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擲球協會裁判員分級認證管理辦法

《中國擲球協會裁判員分級認證管理辦法》是2022年體育總局小球中心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擲球協會裁判員分級認證管理辦法(徵詢意見稿)
  • 發布單位:體育總局小球中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2年12月2日,體育總局小球中心發布《中國擲球協會裁判員分級認證管理辦法(徵詢意見稿)》。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擲球協會(以下簡稱“中擲協”)裁判員是在擲球競賽過程中,依據中擲協頒布的擲球競賽規則和競賽規程對運動員(隊)在比賽過程中的表現進行評定的專業人員。
第二條 為加強中擲協裁判員隊伍管理與建設,提高裁判員的技術水平和綜合素質,保證中國擲球比賽公平、公正、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及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21號令),結合我國擲球運動發展實際情況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三條 中擲協裁判員實行分級認證、分級註冊、分級管理。國家體育總局小球運動管理中心、中國擲球協會,以及地方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協會)負責相應技術等級裁判員的資格認證、培訓、考核、註冊、選派、處罰等監督管理(以下簡稱“認證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裁判員的技術等級分為國際級、國家級、一級、二級、三級。獲得國際地擲球聯合會有關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者,統稱為國際級裁判員。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國家體育總局小球中心、中國擲球協會負責中國擲球國家級裁判員的認證和管理工作,並指導委託地方體育主管部門(協會)進行一級及以下裁判員的認證和管理工作。中擲協下設競賽和裁判中擲協(簡稱“裁委會”),負責裁判員認證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及國家級及以上競賽的裁判員推薦選調工作。
第六條 在中擲協註冊的國際級、國家級裁判員適用於本辦法,各地體育主管部門(協會)可遵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條 省級體育主管部門(協會)負責本地區一級裁判員的認證和管理工作,新晉一級裁判員需向中擲協備案;地(市)級體育主管部門(協會)負責本地區二級裁判員的認證和管理工作;縣(區)級體育主管部門(協會)負責本地區三級裁判員的認證和管理工作;老年人體協、行業體協負責本系統一級及以下裁判員的認證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
第八條 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考核內容包括:理論部分(競賽規則、裁判法和相關理論知識)、實踐部分(執裁、模擬執裁和職業道德考察)、技能部分。晉升國家級裁判員應加試英語,作為資格認證的參考。
第九條 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年滿18周歲中國公民,具備高中以上學歷(含同等學力),能夠掌握和正確運用擲球項目競賽規則與裁判法,參加中擲協授權或相應級別審批單位組織的培訓,並考試合格者可申報三級裁判員。
第十條 二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取得三級裁判員證書滿一年;能夠熟知和正確運用擲球項目競賽規則和裁判法;至少2次在縣(區)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協會)主辦並經總局小球中心和中擲協認證的比賽中擔任裁判工作;參加中擲協授權或相應級別審批單位組織的培訓,並考試合格者可申報二級裁判員。
第十一條 一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取得二級裁判員證書滿一年;能夠熟練運用擲球項目競賽規則和裁判法;至少1次在省級體育主管部門(協會)主辦並經總局小球中心和中擲協認證的比賽中擔任裁判工作;參加中擲協授權或相應級別審批單位組織的培訓,並考試合格者可申報一級裁判員。
第十二條 國家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取得一級裁判員資格一年以上;精通擲球並熟練運用競賽規則和裁判法;具有較高的裁判員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具有大型擲球競賽的組織和管理工作能力,至少3次擔任由國家體育總局,總局小球中心和中國擲球協會主辦國際性、全國性擲球比賽(含中心和協會認證的全國和地區性賽事)裁判員或至少2次在省級比賽中任副裁判長及以上職務;參加中擲協組織的培訓,並考試合格者可申報國家級裁判員。
第十三條 符合國際地擲球聯合會相關條件的國家級裁判員,可由中擲協擇優推薦參加國際地擲球聯合會組織的國際級裁判員考核。
第十四條 取得高等職業院校相關專業(體育教育、運動訓練、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休閒體育、民族傳統體育等)專科學歷(含同等學力)的人員,可直接申請報考三級裁判員;取得高等院校相關體育專業(體育教育、運動訓練、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休閒體育、民族傳統體育等)本科學歷(含同等學力)及以上的人員,可直接申請報考二級裁判員。在各級各類學校中從事體育教學工作兩年及以上的教師,可直接申請報考一級裁判員。
