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機關升降國旗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結合機關實際,為維護國旗尊嚴,發揚機關職工愛國主義精神,制定了《教育部機關升降國旗規定》。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為維護國旗的尊嚴,發揚教育部全體職工愛國主義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相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升掛的國旗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製法規格,如有破損、污損、褪色應及時更換。

第三條

應當在工作日和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春節等節日期間升掛國旗。舉行重大活動、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展覽會期間可以升掛國旗。遇有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國旗。

第四條

每年11月至次年2月升旗時間為早晨6:30時,降旗時間為下午6時;每年3月至10月升旗時間為早晨6時,降旗時間為下午7:30時。

第五條

升掛國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舉行升旗儀式時,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參加者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致敬,並可以奏國歌或者唱國歌。

第六條

升國旗應當徐徐升起,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國旗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第七條

下半旗應嚴格按照國務院或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的通知要求執行。

第八條

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桿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再降下。

第九條

本規定由辦公廳社團管理與安全保衛處負責執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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