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幼稚園管理辦法》經2013年8月1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4年1月2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83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設立與退出、保育與教育、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6章39條,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幼稚園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4-01-2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文號: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83號
- 生效日期:2014-03-01
政府令
管理辦法
為規範幼稚園管理,促進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國務院《幼稚園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幼稚園的設立、保育教育、監督管理等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辦園體制)
本市遵循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則,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辦園體制。
第四條 (發展要求)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把學前教育納入教育優先發展範疇,提高公辦幼稚園比例,扶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發展,擴大公益性學前教育覆蓋率,構建以公共財政投入為主、以公辦和公益性幼稚園為主的學前教育發展格局。
第五條 (部門職責)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幼稚園的管理工作。
發改(價格)、財政、建設、衛生、民政、食藥監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幼稚園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規劃布局)
市和區(市)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幼稚園空間布局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舉辦幼稚園應當符合本市教育事業發展規劃,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的教師、保育、衛生保健、保全、財會等人員;
(三)有符合規定的保育教育場所以及設施、設備;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資金來源;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籌設幼稚園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辦理籌設手續。
第八條 (人員要求)
幼稚園的工作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園長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取得幼稚園教師資格證,有五年以上幼兒教育工作經歷,並取得幼稚園園長任職資格培訓合格證書;
(二)專任教師應具有幼稚園教師資格證;
(三)衛生保健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幼稚園衛生保健管理的規定;
(四)保育員應當具備高中畢業及以上學歷;
(五)財會人員與食堂從業人員應當按規定持證上崗;
(六)安保人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並通過相關業務技能考核。
各類工作人員應當依法按規定參加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
幼稚園所有工作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持有相應的健康合格證明,並定期進行體檢,每年不得少於一次。慢性傳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稚園工作。
第九條 (許可登記)
區(市)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辦園申請後,應當將幼稚園食堂設定情況抄告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並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民辦幼稚園取得辦園許可證後,應當依法到民政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公辦幼稚園和國有資產參與舉辦從事公益服務的幼稚園,可以依據有關規定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
幼稚園增設分園的,應當依照新設立幼稚園的規定辦理許可手續。
幼稚園辦園許可實行年檢制度,區(市)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年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未取得辦園許可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稚園。
第十條 (變更終止)
幼稚園變更舉辦者、名稱、地址等事項或者幼稚園終止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手續。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並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
申請幼稚園終止的,舉辦者應當妥善安置在園幼兒,並依法進行債務清算。
幼稚園應當堅持保育和教育相結合,遵循學齡前兒童的年齡特點和身心發展規律,促進幼兒健康快樂成長。
幼稚園應當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不得以集中授課方式提前教授國小教學內容,不得開展違背幼兒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不得組織幼兒參加商業性活動。
未經屬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幼稚園不得擅自停課放假。
第十二條 (環境衛生)
幼稚園建設、裝修完成後,應提供屬地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監測報告,並向家長公示。新設立的幼稚園在招生前應當向區(市)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符合幼稚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的衛生評價報告。
第十三條 (招生規定)
幼稚園的招生行為應當符合所在區(市)縣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
幼稚園每年秋季集中、公開招生。平時如有缺額,可隨時補招。
幼稚園招生、編班不得舉行任何形式的考試。
幼稚園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幼兒隨班就讀,並為其提供適合的教育。
第十四條 (辦理入園)
適齡幼兒辦理入園的,監護人應當向幼稚園出具戶口簿、有效預防接種證明、兒童入園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等材料。
第十五條 (裝備規範)
幼稚園的園舍、設備設施、裝修裝飾材料、用品用具和玩具材料等,應當符合國家相關的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要求,其設施設備配置應當達到省、市幼稚園有關裝備規範的要求。
第十六條 (安全管理)
幼稚園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加強對園內重點部位的監控。
