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招收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

2014年3月25日,教育部以教學〔2014〕4號印發《2014年招收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該《辦法》分培養目標、招生方式、組織管理、招生計畫、招生簡章和專業目錄、招生報名、考試與評價、錄取、信息公開公示、違規處理、其他事項11部分。

基本介紹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2014年招收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有關省(市)科委(科技幹部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解放軍總參謀部軍訓部、總政治部幹部部,各博士研究生招生單位:
為做好2014年招收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現將《2014年招收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管理辦法

2014年招收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2014年招收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博士生)工作的管理,提高博士生選拔質量,確保招生工作科學、規範、公平和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培養目標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招生單位)招收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是為了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成果的高級專門人才。
二、招生方式
(一)普通招考:指招生單位面向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進行考試選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二)碩博連讀:指招生單位從本單位已完成規定課程學習,成績優秀,且具有較強創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在學碩士生中擇優遴選博士生的招生方式。擬進行碩博連讀的學生需根據招生單位規定提出申請,並通過招生單位組織的博士生入學考試或考核,被錄取後才能進入博士階段的學習。
(三)直接攻博:指符合條件的招生單位在規定的專業範圍內,選拔具有學術型推免生資格的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直接取得博士生入學資格的招生方式。2010年以前已在教育部備案開展招收直博生工作的高校,招生專業一般為基礎學科,招生人數原則上不超過本校博士生招生計畫的10%;其他高校可在本校理、工、農、醫學科門類國家重點一級學科的專業內招收直博生,招生人數一般不超過本專業招生人數的20%。
三、組織管理
(一)教育部負責全國博士研究生招生巨觀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1.研究制定博士生招生工作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
2.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訂並下達年度招生計畫。
3.部署全國博士生招生工作,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4.調查處理或授權有關部門和單位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二)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本地區所有招生單位根據教育部有關招生規定開展博士生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指導監督招生單位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
2.指導招生單位制定發布招生簡章和招生專業目錄。
3.指導監督招生單位做好考務管理、安全保密和複試錄取組織工作,確保考試安全和錄取公平規範。
4.對招生單位錄取結果進行政策審核,辦理有關錄取結果備案手續。
5.指導監督招生單位做好招生信息公開工作。
6.受理考生對招生單位的投訴,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
(三)招生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部門所屬招生單位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計畫和有關招生規定開展博士生招生工作,包括指導監督所屬招生單位執行國家招生政策、編制招生計畫、考務管理、安全保密、複試組織、規範錄取、信息公開、受理申訴等方面的情況,調查處理所屬招生單位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並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招生單位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博士生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按照教育部有關招生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制定本單位博士生招生工作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2.合理設定相關機構,配備必要人員,並做好人員培訓。
3.根據國家確定的招生計畫和社會需求等,制訂本單位的分學科(類別)、專業(領域)的招生方案。
4.遴選指導教師,制訂指導教師管理辦法和定期開展導師培訓。
5.編制公布招生簡章(含招生專業目錄)。在招生簡章中按相關規定公布本單位各專業學費標準和獎助辦法。
6.組織實施本單位命題、初試、評卷、複試、體檢、思想政治素質與道德品質考核和錄取等工作,並做好相應的安全保密工作。
7.按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招生信息公開工作。
8.審核考生報考資格,並做好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9.對入學新生思想政治、業務水平和身體健康狀況等進行複查。
10.開展招生宣傳、諮詢和研究工作。
11.依法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12.受理考生申訴,依法依規查處考試招生中的有關問題。
四、招生計畫
(一)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年度博士生招生計畫。招生單位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計畫、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確定各學科(類別)、各專業(領域)的招生人數。招生計畫(含專項招生計畫)應嚴格按相關規定使用。各招生單位博士生錄取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博士生招生計畫。
