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監督

根據視點之不同,教育行政監督有不同的含義。整體上有兩種理解:一是“對教育行政的監督”,即“教育行政執法監督”;二是教育行政主體對教育行政相對人的監督。

根據監督主體的範圍大小,前者又有狹義、廣義、最廣義三種理解:狹義的理解即指教育行政系統內部的監督;包括政府對教育行政部門以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對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主管機構對存在隸屬關係的有教育行政主體地位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監督,包括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 ;廣義的理解還包括權力機關、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對教育行政執法的監督,即指“教育行政法制監督”;最廣義除上述範圍外,還包括政黨團體、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對教育行政主體執法的監督,有的學者表述為“教育法制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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