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出內容
包括經常性公用經費與資本性公用經費。按照相關檔案規定[1],具體支出範圍涵蓋教學業務與管理、教師培訓、教學實驗、文體活動、水電、取暖、交通差旅、郵電、儀器設備及圖書資料購置、房屋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等,但是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基礎建設、償還歷史債務。
經費來源
上世紀至本世紀初,義務教育學校公用經費主要通過向學生收取學雜費來保障。2005年12月,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通知》,決定實施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開始將農村義務教育經費全面納入財政預算,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擔。2008年8月,國務院印發《關於做好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工作的通知》,全部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學生學雜費,由省級財政予以安排。
高中階段學雜費仍然是公用經費的重要來源。高校公用經費支出則相對靈活,沒有定額標準,支出的隨意性較大。
支出規模
義務教育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
2009年,國家出台並落實了統一的義務教育學校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小學生均300元/年、國中生均500元/年;2010年和2011年先後兩次提高定額至:中西部小學生均500元/年,國中生均700元/年;東部小學生均550元/年,國中生均750元/年[2]。
近年來中央政府不斷增加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公用經費補助額度,2011年中央財政安排補助資金達471.7億元。
近年來各級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支出規模總體不斷增長,歷年情況如下[3]:
年份
| 普通國小
| 普通國中
| 普通高中
| 普通高校
|
額度(元)
| 增長率(%)
| 額度(元)
| 增長率(%)
| 額度(元)
| 增長率(%)
| 額度(元)
| 增長率(%)
|
2005
| 166.52
| | 232.88
| | 363.54
| | 2237.57
| |
2006
| 270.94
| 62.71
| 378.42
| 62.50
| 449.15
| 23.55
| 2513.33
| 12.32
|
2007
| 425.00
| 56.86
| 614.47
| 62.38
| 509.96
| 13.54
| 2596.77
| 3.32
|
2008
| 616.28
| 45.01
| 936.38
| 52.39
| 698.28
| 36.93
| 3236.89
| 24.61
|
2009
| 743.70
| 20.68
| 1161.98
| 24.09
| 831.99
| 19.09
| 3802.49
| 17.51
|
2010
| 929.89
| 25.04
| 1414.33
| 21.72
| 1071.78
| 28.88
| 4362.73
| 14.73
|
存在問題
教育公用經費支出的問題主要存在於義務教育階段。表現為以下四個方面:
1.經費結構不合理。辦公費、設備設施購置費及政策性支出等所占比例過高,與教育教學直接相關的支出比例太低。在學校教育事業費中,人員經費與公用經費的比例不合理,且存在將公用經費挪用作人員經費的情形。
2.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公用經費保障水平總體偏低,儘管近年來公用經費支出規模不斷增大,但對學校而言尚處於維持運轉的水平。農村住宿制學校的運行成本和北方農村學校取暖費用尤其偏高。
3.地域差距較大。按照法律規定,地方可以制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生均公用經費標準。因此各地公用經費定額標準差距懸殊。如上海在2011年小學生均公用經費定額就達到1600元,國中達到1800元,遠高於中西部欠發達地區。
4.農村義務教育學校財權受限。實施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新機制後,財政部、教育部要求對農村中國小實行“校財局管”。財政管理權的上移造成學校公用經費管理自主權的削弱,容易打消學校辦學積極性。
[1] 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