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辦普通高中取消擇校費彌補公用經費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公辦普通高中取消擇校費彌補公用經費資金管理,支持普通高中教育發展,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省長辦公會議紀要》(〔2016〕9次)精神和《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教育廳關於建立普通高中學校生均公用經費撥款制度的通知》(晉財教〔2017〕69號)等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辦普通高中取消擇校費彌補公用經費資金(以下簡稱補助經費),是指省級財政設立的用於解決公辦普通高中因取消擇校費出現運轉困難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補助經費補助範圍為縣屬公辦普通高中,補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00元。
第四條 補助經費用於學校日常運轉支出,主要包括:教學業務費、實驗費、教師培訓費、文體活動費、水電費、取暖費、辦公費、郵電費、勞務費、交通差旅費、儀器設備及圖書資料購置費、校舍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等。
第五條 補助經費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共同管理。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根據當年預算下達情況,按要求提前下達下年度補助經費預計數。省教育廳於每年省人代會批准預算後20日內將全年資金分配計畫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轉移支付資金管理相關規定,會同省教育廳研究確定各縣當年補助經費預算總金額,於每年省人代會批准預算後三十日內正式下達補助經費預算清算數。市級財政、教育部門在收到補助經費預算(含提前下達預計數)檔案後,應當在三十日內按照預算級次及時下達。
第六條 補助經費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補助經費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制度執行。
第七條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補助經費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縣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加強補助經費的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並按照規定做好信息公開工作,接受社會公眾監督。縣級教育部門要加強基礎信息管理,確保學生信息等數據真實準確。
第八條 縣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落實經費管理的各項主體責任,加強區域內相關教育經費的統籌安排和使用;加強學校預算管理,細化預算編制,硬化預算執行,強化預算監督;規範學校財務管理,確保補助經費使用安全、規範和有效。
第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勤儉辦校,按照輕重緩急、統籌兼顧的原則安排使用補助經費;制定完善內部經費管理辦法,細化公用經費支出範圍與標準,加強實物消耗核算,建立規範的經費、實物等管理程式,建立物品採購登記台賬,健全物品驗收、進出庫、保管、領用制度,明確責任,嚴格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條 補助經費要建立“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嚴禁將補助經費用於人員經費、基本建設、償還債務、支付利息、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從補助經費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對於擠占、挪用、虛列、套取補助經費等行為,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經費分配方案的制定和覆核過程中,違反規定分配補助經費或者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分配補助經費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 《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