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研〔200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教育廳,廣東省高教廳,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司(局),中國人民解放軍學位委員會,中共中央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有關研究生培養單位:
為貫徹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科教興國戰略,實施《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畫》,適應國家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對各類高層次人才的需求,建立有一定先導性的、結構合理的,有利於高層次創新人才脫穎而出、提高研究生全面素質和培養質量的研究生教育體系,必須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和改進研究生培養工作。
1995年全國研究生工作座談會以來,國家和各培養單位相繼出台了許多措施,有力地推動了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與發展,較好地適應了國家“九五”期間對高層次人才的需求。與此同時,我們也必須看到,研究生培養工作中還存在著一些尚未解決的難點問題,而且隨著形勢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入,又出現了一些較為突出的新問題,主要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研究生教育發展的調節機制尚未完全建立;研究生培養規模還不能很好滿足社會發展對高層次人才的需要;研究生教育的質量意識尚不強;研究生培養條件的改善相對滯後;研究生導師隊伍建設需進一步加強;能夠適合於培養高水平博士的生源不足;現行研究生培養制度、培養模式等還不能完全適合於人才的個性發展和創新能力的培養;專業學位研究生的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及實踐能力培養,與社會的實際需要還有較大的差距;研究生教育的質量保證體系亟待建立和完善等。
上述問題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了研究生的培養質量,影響了研究生教育適應社會需要的程度,制約了研究生教育的進一步發展。為解決好這些問題,就今後幾年的研究生培養工作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一、研究生工作的基本方針是:深化改革,積極發展;分類指導,按需建設;注重創新,提高質量。
(一)研究生教育的改革與發展必須緊密結合國家現代化建設的實際。鼓勵有條件的培養單位在研究生培養模式和學制等方面,根據社會對不同學科、不同類型研究生的要求進行改革和新的探索,不斷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和適應社會需求的程度;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加大套用性人才培養的比重。
(二)根據區域、行業和學科的發展水平及其對高層次人才數量、質量和類型的要求,對研究生工作進行分類規劃與指導。採取多種措施扶持中西部地區研究生教育的發展;重視改善研究培養條件,國家要加強研究生培養基地的建設,適時新增一批研究生院。培養單位通過套用型人才,特別是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培養,逐步培育一批產學研基地。
(三)推進素質教育,突出對研究生創新能力、實踐能力、創業精神的培養,增進研究生的人文素養和科學素質。強化全面質量觀,把保證和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國家和省級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門、培養單位應採取措施,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的質量保證體系,確保並進一步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
二、改革研究生培養制度和培養模式,形成有利於高層次人才成長的培養機制。
(一)科學規劃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研究生的培養目標。
碩士生教育承擔著既為博士生教育輸送合格生源,又為社會培養各類高層次專門人才的任務。碩士研究生的培養應在強調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的學習,重視綜合素質、創新和創業精神,提高分析與解決問題能力的同時,根據實際需要和不同面向確定培養目標、培養類型和培養模式。
博士生教育應以培養教學、科研方面的高層次創造性人才為主。博士生不僅要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能夠獨立地、創造性地從事科學研究工作,而且要具有主持較大型科研、技術開發項目,或解決和探索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問題的能力。
(二)改革研究生培養方式。研究生培養可採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培養方式。應逐步將通過同等學力申請學位和在職攻讀專業學位的人才培養方式納入非全日制研究生培養方式。
(三)拓寬研究生培養口徑,統籌安排碩士、博士兩個培養階段。大多數學科、專業可按一級學科口徑考核招收碩士研究生,按二級學科或較寬學科口徑進行培養。
培養單位可自行決定採用本科畢業生直接攻博或碩士生提前攻博等培養方式。
(四)實行彈性學制。碩士生學習年限一般為2-3年,博士生學習年限一般為3-4年,具體由培養單位自行確定。允許研究生分段完成學業,並規定學生累計在學的最長年限。
(五)加強交流與合作,建立開放的研究生培養體系。鼓勵培養單位間互相承認學分。鼓勵高等學校與科研機構聯合培養研究生。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努力使我國研究生教育在可比方面達到和接近國際先進水平,增強在國際上的競爭力和影響力。
三、深化研究生教學和科研環節的改革,突出創新能力的培養。
(一)碩士生課程設定要在本科教育的基礎上,充分體現研究生層次的特點。課程體系要有足夠的寬廣度和縱深度,並具有前沿性和前瞻性。
