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數獨運動裁判員管理辦法

《全國數獨運動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是為了加強數獨運動裁判員隊伍建設和管理,保證數獨運動各類競賽公平、公正、有序進行,規範裁判員資格認證、培訓、考核、註冊、選派、處罰等監督管理工作,根據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結合數獨運動實際情況,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26日,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印發《全國數獨運動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數獨運動裁判員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26日
  • 發布單位: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
  • 文號:社體字〔2024〕33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體育總局社體中心關於印發《全國數獨運動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全國數獨運動教練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社體字〔2024〕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社體中心(群體處、體總秘書處),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促進數獨運動項目健康有序發展,現印發《全國數獨運動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全國數獨運動教練員管理辦法(試行)》,請遵照實施。
體育總局社體中心
2024年1月26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數獨運動裁判員(以下簡稱裁判員)隊伍建設和管理,保證數獨運動各類競賽公平、公正、有序進行,規範裁判員資格認證、培訓、考核、註冊、選派、處罰等監督管理工作,根據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結合數獨運動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裁判員實行分級認證、分級註冊、分級管理。
第三條 裁判員技術等級分為:國家級裁判員、一級裁判員、二級裁判員、三級裁判員。
第二章 裁判員委員會
第四條 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以下簡稱社體中心)全國數獨運動項目推廣機構設立裁判員委員會(以下簡稱裁委會),裁委會具體負責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等日常工作及國家級以上競賽的裁判員推薦選調工作。
第五條 裁委會負責制定裁判員發展規劃、裁判員管理的相關規定和實施細則;組織裁判員培訓、考核;負責各等級裁判員認證、註冊;對裁判員的獎懲提出意見;翻譯、修訂並執行國際級數獨運動賽事競賽規則。
第六條 各地數獨運動主管部門或數獨運動協會應結合本地區數獨運動開展情況,參照本規定成立裁判員管理機構,並報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備案。
第三章 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
第七條 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考核內容包括:競賽規則和裁判法、解題水平、臨場執裁經驗和職業道德的考察。國家級裁判員要具有較好英語口語能力並掌握國際競賽工作術語。
第八條 裁判員須是18周歲—55周歲的中國公民。
第九條 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具備高中及以上學歷;能夠掌握和運用數獨競賽規則和裁判法;掌握標準題目以及常見變型題目解題及糾錯能力;經三級裁判員培訓並考試合格者。
第十條 二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任三級裁判員滿一年;至少參與組織過一次地市級數獨競賽且擔任裁判工作;具備近三年國家級數獨運動賽事中所涉及全部題型的解讀和糾錯能力;經二級裁判員培訓並考試合格者。
第十一條 一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任二級裁判員滿兩年;至少參與組織過一次省級數獨競賽且擔任裁判工作;具備近三年國家級數獨運動賽事中所涉及全部題型的解讀和糾錯能力;經一級裁判員培訓並考試合格者。
第十二條 國家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任一級裁判員滿兩年;具有三次以上國家級數獨競賽執裁經驗,至少一次國際級數獨競賽執裁經驗。參與過國家級(及以上)數獨賽事題目的設計和甄選工作。
第十三條 社體中心負責國家級裁判員的資格認證、培訓、考核、註冊、選派、處罰等技術等級認證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各級地方數獨協會和地方各級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負責相應技術等級裁判員的培訓、考核、註冊、選派、處罰等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國家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培訓考試每兩年舉辦一次,一級、二級、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培訓考試根據數獨運動推廣及競賽開展情況每年舉辦一至四次,合格者授予相應的技術等級稱號。
第十五條 各技術等級裁判員證書由社體中心統一製作發放。國家級裁判員證書由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認證發放,一級、二級、三級證書由相應級別審批單位認證。各等級裁判員進行技術等級認證,不得收取認證費。
第四章 裁判員註冊管理
