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國旗的製作、升掛和使用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為維護國旗尊嚴,增強公民尤其是國家公務人員的國家觀念和國旗意識,發揚愛國主義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規定,並針對我市目前有些人非法批量仿製和銷售插掛式室內國旗的現象,特作如下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國旗的製作、升掛和使用的通知
  • 發文單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 號:呼政辦發[1995]89號
  • 發布日期:1995-6-27
  • 執行日期:1995-6-27
發文單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文 號:呼政辦發[1995]89號
發布日期:1995-6-27
執行日期:1995-6-27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公司):
一、國旗的製作、使用和升掛,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有關規定,嚴禁一切有損國旗尊嚴和違法的行為。
二、凡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區域內各行政、企、事業單位和中央、自治區駐呼各部門的會議室及領導人辦公室插掛國旗,必須插掛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呼和浩特市標牌制章廠生產的,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監製的標準國旗。
三、市人民政府將於7月上旬責成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技術監督局等有關部門進行一次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檢查。對違反國旗法有關規定,侮辱國旗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