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國旗升掛問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國旗升掛問題的通知

十月二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旗升掛問題的通知》指出:“國旗是國家的象徵,熱愛、尊重國旗是愛國主義的具體表現。升掛國旗的活動可作為對全國各族人民進行經常性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為此,國慶節後有些重要部門要每日升掛國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國旗升掛問題的通知
  • 發文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 號:津政辦發[1989]76號
  • 發布日期:1989-10-23
執行日期:1989-10-23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十月二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旗升掛問題的通知》指出:“國旗是國家的象徵,熱愛、尊重國旗是愛國主義的具體表現。升掛國旗的活動可作為對全國各族人民進行經常性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為此,國慶節後有些重要部門要每日升掛國旗。”根據這一精神,現將我市升掛國旗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下列機關、單位和場所應每日升掛國旗:
(一)區、縣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不包括政府職能部門);
(二)區、縣以上人大、政協的常設機構;
(三)區、縣以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四)全日制各類學校(星期日和寒暑假可以不掛);
(五)天津機場、天津海關、塘沽海關,各邊防檢查站,輪船。
上述所列以外的其他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大型商店,於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元旦、春節升掛國旗;舉行紀念性、慶祝性公共集會可以升掛國旗。
二、每日升掛國旗的機關、單位應選擇合適地點樹立旗桿升掛國旗(船隻按慣例樹立旗桿;旗桿應套白色)。
三、各機關、單位、場所一般應於上班(上課)前升旗,在下班(下課)後降旗。具體時間由各有關機關、單位自行確定。
四、國旗的升掛地點、升旗儀式、國旗和國旗圖案在哪些方面不得使用以及戶外升掛、戶內懸掛的注意事項等,均按《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升掛的暫行辦法》(見津政辦發〔1989〕66號文)執行。
五、每日升掛國旗的機關、單位必須嚴肅認真地對待升掛國旗的工作,要指定一個部門和專人負責每日按規定升掛國旗。
以上各點,請傳達到下屬有關單位,並認真監督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