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機關升降國旗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結合機關實際,為維護國旗尊嚴,發揚機關職工愛國主義精神,制定了《教育部機關升降國旗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監督落實。有關直屬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機關升降國旗規定
  • 通知: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 附屬檔案:教育部機關升降國旗規定
  •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檔案發布,附屬檔案,

檔案發布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教育部機關升降國旗規定》的通知
部內各司局、有關直屬單位:
有關直屬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
教育部辦公廳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屬檔案

教育部機關升降國旗規定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為維護國旗的尊嚴,發揚教育部全體職工愛國主義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相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升掛的國旗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製法規格,如有破損、污損、褪色應及時更換。
第三條 應當在工作日和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春節等節日期間升掛國旗。舉行重大活動、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展覽會期間可以升掛國旗。遇有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國旗。
第四條 每年11月至次年2月升旗時間為早晨6:30時,降旗時間為下午6時;每年3月至10月升旗時間為早晨6時,降旗時間為下午7:30時。
第五條 升掛國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舉行升旗儀式時,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參加者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致敬,並可以奏國歌或者唱國歌。
第六條 升國旗應當徐徐升起,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國旗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第七條 下半旗應嚴格按照國務院或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的通知要求執行。
第八條 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桿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再降下。
第九條 本規定由辦公廳社團管理與安全保衛處負責執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