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項目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

《救生項目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是2010年中國救生協會制定的一份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救生項目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
  • 制定單位:中國救生協會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發布時間:2010-02-22
(體游字〔2000〕233號2000年8月15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我國救生項目的運動技術水平,鼓勵我國各級救生裁判員鑽研業務,努力提高裁判水平,保證競賽公正有序地進行,進一步做好運動競賽的裁判工作,促進我國救生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體育總局下發的《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體競字〔1999〕15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體育總局授權中國救生協會對救生項目裁判員進行管理,制定本項目裁判員的發展規劃以及對國家級以上裁判員進行考核和註冊;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及各級救生協會負責對本地區、本部門審批的救生項目裁判員進行管理。
第二章 裁判員委員會
第三條 中國救生協會下設裁判員委員會(以下簡稱裁委會)。裁委會在中國救生協會的領導下,團結全國救生項目裁判員,學習研究、準確把握國際規則並負責本項目裁判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裁委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4至6人,委員若干人組成(每省不得超過1人)。裁委會每2年舉行1次全體委員會議。
第五條 裁委會委員必須是國家級以上裁判員並由各省救生協會裁委會推薦,並由參加裁委會會議的全體委員半數通過,報中國救生協會審批。委員任期4年。
第六條 裁委會主任、副主任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經中國救生協會審批,報國家體育總局備案。其負責裁委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裁委會的職責:
(一)負責協助中國救生協會制定裁判員發展規劃;
(二)負責組織裁判員學習、考核、註冊;
(三)按規定對裁判員的晉級、獎懲等提出具體意見;
(四)修訂本項目裁判法和規則。
第八條 裁委會委員的權利:
(一)對裁委會工作有建議、批評的權利;
(二)享有國內、國際競賽工作或觀摩的權利;
(三)優先獲得與本業務有關的技術資料。
第九條 裁委會委員的義務:
(一)認真執行裁委會的決議,完成裁委會所委託的工作;
(二)努力學習,提高裁判業務水平;
(三)關心後備力量的培養,積極參加裁判員的培訓工作。
第十條 地方各級救生協會可以根據本地區、本系統裁判員規模,成立裁委員。不具備成立裁委會條 件的地區和部門,可以由本地區體育行政部門或救生協會代行裁委會職責,但需報中國救生協會備案。
第三章 技術等級的申報與審批
第十一條 裁判員的技術等級分為國際級、國家級、一級、二級、三級,另設榮譽裁判員o
第十二條 一級、二級、三級裁判員申報和審批辦法按照《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三條 熟練掌握和運用本項目競賽規則和裁判法;具有較高的裁判理論水平和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有組織競賽裁判工作的能力;任一級裁判員滿3年;參加國家級裁判員學習班考試合格,至少2次擔任國家體育總局舉辦的正式全國比賽裁判員,年齡在55歲以下的,可以申報本項目國家級裁判員,經中國救生協會審核後,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
第十四條 精通本項目競賽規則和裁判法;具有很高的裁判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熟悉外文規則;通過中國救生協會主持的外語考試和國際救生聯合會舉辦的裁判員學習班,年齡在55歲以下的國家級裁判員可以申報國際級裁判員,經中國救生協會審核,報國際救生聯合會批准,並報國家體育總局備案。
第十五條 國家級裁判員或少數具有突出貢獻的一級裁判員,從事裁判工作20年以上(如有傑出貢獻者,在符合其他申報標準的前提下,其申報年限可適當放寬),積極參加該項競賽裁判工作,在全國性比賽及國際比賽中未出現明顯錯判,至少10次在全國性比賽中任裁判員,年齡在50歲以上,可由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和省級救生協會共同推薦,經中國救生協會審核,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授予榮譽裁判員稱號。
第十六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不得跨地域、跨系統審批裁判員。一級以下(含一級)裁判員由於工作調動,可持審批單位證明和本人裁判員證書到所在地方相應的體育行政部門或救生協會更換裁判員證書。國家級以上裁判員調離所在省份或系統,需報中國救生協會備案。
第十七條 申報各等級裁判員必須嚴格遵守技術等級制度的規定。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救生協會至少每2年舉辦1次一級以下(含一級)裁判員晉級學習班。通過考試者應當將裁判員等級申報表和本人裁判員證書一同交審批單位,並申報相應的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一級裁判員學習班的有關材料必須在開班前40天報中國救生協會備案。
第十八條 中國救生協會至少每2年舉辦一次國家級裁判員學習班。通過考試者可根據第十三條規定申報國家級裁判員。
第四章 裁判員註冊
第十九條 一級以下(含一級)裁判員審批單位每2年須對所批准的裁判員進行註冊,註冊期為每偶數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並在次年4月1日前將註冊統計材料匯總到省級相應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省級救生協會,於次年6月1日前將註冊統計材料報中國救生協會備案。上報註冊統計材料如下:
(一)救生項目一級裁判員註冊登記表。
(二)救生項目一級以下(含一級)裁判員統計表。
第二十條 國家級以上裁判員需在中國救生協會註冊,每偶數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為註冊期,每人交納註冊費50元;每奇數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為確認期,每人交納確認費10元。
第二十一條 裁判員有下列情節者,暫停註冊一次:
(一)受到賽區或審批單位處罰;
(二)考核不合格;
(三)註冊期內(2年)因個人原因未擔任裁判工作和未參加裁判學習;
(四)註冊期內2次以上評議為不合格。
第二十二條 各級裁判員必須持有經過註冊的裁判員等級證書方能參加全國體育競賽裁判員工作;連續2次未經審批單位註冊的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自動取消,其裁判員證書失效。
第五章 裁判員選派
第二十三條 競賽的主辦單位負責選派和聘請該次比賽的主要裁判員.
