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國旗升掛使用管理規定

為了進一步規範國旗升掛、使用行為,維護國旗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發揚愛國主義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國旗升掛使用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18年9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 長沙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升掛、使用等活動。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位規範性檔案對國旗升掛、使用等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升掛、使用等活動組織實施監督管理。
市、區縣(市)行政機關對所屬單位國旗升掛、使用等活動具體實施監督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其他單位和個人國旗升掛、使用等活動具體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每個公民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各單位應當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宣傳、教育,普及國旗知識,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
第五條 出境入境的機場、港口、車站、口岸等場所,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第六條 下列機構所在地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
(一)本行政區域內的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稱各機關),人民團體;
(二)全日制學校(寒假、暑假除外)。
第七條 各機關、人民團體、全日制學校在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和春節,以及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展覽會,應當升掛國旗。
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和春節,鼓勵有條件的其他單位升掛國旗,鼓勵有條件的商業區、住宅區、個人等懸掛、插掛或者擺放國旗。
第八條 依照本規定應當升掛國旗的,遇有風暴、雨雪等影響國旗正常升掛的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
第九條 兩個以上單位同處一座建築物的,可以只升掛一面國旗。
第十條 升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所屬場所的大門入口、操場或者建築物的制高點,以國旗的正面面向觀眾,不得交叉懸掛、豎掛、倒掛或者傾斜。
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較前或者突出的位置。其高度一致時,應當做到:
(一)一列並排時,以旗面面向觀眾為準,國旗在最右方;
(二)單行排列時,國旗在最前面;
(三)弧形或從中間往兩旁排列時,國旗在中心位置;
(四)圓形排列時,國旗在主席台(或主入口)對面的中心位置。
第十一條 依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升掛國旗的,應當在早晨9點前升起,傍晚19點前降下。
在直立的旗桿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升掛多面旗幟的,國旗應當先於其他旗幟升掛,後於其他旗幟降下。
第十二條 升掛國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全日制中、國小,除假期外,每周應當舉行一次升旗儀式。
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展覽會的升旗儀式,應當在開幕時舉行。
舉行升掛國旗儀式時,由一人持旗,二人護旗,莊重地步向旗桿。在國旗升掛的過程中,應當奏國歌、唱國歌,現場人員應當面對國旗肅立,並行注目禮或者舉手禮致敬。
第十三條 需要下半旗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桿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一處。
第十四條 懸掛、插掛或者擺放國旗的,應當將國旗置於所在場所(場地)的中心、較高位置,並且遵守以下規範:
(一)國旗不得被其他物品遮擋;
(二)不得交叉懸掛、豎掛或者倒掛國旗;
(三)不得使國旗與其他旗幟相交,但遇有國際性集會,可以與有關國家的國旗並列懸掛。
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
第十五條 升掛、使用國旗的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國旗的升掛、使用和日常保養維護工作。
第十六條 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升掛、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
第十七條 各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國旗回收工作,由本單位的基層黨組織或者工會負責;學校的由當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其他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國旗回收後,不得擅自處理,應當送交市、區縣(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處理。
第十八條 市、區縣(市)行政機關,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國旗升掛、使用等活動的監督管理,發現下列行為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一)應當升掛國旗而未升掛;
(二)國旗的升掛位置不當;
(三)不按規定升降國旗、舉行升旗儀式;
(四)懸掛、插掛或者擺放國旗不符合規定;
(五)違反規定使用國旗及其圖案;
(六)升掛、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
(七)違反規定回收、處理國旗;
(八)其他違反國旗升掛、使用等活動管理規定的情形。
第十九條 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升掛、使用國旗的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糾正建議,或者向有關行政機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接到報告後,有關單位應當依法依規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 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情節較輕的,由公安部門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級教育、工業和信息、民政、司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文化、衛生、園林、國有資產等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本規定,結合工作需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辦公廳負責本規定解釋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髮長沙市國旗升掛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長政發〔2018〕16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長沙市國旗升掛使用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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