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國旗升掛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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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西安市國旗升掛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旗的尊嚴,規範國旗升掛、使用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升掛、使用、收回及其管理活動。法律、法規、規章對升掛、使用國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掛、使用、收回及其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掛、使用、收回等活動組織實施監督管理。
區縣教育、商務、文化旅遊、文物、體育、城管等部門(以下統稱國旗管理部門)在轄區內根據各自職責對國旗的升掛、使用、收回實施監督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社區、村以及前款國旗管理部門管轄範圍外國旗的升掛、使用、收回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宣傳教育,普及國旗知識,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
第五條 出境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第六條 下列機構所在地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
(一)中國共產黨各級委員會;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三)各級人民政府;
(四)中國共產黨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各級監察委員會;
(五)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六)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
(八)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
學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有條件的幼稚園參照學校的規定升掛國旗。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展覽館、體育館、青少年宮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在開放日升掛、懸掛國旗。
第七條 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春節和國家憲法日等重要節日、紀念日,各級國家機關、各人民團體以及大型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應當升掛國旗;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居民院(樓、小區)有條件的應當升掛國旗。
舉行憲法宣誓儀式時,應當在宣誓場所懸掛國旗。
第八條 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展覽會,可以升掛國旗。
第九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規定應當升掛國旗的場所和機構升掛國旗的,應當早晨升起,傍晚降下。升掛國旗的具體時間可以根據工作作息時間合理確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規定應當升掛國旗的,遇有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
第十條 升掛國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
舉行升旗儀式時,應當奏唱國歌。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在場人員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行注目禮或者按照規定要求敬禮,不得有損害國旗尊嚴的行為。
學校除假期外,每周舉行一次升旗儀式。
第十一條 升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顯著的位置。
兩個以上單位同處一座建築物或者一座院落的,可以只升掛一面國旗。
室外懸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建築物門首或者其他顯著位置,國旗旗面門幅下沿應當高於地面2.5米以上;室內懸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醒目區域,室內設有主席台或者講台的,應當懸掛在主席台或者講台上方。
第十二條 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
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掛兩個以上國家的國旗時,應當按照外交部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掛。
第十三條 在直立的旗桿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第十四條 落地插置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室內顯著位置,在會場內應當置於主席台正後側或者主席台兩側;室內有其他旗幟的,國旗應當高於其他旗幟。室內插置式國旗的旗桿可以垂直,也可以傾斜,但傾斜時旗桿與垂直線的夾角應當在20度之內。
桌面擺置國旗,不得被其他物品遮擋。
第十五條 升掛、使用國旗的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國旗的升掛、使用和日常保養維護工作。
大型民眾性活動結束後,活動主辦方應當收回或者妥善處置活動現場使用的國旗。
第十六條 不得升掛或者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不得倒掛、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國旗。
不得隨意丟棄國旗。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由國旗管理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職責收回後,交由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統一處理。
第十七條 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情形。
第十八條 國旗管理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對國旗的升掛、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升掛、使用國旗的,應當要求當事人立即改正。
第十九條 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升掛、使用和收回國旗的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糾正建議,或者向國旗管理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投訴。接到投訴後,有關單位應當立即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 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開發區範圍內國旗的升掛、使用和收回等活動由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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