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2年高等學校自主選拔錄取試點工作的通知

教學廳[201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高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各試點高等學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2年高等學校自主選拔錄取試點工作的通知
  • 發布文號:教學廳[2011]10號
  • 發布單位教育部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1年11月15日
簡介,詳情,

簡介

2012年高校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工作,要按照《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以促進拔尖創新人才選拔和實施素質教育為目標,建立健全高校招生綜合評價體系為重點,嚴格管理,規範有序,確保公平公正和擇優選拔。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詳情

一、進一步明確高校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工作定位
高校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工作作為高考制度的重要補充,要堅持方向,在統一高考的基礎上,著力完善高校自身的綜合評價體系,主要招收具有學科特長,以及全面發展且具有創新潛質的考生。繼續探索部分試點高校聯考。各試點高校要加強領導,精心實施,積極探索學校自主考核與高考、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綜合素質評價相結合的人才綜合評價、多樣化選拔錄取模式,引導中學開展素質教育,促進高水平大學建設。
二、招生簡章與計畫
開展自主選拔錄取試點的高校須制訂本校2012年度自主選拔錄取招生簡章及實施方案,內容包括領導機構、招生計畫、報名條件、報名方式、考核辦法、工作程式、入選考生確定標準、錄取要求、諮詢方式、監督機制、申訴渠道等。表述要準確、規範、清晰,避免產生歧義或誤導考生。簡章及方案報經教育部核准備案後,方可向社會公布。
自主選拔錄取計畫納入試點高校年度招生計畫,按教育部有關生源計畫編制工作的要求列入“其他類”部分。試點高校自主選拔錄取人數一般不超過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計畫總數的5%。
三、招生程式及要求
1.符合高考及高校自主選拔錄取報名條件的申請考生,須按試點高校確定的報名時間和方式等要求報名。中學向試點高校推薦自主選拔錄取申請考生時,應事先制訂並公開推薦工作方案,尊重申請考生的自主選擇,擇優推薦,在校內公示推薦名單。
2.申請考生或其所在中學應如實提供申請考生在高中階段德智體美等各方面發展情況,包括高中階段課程成績、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情況,以及獲獎、特長等證明及寫實性材料。同時,申請考生應提交個人自薦報告,內容包括自身成長經歷及體會、個性特長及取得的成果、進入高校的努力方向及構想等。申請考生和所在中學須對材料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3.試點高校應組織專門力量,按本校自主選拔錄取報名條件對申請考生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確定參加本校考核的名單並及時告知考生。試點高校在確定擬參加本校考核的申請考生時,應兼顧生源質量與區域分布的合理性,向在學科專業方面表現突出的申請考生、向紮實推進素質教育的地區或中學、向農村地區中學或申請考生適當傾斜,併合理控制參加本校考核的學生數量。
4.試點高校的考核是高校招生錄取的重要依據之一,須參照國家教育考試的相關規定執行,自主負責考核管理工作,嚴格考務管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考試安全和良好的考風考紀。
5.試點高校要結合學校自身特色及相關專業的培養要求,積極探索測試內容和形式改革,著重對學生學科特長、創新潛質和綜合能力的考查。鼓勵採取筆試和面試相結合或者專家面試為主等方式進行相關考核。有條件的高校可逐步開展遠程網上測評。
6.試點高校的考核時間安排在2012年春節國家規定的全國放假日之後。
7.試點高校組織專家組,依據自主選拔錄取招生簡章及方案,對申請考生的材料進行審查,結合考生的高校考核成績,按自主選拔錄取計畫數的適當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最高不超過200%)擇優提出候選考生,由高校招生領導機構審核後確定入選考生名單以及每名入選考生的相應錄取要求。試點高校對入選考生高考成績的錄取要求,不應低於考生所在省(區、市)試點高校同批次同科類錄取控制分數線。
8.試點高校須將所有入選考生名單及其相應錄取要求報送生源所在省級招辦並通知所在中學。中學、高校、省級招辦須分別在考生所在中學、高校以及生源所在省級招辦信息發布平台上進行不少於10個工作日的公示。中學公示的考生信息須保留至當年8月底,高校和省級招辦公示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4月20日前,試點高校須按教育部有關報送信息格式要求將經公示的入選考生資料庫上傳至“陽光高考”平台。有關生源所在省級招辦應於4月30日前在陽光高考平台上核對、補充、確認考生的相關高考報名信息。5月10日起,陽光高考平台集中公示高校所有自主選拔錄取入選考生信息。
9.入選考生須參加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並根據所在省級招辦及參加考核的試點高校的要求填報志願。
10.鼓勵省級招辦單設自主選拔錄取考生的志願表或志願欄,並將入選考生填報高校志願時間安排在高考之前。對滿足試點高校錄取要求的入選考生,在實行平行志願投檔的省(區、市),省級招辦應在高校所在本科批次錄取開始前,向考生選報的試點高校投檔;投檔線按試點高校在相關省(區、市)公布的本科招生計畫數和確定的調檔比例所形成的投檔線測算值執行。在未實行平行志願投檔的省(區、市),省級招辦應在高校所在本科批次錄取時,向考生選報的試點高校投檔。
11.試點高校須按前期確定的入選考生錄取要求,對通過本校考核且經有關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備案和陽光高考平台公示的考生進行錄取。試點高校在向有關省級招辦提交擬錄取自主選拔考生數據時,須對相應考生標註“自主選拔”錄取類型。
12.探索實行聯考的部分試點高校適用上述辦法。擬開展其他形式的自主選拔錄取試點的高校,有關方案需報教育部同意後方可實施。
四、對在高校自主選拔錄取中存在違規承諾及操作、虛報或偽造、變造有關材料、考試作弊、替考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一經查實,依據有關規定分別予以嚴肅處理:
責任屬試點高校的,將予以暫停或取消其自主選拔錄取試點資格的處理,並追究有關責任者的相應責任;
責任屬推薦中學的,視情節輕重將在其所在省(區、市)中學及有關試點高校或全國範圍內予以通報,並責成相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追究有關責任者的相應責任;
責任屬學生本人的,未入學者,取消其自主選拔錄取考核成績及參加當年高考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並將有關情況記入考生高考誠信電子檔案;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者,由高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五、試點高校和各省級招辦、有關中學要密切配合,各盡其責,認真做好自主選拔錄取各環節工作,貫徹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的各項要求,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和社會監督,確保管理舉措、條件保障、監督檢查落實到位。對試點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要妥善處理,並及時上報我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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