設定規模;根據學科特點、師德表現、學術水平、科研任務和培養質量,合理確定導師指導博士生的限額,確保導師指導博士生的精力投入。
十、完善監督管理機制。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監督指導本地區培養單位完善博士生導師崗位管理制度,並將制度建設和落實情況納入相應評估指標和資源分配體系。培養單位要制定博士生導師崗位管理相關制度辦法,加強和規範博士生導師崗位管理,保障博士生導師合法權益,推動博士生導師全面落實崗位職責。
教育部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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