(二)教育部下達的博士生招生計畫數當年度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春季和秋季入學的學生均計入當年的招生計畫。兼職導師的招生計畫由其兼職單位統一安排解決。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聯合培養博士生的招生計畫數,由國家以專項計畫形式下達至有關高等學校,在當年研究生招生計畫總規模中單列,專門用於招收聯合培養博士生。
(三)博士生招生計畫按就業方式分為定向就業和非定向就業兩種類型。定向就業博士生按定向協定就業;非定向就業博士生按所在招生單位推薦、本人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辦法就業。
(四)國家對所有納入招生計畫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撥款,所有納入招生計畫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都要繳納學費,國家和招生單位通過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三助崗位、綠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獎助體系,支持博士研究生完成學業,提高博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五、招生簡章和專業目錄
各招生單位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編制並公布本單位的博士生招生簡章及招生專業目錄。招生簡章及招生專業目錄須經本單位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通過後發布。招生簡章中應包括按相關規定製定的各專業學費標準和獎助辦法。
六、招生報名
(一)報考的基本條件。
以普通招考方式報考博士生的基本條件是: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具有正確的政治方向,熱愛祖國,願意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2.碩士研究生畢業或已獲碩士學位的人員;應屆碩士畢業生(最遲須在入學前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獲得學士學位6年以上(含6年,從獲得學士學位之日算起到博士生入學之日)並達到與碩士畢業生同等學力的人員。
3.身體和心理健康狀況符合招生單位規定。
4.有至少兩名所報考學科專業領域內的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的書面推薦意見。
5.以同等學力身份報考的人員,還須達到招生單位對考生提出的具體業務要求。
6.現役軍人報考博士生及軍隊招生單位招收軍人博士生的要求及辦法,按解放軍總政治部有關規定辦理。
報考專業學位博士的考生除滿足報考基本條件外,還須符合招生單位對考生提出的相關領域工作年限等條件。
以碩博連讀方式報考博士生的基本條件是:
除滿足上述第1、3、4條規定外,招生對象應是本招生單位已完成規定的課程學習和考核,成績優秀,對學術研究有濃厚興趣,具有較強創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在學碩士研究生。臨床醫學、口腔醫學、獸醫等三個專業學位如採取碩博連讀的方式選拔博士生,只允許在本招生單位對應的臨床醫學、口腔醫學、獸醫三個專業學位的在學碩士生中遴選;其他專業學位暫不採取碩博連讀方式選拔博士生。
以直接攻博方式報考博士生的基本條件是:
除滿足上述第1、3、4條規定外,招生對象必須是已取得學術型推免生資格的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專業學位博士暫不採取直接攻博的方式進行選拔。
(二)報名手續。
符合報考條件的報考人員須按照招生單位要求辦理報名手續,並在規定期限內向招生單位提交下列材料:
1.填寫好的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報考登記表。
2.專家推薦書。
3.學位學歷證書複印件(應屆畢業生必須在入學前補交,報名時須提交學生證複印件)或證明書。
4.身份證複印件。
5.招生單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報名及考試的時間、地點。
報名和考試的具體時間、地點由招生單位自行確定。
七、考試與評價
普通招考方式的考試與評價過程包括:
(一)資格審查。
招生單位在初試前應對考生的居民身份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以報名前所獲得的文憑為準)、學生證等報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對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准考。
對考生的學位、學歷、學籍信息有疑問的,招生單位應要求考生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權威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明。
在資格審查中應當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歧視殘疾報考人員。
(二)申請材料審查和科研創新能力評價。
招生單位在初試前應組織專家對考生的申請材料進行認真的審查,並對考生的科研創新能力進行評價。專家應通過考生的碩士課程成績、碩士學位論文(含評議書,應屆碩士畢業生碩士論文開題報告)、考生參與科研、發表論文、出版專著、獲獎等情況及專家推薦意見、考生自我評價等材料對其做出評價結論,該結論應作為錄取環節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
(三)初試。
初試的科目為思想政治理論(已獲碩士學位者和應屆碩士畢業生可免試)、外國語和至少兩門專業課。考試方式均為筆試。每科考試時間為3小時,滿分為100分。所有考試科目的命題、考務、評卷均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進行,考試必須在本單位之內進行。除進行筆試外,招生單位還可以對考生增加其他方式的考核。考試成績由招生單位通知考生本人。考生如對考試成績持有異議,應按招生單位有關規定申請成績複查,招生單位應組織專門人員進行認真複查,並將複查結果通知考生本人。
(四)複試。
招生單位根據招生計畫及考生成績情況,按照一定的比例劃定考生進入複試的初試成績要求,公布複試名單、辦法和程式,組織考生複試。複試內容主要包括對考生學術水平的考查、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及體格檢查等。
1.學術水平考查。
招生單位應組織一般不少於五人的本學科副教授職稱(含)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以上專家組成複試小組,對參加複試的考生進行學術水平考查。
複試小組根據專業培養目標的要求,通過面試等形式考查考生綜合運用所學知識的能力、科研創新能力、對本學科前沿領域及最新研究動態的掌握情況等,並對考生進行外國語能力測試。複試中還應參考考生申請材料審核情況,對其進行綜合測評,判斷考生是否具備博士生培養的潛能和素質。對同等學力考生在複試階段須加試(筆試)兩門本專業碩士學位主幹課程。
複試程式要規範,要有現場記錄、成績和評語。複試結果應及時告知考生本人。若招生單位認為需對考生進一步考查時,可再次安排複試。複試小組要對複試結果負責。
2.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是博士生招生複試的重要內容和錄取的重要依據,招生單位必須嚴格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做好考核工作,對於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表現、學習(工作)態度、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等方面。