第十六條 裁判員實行註冊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國家級裁判員每兩年向授權單位進行註冊,註冊期為每偶數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1月31日;一級(含)以下裁判員按年度向授權單位進行註冊,註冊期為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1月31日。
第十八條 註冊主管部門按規定時間發布註冊通知,明確註冊年齡限制、註冊時限、註冊要求等,註冊後的裁判員名單將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裁判員須持有註冊有效期內的技術等級證書方能參加各級數獨競賽的執裁工作。
第二十條 逾期未進行註冊的裁判員,其裁判員資格自動取消,裁判員證書失效,不得參與數獨競賽的執裁工作。如需恢復工作資格,須再次通過相應技術等級裁判員考試。
第二十一條 裁判員註冊信息庫向社會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員姓名、年齡、取得證書時間;
(二)裁判員技術等級、註冊申報單位;
(三)裁判員參加相應等級競賽裁判工作記錄。
第五章 裁判員選派
第二十二條 國家級數獨競賽的裁判長、副裁判長應由國家級裁判員擔任,其他臨場執裁的裁判員應為一級(含)以上裁判員。國家級數獨競賽裁判員均由社體中心選派;省級(含)以下各類數獨競賽的裁判長、副裁判長、裁判員的選派條件由地方體育主管部門做出規定。
第二十三條 在國內舉辦的國際級數獨競賽,按照世界智力謎題聯合會要求選派裁判員,未作出要求的,應當選派國家級裁判員擔任裁判;被國際體育組織或其他單位選派參加國際級數獨競賽裁判工作的各級註冊裁判員,應向社體中心備案。
第二十四條 各級數獨競賽的裁判員選派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的原則;
(二)擇優的原則;
(三)中立的原則;
(四)迴避的原則;
(五)均衡的原則。
第六章 裁判員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各級裁判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相應等級的數獨競賽裁判工作;
(二)參加相應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協會)組織的裁判員學習、培訓與考核,並按規定申請晉升等級;
(三)監督本級裁判委員會的工作開展;
(四)享受參加數獨競賽時的相關待遇;
(五)對做出的有關處罰有申訴的權利;
(六)有對裁判員管理工作中的不良現象進行檢舉的權利;有對裁判培訓內容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力。
第二十六條 各級裁判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自覺遵守有關紀律和規定,廉潔自律,公平公正執裁;
(二)主動學習、研究並熟練掌握運用數獨運動競賽規則和裁判法;
(三)主動參加培訓,接受指導下一級裁判員的任務;
(四)主動承擔並參加各類裁判工作;
(五)服從管理,並參加相應技術等級裁判員的註冊。
(六)主動配合有關機構進行裁判員執法情況的調查和研究工作。
第七章 裁判員考核和獎懲
第二十七條 社體中心每兩年對註冊國家級裁判員進行工作情況考核。地方各級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和各級地方數獨協會負責相應技術等級裁判員工作情況考核。
第二十八條 對違規違紀裁判員的處罰
處罰類型:警告、取消若干場次比賽執裁資格、暫停裁判執裁資格一至二年、降低裁判員技術等級資格、撤銷裁判員技術等級資格、終身禁止裁判員執裁資格。
第二十九條 對違規違紀裁判員處罰的程式
(一)對裁判員的警告處罰由裁判長提出,裁判委員會批准,並報該裁判員的審批單位備案。
(二)取消若干場次或整場比賽執裁資格的處罰,由裁判長與仲裁委員會共同提出,經裁判委員會同意,報賽事組委會批准。
(三)暫停裁判執裁資格 1-2 年、降低技術等級資格、撤銷技術等級資格、終身禁止裁判執裁資格的處罰由裁判委員會提出,報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批准並作出通報。
(四)對違規違紀裁判員做出取消若干場次執裁資格以上處罰的,裁判委員會須事先通知被處罰裁判員進行申訴的權力及相關事項。
第三十條 對違規違紀裁判員的處罰條件
(一)警告:在賽區工作期間不遵守賽區紀律的;無故未按時到賽區報到的;不參加裁判學習、現場實踐等活動的;裁判員到賽區報到後,未經批准擅自離開賽區的;在賽區工作期間,發生影響競賽正常進行行為的;在臨場執裁中因程式錯誤造成漏判、錯判的。
(二)取消若干場次執裁資格:在同一比賽中受到兩次警告的。
(三)暫停執裁資格 1-2 年:在賽區有酗酒滋事、影響競賽公正等不良行為的;在執裁中多次出現錯判、漏判較大工作失誤,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降低、撤銷技術等級資格:執裁中多次出現錯判、漏判重大失誤,在比賽中執裁不公、有意偏袒、妨礙公正執裁,造成較大不良影響的。
(五)終身禁止裁判執裁資格:多次出現明顯錯判、漏判等重大失誤,暗箱交易操控比賽結果,導致賽場嚴重失控;經紀檢監察部門或司法機關查實參與假賽、暗箱交易、操控比賽、賭博、收送錢物等非法行為;以及其他非法行為並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三十一條 申訴、舉報程式
對於裁判員在比賽期間有違規違紀行為的,各參賽單位和個人可向裁判委員會進行申訴和舉報。申訴和舉報須實名報送書面材料,寫明違規違紀行為發生的事件、地點、違紀事項、主要證據、涉及人員等。裁判委員會應及時受理有關申訴、舉報案件,並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做出調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社體中心對違規違紀的國家級裁判員做出處罰。地方各級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和各級地方數獨協會負責對相應等級的違規違紀裁判員做出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各有關單位可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裁判員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並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全國數獨運動項目推廣機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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