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分權制教育行政與“中央集權制教育行政”相對。中央政府居於監督和輔助地位,地方政府在其管轄範圍內全權決定並自主運作教育事務的教育行政制度。主要特徵是:(1)在中央一級不設或只設權力有限的教育領導部門,中央和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門之間不存在領導隸屬關係,教育被看作是地方的事業,地方自主經營管理的思想占統治地位;(2)課程設定、教材選擇、教師資格等一些基本的教育制度由地方規定,中央不作統一要求;(3)教育的基本法律由地方制定;(4)教育的經費也主要由地方承擔。美國、加拿大、德國、英國等一般被認為是教育地方分權制國家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