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管理體制

課程管理體制是課程管理者開展課程管理活動的具體模式。主要包括:(1)集中課程管理體制。在教育行政實行中央集中管理的國家,義務教育階段的課程(包括課程計畫、課程標準、教科書等)主要由中央教育部統一編制或審定,地方和學校必須遵照執行,國家對課程擁有決定權,地方和學校只有執行權。法國是這類體制的代表。(2)分散課程管理體制。傳統上屬於地方分權制的國家,其課程體制也往往是分散類型。(3)標準統一、管理分散課程管理體制。實際上是分散管理體制的補充和延伸。在很多國家,由某一層機構先確定課程的最低標準,然後由地方機構或學校根據標準決定本地、本校的課程設定。

分兩種情況:一種是中央機構確定最低標準,地方可根據具體情況在此範圍內決定地方的課程設定及實施,日本屬於這種情況;另一種是某一地方管理層次,一般是省或州一級的教育行政機構制定最低標準,地方學區或學校再根據這一標準決定自己的課程,美國、德國、澳大利亞屬於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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