第二十四條 國家體育總局及中國救生協會主辦的全國性比賽,副裁判長以上職務由國家級以上裁判員擔任。
第二十五條 省級以下(包括省級)比賽,裁判員的選用按照《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二十六條 裁判員的選派應當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
(一)全國性比賽原則上就近選派裁判員,其數量根據競賽招標協定規定執行,原則上不超過該次比賽裁判總數(不含輔助裁判)的二分之一,不足部分由承辦單位按規定補充。
(二)全國綜合性運動會裁判員的選派,採取各省體育行政部門和救生協會共同推薦,中國救生協會審核,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的辦法,具體比例不受限制。
第二十七條 輔助裁判員的技術等級不做具體要求,由主辦單位與承辦單位商定.
第二十八條 各級競賽主辦單位應責成裁判長、技術代表於賽前認真審核裁判員證書的註冊登記情況。如裁判員未能出示符合規定的裁判員證書,競賽組委會必須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所有費用賽區不予承擔。
第六章 裁判員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 各級裁判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各級競賽裁判工作;
(二)參加各級審批部門組織的裁判員學習和培訓;
(三)監督本級裁判組織執行各項裁判員制度;
(四)接受競賽主辦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
(五)對於裁判隊伍中的不良現象有檢舉權;
(六)對於本級裁判組織做出的技術處罰,有向上一級裁判主管部門申訴的權利。
第三十條 各級裁判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培養和堅持良好的職業道德,在競賽工作中公正執法;
(二)鑽研本項目規則和裁判法;
(三)培訓和指導下一級裁判員;
(四)承擔各級審批單位指派的裁判任務及擔任下一級體育比賽裁判工作;
(五)配合裁判組織進行有關裁判員執法情況的調查。
第七章 裁判員管理
第三十一條 裁判員應樹立愛崗敬業、艱苦奮鬥、公正無私的工作作風;恪守職業道德、裁判準則:維護公正、公開、公平的競賽環境。
第三十二條 裁判員競賽執裁儘可能採取“迴避”制度。
第三十三條 各級裁判員審批單位至少每2年舉辦一次裁判員的業務培訓,並對本單位審批的裁判員進行考核。一級裁判員培訓和考核的有關材料必須在開班前40天報中國救生協會備案。各級比賽的裁判長、技術代表應對參加比賽裁判工作的裁判員進行考核,在其裁判員證書內填寫考核意見。
第三十四條 加強對裁判員的監督機制,比賽期間,由主辦單位組織各參賽代表隊對副裁判長以上職務的裁判員進行監督、評議,並將評議結果報競賽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各級裁判員審批部門每4年舉辦一次優秀裁判員評選活動。中國救生協會每2年舉辦一次救生項目全國優秀裁判員評選活動,並對優秀裁判員予以獎勵。
第三十六條 對裁判員的處罰分為:警告,取消該次比賽裁判資格,停止裁判工作2年,撤銷技術等級稱號並終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三十七條 對裁判員的警告和取消該次比賽裁判資格的處罰由競賽組委會做出,並報該裁判員審批單位備案;停止裁判工作2年、撤銷技術等級稱號並終身停止裁判工作的處罰由競賽組委會報該裁判員審批單位批准,由該審批單位發出通報。
第三十八條 受到賽區處分的裁判員,由該次比賽的裁判長、技術代表在該裁判員證書內註明。在賽區工作期間,不遵守賽區紀律或在臨場執法中出現漏判、錯判者,給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賽中受到2次警告或在賽區副酒滋事等,造成惡劣影響的裁判員,取銷該次比賽裁判資格。凡在比賽中執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礙公正執法者,停止裁判工作2年。
第三十九條 凡裁判員有下列情節者,給予撤銷技術等級稱號並終身停止裁判工作的處分:
(一)行賄受賄,執法不公;
(二)在重要比賽中,出現明顯錯判、漏判,造成惡劣影響。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救生、協會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在中國救生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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