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分權制教育行政

地方分權制教育行政與“中央集權制教育行政”相對。中央政府居於監督和輔助地位,地方政府在其管轄範圍內全權決定並自主運作教育事務的教育行政制度。主要特徵是:(1)在中央一級不設或只設權力有限的教育領導部門,中央和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門之間不存在領導隸屬關係,教育被看作是地方的事業,地方自主經營管理的思想占統治地位;(2)課程設定、教材選擇、教師資格等一些基本的教育制度由地方規定,中央不作統一要求;(3)教育的基本法律由地方制定;(4)教育的經費也主要由地方承擔。美國、加拿大、德國、英國等一般被認為是教育地方分權制國家的代表。

中央集權制教育行政與“地方分權制教育行政”相對。由中央政府實施直線式領導的教育行政制度。根本特徵包括:(1)教育行政權力集中在中央教育部,中央直接干預和領導各級教育事業,地方教育機構的權力很小,一般只是奉命行事,在一定的授權範圍內處理教育事務;(2)全國有較為統一的教育目標、教學計畫、課程設定和評價標準;(3)教育的基本法律、法規由中央有關部門制定並頒布,這些法律、法規對地方的教育有絕對的約束力;(4)教育經費一般全部由國家承擔,或由國家承擔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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