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教育行政

美國教育行政,美國的教育行政實行地方分權制。根據美國憲法修正案第10條的規定:“本憲法所未授與合眾國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權力,皆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形成以州為主體的州、地方、聯邦共同負責的體制。州負有主要責任,地方承擔具體責任,聯邦具有廣泛影響。(1)聯邦教育行政。美國從1867年才開始在聯邦政府內設教育廳政機構,1979年國會把教育總署升格為內閣級的教育部,制定全國性教育法規,增加與地方合作項目,並對州教育撥款以加強對各州教育的實際控制。(2)州教育行政。州政府是通過州教育委員會、州教育廳對本州教育進行管理。州教育委員會是州的教育決策機關,確定本州教育政策並對公立學校進行監督。州教育廳主要職責是吸引公眾注意本州教育事業,向公眾報告教育成就,解決地方學校爭執,分配州和聯邦的教育經費,並負責制定州的各項規章制度並檢查實施情況。此外州長對教育握有大權。(3)地方教育行政。對教育有實際管理權。因而,現有的1.6萬個學區是美國最基本的教育行政單位。其職責是制定辦學方針,為學校徵稅,僱請人員,制訂教育計畫,選派學區督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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