第十五條 裁判員技術各等級證書由中擲協統一製作。國家級裁判員證書由國家體育總局小球運動管理中心、中國擲球協會認證,一級、二級、三級證書由相應級別審批單位認證。各等級裁判員進行技術等級認證,不得收取認證費。
第四章 裁判員註冊管理
第十六條 裁判員實行分級註冊管理。各級裁判員應每年向相應級別的管理單位進行註冊,省級單位應每年將一級裁判員註冊名單向中擲協備案,地(市)級和縣(區)級單位應每年將二級、三級裁判員註冊名單向省級單位備案。
第十七條 裁判員連續兩年未註冊,其技術等級自動取消,裁判員證書失效。各級註冊管理單位應每兩年組織註冊裁判員進行覆核考試,未通過考核者原則上不得參加該註冊年度賽事工作。註冊應使用中擲協統一編制的表格或指定的系統。各級註冊管理單位不得收取註冊費。
第五章 裁判員選派
第十八條 全國性擲球比賽技術代表、裁判長、副裁判長、裁判員原則上由國際級或國家級裁判員擔任,其他崗位裁判員的技術等級應為一級及以上。
第十九條 在國內舉辦的國際擲球比賽,按照國際地擲球聯合會的要求選派裁判員;國際地擲球聯合會未對裁判員技術等級做出要求的,應當優先選派國際級、國家級裁判員參加工作。
第二十條 國家級及以上裁判員應邀參加非中擲協主/承辦的跨省市、跨行業比賽工作,須向中擲協書面報備,經同意後方可參加工作。
第二十一條 裁判員選派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原則、擇優原則、迴避原則、就近原則。
第六章 裁判員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 裁判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協會)組織的裁判員學習、培訓與考核,並按規定申請晉升等級;
二、受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協會)選調,參加相應級別擲球比賽裁判工作;
三、向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協會)提出競賽與裁判員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享有參加擲球比賽組委會規定的相關待遇;
五、對裁判員管理工作中的不良現象進行檢舉;
六、對於受到的處罰有進行申訴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裁判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堅持良好的職業道德,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廉潔自律,公平、公正執行裁判工作;
二、努力鑽研並熟練掌握中國擲球競賽規則與裁判法,注重積累經驗、總結提高,不斷提升專業水平;
三、主動參加培訓,積極參與裁判員隊伍建設,團結協作,促進裁判員隊伍的整體技術水平提高;
四、積極承擔並認真完成各級管理單位指派的裁判工作任務;
五、主動配合有關機構進行裁判員執法情況的調查和研究工作;
六、服從管理,按規定參加相應技術等級裁判員的年度註冊與覆核考試。
第七章 裁判員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裁委會對國家級及以上裁判員工作情況進行評定考核,予以相應表彰。各級裁判員管理單位可自行制定相應表彰獎勵辦法。
第二十五條 對裁判員的處罰分為:警告、停止若干場次比賽執裁資格、停止執裁資格1至2年、降低裁判技術等級資格、撤銷裁判技術等級資格、終身禁止執裁資格。
第二十六條 對違規違紀裁判員處罰的程式
一、對裁判員的警告由比賽裁判長提出,提交裁委會決定。
二、停止若干場次裁判執裁資格的處罰,由裁判長與賽事仲裁中擲協共同提出,提交裁委會同意並核報中擲協。
三、停止裁判執裁資格1至2年、降低技術等級資格、撤銷技術等級資格、終身禁止裁判執裁資格的處罰,由裁委會提交中擲協,經會議研究決定,同時通報該裁判員認證和管理單位共同處理。
四、對違規違紀裁判員做出停止若干場次執裁資格以上處罰的,被處罰裁判員有進行申訴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對違規違紀裁判員處罰的條件
一、警告:裁判員無故未按時到賽區報到,不參加裁判學習、現場實踐等活動;裁判員到賽區報到後,未經批准擅自離開賽區;在賽區工作期間,發生影響競賽正常進行的行為。
二、停止若干場次執裁資格:在賽區有酗酒滋事、影響競賽公正等不良行為;在同一次被選派的比賽工作中受到兩次警告。
三、停止裁判執裁資格1至2年:
(一)由賽事仲裁委員會、裁委會認定在執裁中多次出現明顯錯判等較大工作失誤,對賽事造成不良影響;
(二)參與未經中擲協確認或認可的賽事工作,未告知裁委會擅自利用其技術等級參與賽事和培訓等相關工作;
(三)未按期年度註冊和覆核考試。
四、降低技術等級資格:由中擲協認定在執裁中多次出現明顯錯判等重大工作失誤,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五、撤銷技術等級資格:由中擲協認定在執裁中多次出現異常反判、錯判等重大失誤,使用不正當手段影響比賽公正進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六、終身禁止裁判執裁資格:經紀檢監察部門或司法機關查實參與假賽、暗箱交易、操控比賽、賭博、收送錢物等非法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體育總局小球運動管理中心、中國擲球協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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