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分權制度是國家權力依法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行使的制度。 是中央集權制度的對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職權範圍一般規定在憲法和法律中。除軍事、外交等全國性重要事項由中央政府統一掌管外,凡地方可以處理的事項,如工農業、商業等,均由地方政府負責。有的如交通、財政等項,則由中央與地方分管。地方政府除依法行使其職權外,還須執行中央政府交辦的全國性政務。實行聯邦制或地方自治的國家,多採用地方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