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各級檢察機關升掛國旗懸掛國徽的通知》在1994.02.23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各級檢察機關升掛國旗懸掛國徽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4.02.23
- 實施時間:1994.02.2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
現將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各級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升掛國旗、懸掛國徽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國旗法的有關規定升掛國旗。
二、根據國徽法的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應當按下列規定懸掛國徽:
在各級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機關正門上方正中處懸掛國徽;
在各級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委員會會議室內適當處懸掛國徽。
國徽直徑的通用尺度為:
基層人民檢察院(含同級專門人民檢察院):60厘米;
省轄市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分院(含同級專門人民檢察院):60厘米;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80厘米;
最高人民檢察院:100厘米。
三、各級檢察機關懸掛的國徽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統一製作。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