招生單位在複試考查時應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導師等與考生進行有針對性的面談,直接了解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狀況。招生單位還可採取“函調”或“派人外調”的方式對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進行考核。
擬錄取名單確定後,招生單位應向考生所在單位函調人事檔案和本人現實表現等材料(須加蓋考生人事檔案所在單位人事或政工部門公章),全面審查其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
3.體檢。
對考生的體檢要求原則上由招生單位參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要求,按照《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B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規定,結合招生專業實際情況,提出本單位體檢要求。體檢須在招生單位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進行。
碩博連讀和直接攻博方式的初試(考核)、複試形式和辦法由招生單位參照普通招考方式的相關規定自行制定並向考生公布。
八、錄取
(一)招生單位要按照“擇優錄取、保證質量、寧缺毋濫”的原則進行錄取工作。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對本單位的博士生錄取結果負責。
(二)錄取前招生單位要組織專人對擬錄取考生的所有報考材料逐一進行覆核。
招生單位的院(系、所)應根據招生計畫,參照考生的申請材料審查和評價結果、初試和複試成績,以及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結果、體檢結果等做出綜合判斷,提出擬錄取名單,報本單位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按要求予以公示。
(三)招生單位應列印被錄取考生的《考生錄取情況登記表》並加蓋公章,存入考生的人事檔案。被錄取考生的考試答卷應由招生單位保留至考生畢業離校為止。未被錄取考生的答卷和其他相關材料由招生單位保存一年。
(四)招生單位的博士生錄取工作應於6月15日前結束。各招生單位須在6月15日前將本單位博士生錄取名單上傳至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須在6月25日前審核完畢並上報教育部。
(五)考生的各項考試、考核成績僅對本次招生有效,招生單位不得錄取未參加本單位本次規定時間招生考試的考生。被錄取新生的入學資格只在當學年有效。若有違反上述規定的,一經查實,取消錄取資格,同時將追究招生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入學報到者,須以書面形式向招生單位請假說明。無故逾期2周不報到者,招生單位有權取消其入學資格。應屆畢業考生入學時未取得國家承認的相應學位學歷證書者,取消錄取資格。
(六)新生報到後,招生單位可對其進行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專業素質、健康狀況等全面複查,發現有不符合標準者按照本單位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九、信息公開公示
(一)招生單位應按有關要求,主動公開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計畫、招生專業目錄、考生資格、錄取程式、錄取結果、諮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複查結果等相關信息。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要做到信息採集準確、公開程式規範、內容發布及時。
(二)在複試、錄取階段,招生單位要提前在本單位網站上開闢專欄,向社會公布本單位複試工作方案和實施細則,各院(系、所)或學科、專業招生人數,參加複試所有考生(含擬錄取考生)的初試成績、複試成績、總成績(初試成績和複試成績加權後的成績)等信息。擬錄取名單,要由招生單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門統一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名單不得修改;名單如有變動,須對變動部分做出專門說明,並對變動內容另行公示10個工作日。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錄取。
(三)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招生單位,應公開諮詢及申訴渠道,提供招生諮詢及接受考生申訴的辦法和聯繫方式,並對有關問題按照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四)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要加強對招生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十、違規處理
(一)在博士生招生考試中有違規或弄虛作假等行為的,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在校生,應通知其所在學校,由其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在職考生,應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考生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相關單位應將考生在博士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和人事檔案。招生單位在上報錄取庫同時,應將本單位考生考試違規記錄數據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匯總後報教育部。
(三)對在招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給招生工作造成損失的人員,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其所在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追究責任。
(四)招生工作中,嚴禁招生單位內部任何部門和工作人員舉辦或參與舉辦考試招生輔導活動,嚴禁招生單位向社會培訓機構提供考試招生輔導活動場所和設施,嚴禁招生單位委託社會培訓機構進行考試招生輔導培訓、招生宣傳和組織活動,違反規定的要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責任。
(五)招生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收費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過程中亂收費,違反規定的要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責任。
十一、其他事項
(一)博士生招生考試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在考試結束後至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二)在培養過程中經招生單位認定不再適合繼續攻讀博士學位,但具備攻讀碩士學位基本條件的博士生,經招生單位審核批准後可按碩士研究生模式培養。招生單位應及時將此類學生有關信息報經省級學籍管理部門核准,將其博士生學籍轉為碩士生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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