幼稚園每學期至少應當組織一次全園安全應急演練。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幼稚園應當優先保護幼兒安全,及時救護,妥善處理,並應當於事發後兩小時內報告屬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公安消防、食藥監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瞞報、延報和漏報。
第十七條 (膳食管理)
幼稚園食堂應當取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餐飲服務許可證》。
幼稚園應當根據不同年齡段制定營養充足、比例合理的帶量食譜,並向家長公示,保證每日營養素、維生素、礦物質等攝入量達標,確保膳食營養、衛生、安全。
第十八條 (職業規範)
幼稚園保育教育人員應當尊重、愛護幼兒,關注個體差異,平等對待幼兒。
嚴禁歧視、侮辱、恐嚇、虐待、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
第十九條 (互動教育)
幼稚園應當加強與家庭、社區的合作,指導家長科學育兒,並利用各類教育資源,擴展幼兒的活動空間。
第二十條 (留園服務)
中國小寒、暑假期間,幼稚園應當根據幼兒家長需要和幼稚園實際情況提供留園服務,並安排工作人員輪流休假。
第二十一條 (等級評定)
幼稚園按規定實行等級評定製度。
區(市)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新建居住小區配套幼稚園舉辦為公辦幼稚園。
鼓勵中國小布局調整後的富餘教育資源和其他公共資源,改建成公辦幼稚園。
具備獨立設定條件的公辦中國小校附設幼稚園應當與公辦學校剝離。每個鄉鎮應當至少有一所獨立建制的公辦中心幼稚園。
第二十三條 (經費保障)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學前教育的投入,調整教育支出結構,新增教育經費向學前教育傾斜,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在同級財政性教育經費中要占合理比例,並有明顯提高。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辦幼稚園生均公用經費撥款標準和公益性幼稚園財政補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公辦幼稚園生均公用經費撥款標準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殘疾幼兒生均經費標準應當按普通幼兒生均經費標準的6-10倍安排。
第二十四條 (專項經費)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專項安排學前教育經費並納入預算,用於公辦幼稚園發展、公益性幼稚園運轉補助和獎勵補助等,並向農村幼稚園傾斜。
第二十五條 (收費規定)
本市幼稚園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不得另立項目收取任何費用。
公辦幼稚園和公益性幼稚園的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定價;民辦幼稚園依據辦學成本,合理確定保教費收取標準,報屬地區(市)縣價格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公示後,按公示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 (經費支出)
幼稚園所收費用應當全額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按規定設定科目,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幼稚園的一伙食費使用情況應當向家長和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編制配備)
新建公辦幼稚園主要工作崗位所需編制,由各區(市)縣從一般事業編制總量中調劑解決;其餘工作崗位一般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予以解決。
其他幼稚園按照國家規定的幼稚園教職工配備標準,配足配齊教職工。
各區(市)縣機構編制部門對納入當地事業單位序列的公辦幼稚園依法進行管理。各區(市)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配備專職學前教育幹部和教研人員,加強學前教育管理、服務和業務指導。
第二十八條 (配套幼稚園)
新建居住小區配套幼稚園作為公共教育資源,應當與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居住小區配套幼稚園建成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公共設施配套建設契約》的規定,在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移交屬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調、督促配套幼稚園的建設單位向屬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做好移交工作。
第二十九條 (優惠扶持)
通過依法保障用地、依照國家現行稅法減免稅費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辦園。
民辦幼稚園在審批登記、分類定級、評估指導、教師培訓、職稱評定、資格認定、表彰獎勵等方面享有與公辦幼稚園同等地位。
第三十條 (教育資助)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孤兒、殘疾幼兒的學前教育資助制度。
第三十一條 (特殊教育)
鼓勵有條件的幼稚園和特殊教育機構、殘疾人康復機構開辦殘疾幼兒班。
第三十二條 (待遇保障)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人社等部門研究制定全市幼稚園教師薪酬制度,建立幼稚園教師待遇保障機制。公辦幼稚園教師執行統一的崗位績效工資制度,民辦幼稚園教師工資和社會保險由舉辦者依法保障。
幼稚園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並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等費用。
公益性幼稚園教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用部分給予補貼。
第三十三條 (動態監管)
區(市)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幼稚園信息管理系統和風險防範機制,對幼稚園實行動態監管,並向社會公開屬地內各類幼稚園資質、師資狀況、招生入園、收費政策等基本信息。
第三十四條 (督導監測)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將區(市)縣人民政府發展公辦和公益性幼稚園、教師隊伍建設、規範管理以及經費保障等履行職責情況納入督導考核內容,並向社會公布。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學前教育質量監測,定期發布學前教育年度報告。
違反本辦法有關辦園規定,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國務院《幼稚園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收費規定的責任追究)
對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配套幼稚園建設移交規定的責任追究)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規劃配套建設幼稚園用途的,由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責任;逾期不移交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作為不良信用記錄計入成都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並予以公示。
本辦法所稱幼稚園,是指對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實施保育和教育的學前教育機構。
公益性幼稚園,是指經區(市)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執行政府定價,接受財政補助的幼稚園。
第三十九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