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升掛和使用國旗有關問題的通知

《陝西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升掛和使用國旗有關問題的通知》是陝西省政府辦公廳於1991年9月24日發布的關於升掛和使用國旗有關問題的通知檔案。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09-24
【生效日期】1991-09-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升掛和使用國旗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1年9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以下簡稱《國旗法》)已於一九九零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年來,我省各地宣傳、執行《國旗法》做了一定的工作,但是,在升掛和使用國旗中也存在一些問題。為了認真執行《國旗法》,現就升掛和使用國旗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今年(1991年)國慶節前後,要在全省範圍內對《國旗法》進行一次再宣傳。通過宣傳,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教育民眾發揚愛國主義精神,自覺尊重和愛護國旗,維護國旗的尊嚴。
二、按照《國旗法》規定,我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委員會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凡有條件的機關,除遇惡劣天氣外,要堅持執行工作日升掛國旗的規定,並對升掛國旗做出切實的安排,落實人員、時間和所需器材。目前條件不具備的機關,要抓緊創造條件,爭取儘快實現。
省人大常務會、省人民政府駐地,由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在前大樓頂部中央升掛國旗。
機場、火車站、海關等出入境場所,由其管理機構負責,作出適當安排,儘快做到每日升掛國旗。
三、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春節期間,各級國家機關和各人民團體都應當升掛國旗。幾個機關同駐一個院內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協商,確定在一個顯著位置升掛國旗。
省人民政府新城大院由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升掛國旗,駐新城大院各部門不另自行升掛國旗;駐新城以外各部門,尤其是省外辦等涉外機關應在各自駐地顯著位置升掛國旗。
提倡各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城鎮居民委員會、城鎮居民院(樓)以及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在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和春節期間升掛國旗。西安市內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節日升掛國旗由西安市政府安排落實。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展覽會由會議組織單位負責升掛國旗。
四、全日制學校,除寒、暑假和星期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全日制中國小還應每周舉行一次升旗儀式。有關事項,由省教委布置落實,督促檢查。
五、升掛國旗要嚴格按照規定的位置、升降時間和方法進行,不得使用破損、污損、褪色和不合規格的國旗。
六、各級人民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內貫徹執行《國旗法》及升掛和使用國旗的情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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