博士生課程應結合博士生的研究領域和所需知識結構,以及提高創新能力的需要來確定。直博士的課程應貫通設定。
研究生外國語課程應著重提高研究生的外語套用能力。博生外國語課程設定與否及其考核方式由培養單位自行確定。
(二)建立以研究生為主體的教學方式。要重視和促進研究生個性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研究生的主動性和自覺性,更多地採用啟發式、研討式、參與式教學方式。研究生特別是博士生應更多地參與學術討論、學術報告等活動。
(三)加強研究生教材建設,更新教學內容,提高研究生教學的整體水平。國家主管部門設立“面向21世紀研究生教學用書建設計畫”專項經費,支持出版高水平的研究生推薦教學用書。提倡主管部門和培養單位設立專項經費支持出版研究生教學用書。組織出版一批優秀的碩士研究生公共課、基礎課和專業基礎課的推薦教學用書。
(四)加強研究生的科研訓練和學位論文工作。
科研和學位論文工作是研究生培養的重要環節,是培養研究生創新能力的主要手段。基礎學科的研究生要加強科學實驗訓練。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生應重視社會實踐和社會調查。工程技術類及套用性較強學科的研究生應加強實際工作能力和社會實踐能力的訓練。
培養單位要採取措施鼓勵博士生選擇具有一定風險性的學科前沿領域課題或對國家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課題。突出學位論文的創新性。要防止將研究生,特別是博士生的研究工作完全限於培養單位低水平開發項目的傾向。
嚴格論文評閱和答辯程式。論文評閱人應對論文的科學性、嚴謹性、創造性,尤其是不足之處有具體說明。培養單位可規定學位論文有一定的一次答辯不通過率。
四、加強導師隊伍建設,完善研究生指導教師選聘制度。
培養單位應注意對新上崗研究生指導教師,特別是博士生指導教師的培養。應採取有力措施穩定研究生指導教師隊伍,同時重視從國外吸引優秀留學人員回國擔任研究生指導教師工作。提倡高等學校聘請科研機構的高水平科研人員擔任兼職導師工作。
培養單位應完善研究生指導教師的選聘制度。要逐步做到博士生指導教師由博士學位獲得者擔任。要強調博士生指導教師應具有適合於博士學位論文的高水平研究方向和科研項目。提倡建立由不同研究方面,甚至不同學科教師組成的博士生指導小組,為博士生創造更為綜合的學術氛圍。
五、推進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改革與發展。
(一)積極發展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根據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求,改善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單位的地區布局。
(二)改進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入學考試辦法。改進和推廣已在部分專業學位試行的聯考辦法。聯考應有利於考核學生的基礎理論水平、綜合文化素質和實際工作能力,有利於選拔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在職人員入學。
(三)要根據行業、職業領域對專業學位人才知識與能力結構的要求,制訂培養方案和設定課程。應積極借鑑國外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成功經驗。有關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和培養單位應加強案例庫的建設,較大幅度提高案例教學的比重。要注意防止降低培養質量和仍按學術型培養的兩種傾向。
(四)加強與專業學位相關的學科的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一方面要注重對現有師資的培訓和提高,更新知識結構,轉變教學觀念;另一方面,要根據需要聘請實際部門的高水平專家參與教學和論文指導工作。
六、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評估制度,不斷完善質量保證體系,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
(一)加強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評估的法規建設,規範各類評估工作。充分發揮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方面的社會中介機構和培養單位在評估中的作用。
(二)逐步建立對學位授權點進行定期評估的制度。各級主管部門應以適當方式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並應根據相應的評估結果,採取有效措施,促進學位授予單位加強建設,保證研究生的培養質量。
(三)培養單位應開展經常性的自我評估工作,及時發現和解決培養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建立起具有自我完善功能的質量保證和監控機制。
(四)國家開展全國優秀博士論文評選工作,每年評選100篇優秀博士論文,並撥出專項資金支持優秀博士學位論文獲得者進行高水平的科學研究工作。提倡各主管部門和培養單位開展優秀學位論文評選工作,並採取措施,激勵成績突出的研究生、指導教師和管理幹部。
七、採取切實措施,加強和改進研究生德育工作。
認真貫徹執行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見》精神,研究生教育應把思想政治、品德教育和學風建設放到突出位置上。培養研究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強烈的愛國主義精神和高度的社會責任感,無私奉獻和艱苦奮鬥的精神;養成求實、嚴謹、科學的作風。
八、規範研究生管理工作。
(一)國家制定有關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法規,規範研究生管理工作。
(二)國家和各級主管部門應加強研究生管理幹部的培訓工作。鼓勵管理幹部進行研究生教育方面的研究,提高管理幹部隊伍的整體素質,培養造就一支高素質的研究生教育管理幹部隊伍。
21世紀將是中華民族實現偉大復興的世紀。在這歷史進程中,研究生教育承擔著為國家現代化建設培養各類高層次專門人才的戰略任務。研究生教育戰線的全體同志必須對此有清醒的認識和緊迫的責任感,要積極探索,勇於創新,全面提高研究生的培養質量,圓滿地完成國家交給我們的光榮而艱巨的任務。
教育部
二000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