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普惠性幼稚園生均公用經費財政補助標準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實施第二期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的意見》(教基二[2014]9號)和市政府《關於加快學前教育發展的意見》(渝府發〔2011〕46號),完善學前教育經費投入機制,進一步解決好普惠性幼稚園日常運轉,提高普惠性幼稚園保教質量和改善設備設施等辦園條件,促進學前教育事業發展,依據《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加大財政投入推進學前教育發展的通知》(渝財教〔2011〕258號),現就調整普惠性幼稚園生均公用經費財政補助標準通知如下:

一、適用範圍及分類,二、補助標準,三、經費保障,四、開支範圍,五、有關要求,

一、適用範圍及分類

生均公用經費財政補助對象為全市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普惠性幼稚園。普惠性幼稚園生均公用經費財政補助範圍由原三類調整為兩類,即將原普惠性公辦園、城市集體和企事業單位辦園、民辦園調整為普惠性公辦園和民辦園,原普惠性城市集體和企事業單位辦園納入普惠性公辦園補助範圍。

二、補助標準

普惠性公辦園和民辦園生均公用經費財政補助標準分別調整到每生每年400元和500元。今後年度將根據學前教育發展與財力狀況逐步提高補助標準。

三、經費保障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普惠性幼稚園生均公用經費由區縣(自治縣)財政足額納入預算保障,市級財政將按標準分地區確定補助比例予以補助。

四、開支範圍

普惠性幼稚園生均公用經費是指保證普惠性幼稚園正常運轉,在教學活動和後勤服務等方面開支的費用。主要用於教學業務與管理、師資培訓、文體活動、辦公、水電、交通差旅、郵電等費用;儀器設備、圖書資料和教玩具的購置;幼稚園房屋、建築物及儀器設備的租賃及維護修繕;聘用人員經費;幼兒體檢和幼稚園安全及幼稚園維持正常運行所需的各項經常性支出。嚴禁用於捐贈贊助、對外投資等方面的支出。

五、有關要求

(一)各普惠性幼稚園要認真貫徹實施中國小校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內部控制規範和預算管理等有關規定,加強生均公用經費財政補助資金管理,建立本園生均公用經費管理和使用制度,科學合理安排資金使用方向,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幼稚園保育教育質量提升和發展。嚴禁通過虛假註冊幼兒學籍信息、隱瞞流失幼兒等方式套取、騙取財政資金。對依法應當實行政府採購的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和我市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的,要按照國有資產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
(二)各區縣(自治縣)要按照本通知有關精神,結合本地區學前教育改革發展實際情況、辦園等級及收費情況,分類確定本地區普惠性幼稚園的具體生均公用經費補助標準,制定完善普惠性幼稚園生均公用經費財政補助制度,並報市財政局、市教委備案。兼顧幼稚園運轉的實際情況,可適當向農村、邊遠、貧困和民族地區及條件薄弱的普惠性幼稚園傾斜。各區縣(自治縣)最遲不得晚於2015年達到上述標準,並納入2015年初部門預算。現有標準已高於上述標準的區縣(自治縣),不得降低經費保障水平。
(三)各區縣(自治縣)要落實學前教育投入的主體責任,統籌本級財力及市級財政對區縣財政教育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補助資金,按照標準及時足額落實普惠性幼稚園生均公用經費補助預算,切實加大公共財政對學前教育經費保障力度,進一步完善學前教育經費投入的穩定增長機制,保障和維護普惠性幼稚園的正常運轉和發展。要完善學前幼兒信息管理系統,確保學籍信息的準確性。定期對幼稚園生均公用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對騙取、套取、貪污、擠占、挪用、違規使用生均公用經費等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市財政局和市教委將擇時對執行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五)本通知由市財政局、市教委負責解釋。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檔案由各區縣(自治縣)轉發到各普惠性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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