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管理辦法

2013年8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13〕88號印發《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6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管理辦法
  • 文號:國辦發〔2013〕88號
  • 發布時間:2013年8月15日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

基本信息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管理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管理辦法

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行為,建立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軟體包括計算機作業系統軟體、辦公軟體和防毒軟體三類通用軟體。
第三條 各級政府機關的計算機辦公設備及系統必須使用正版軟體,禁止使用未經授權和未經軟體產業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軟體。
各級政府機關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在計算機辦公設備及系統中安裝或卸載軟體。
第四條 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對本部門和本地區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工作負總責,其主要負責人是使用正版軟體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信息化工作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具體負責本地區、本單位使用正版軟體的推進工作。
第五條 各級政府機關要按照勤儉節約、確保政府信息安全的原則,充分考慮實際工作需要和軟體性價比,科學合理制定軟體採購年度計畫。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政府機關軟體採購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各級政府機關採購軟體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守國家軟體產品管理制度,採購軟體產業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軟體產品。
各級政府機關應當規範政府採購軟體行為,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準確核實擬採購軟體的智慧財產權狀況,防止侵權盜版軟體產品進入政府採購渠道。
各級政府機關應當明確需採購軟體的兼容性、授權方式、信息安全、使用年限、技術支持與軟體升級等售後服務要求,對需要購置的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軟體,依法實行政府採購。
政府集中採購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政府機關軟體集中採購,採取協定供貨等採購形式,定期公布軟體價格、供應商目錄等。
各級政府機關購置計算機辦公設備時,應當採購預裝正版作業系統軟體的計算機產品,對需要購置的辦公軟體和防毒軟體一併作出購置計畫。
第七條 各級政府機關通過各種方式形成的軟體資產均屬於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 14885-2010)等有關國家標準和規定納入部門資產管理體系,軟體配置、使用、處置等應當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防止因機構調整、系統或軟體版本升級、系統或設備更新和損毀等造成軟體資產流失或非正常貶值。
各級政府機關應當根據不同軟體資產的特點,堅持制度手段、技術手段並重,有針對性地實施軟體資產日常管理和維護。
各級政府機關應當完善有關標準和管理工作程式,實現軟體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政府採購、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管理相結合。
第八條 推進使用正版軟體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並保障必要的工作條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地區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工作,並保障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九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推進使用正版軟體工作機制各成員單位負責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情況日常監管、督促檢查及培訓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軟體產品質量管理工作,督促軟體生產商和供應商提高軟體產品質量、做好售後服務;會同著作權行政管理等部門做好新出廠計算機預裝正版作業系統軟體的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軟體採購資金保障和使用的監督檢查,指導軟體集中採購工作,研究制定規範軟體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和政府機關辦公通用軟體的配置標準等。
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機關採購軟體資金管理使用和軟體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並將相關審計結果納入審計報告。
工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軟體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本級政府分工做好軟體資產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當於每年11月底前將本單位當年使用正版軟體的資金保障、軟體採購、軟體資產管理等情況書面報本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於每年12月底前將本地區當年推進使用正版軟體工作情況書面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匯總、核實後書面報國務院。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應當將使用正版軟體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建立考核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使用正版軟體工作進行考核、評議。對未按要求完成軟體摸查、採購、安裝驗收、資產管理、年度報告、長效機制建設等工作的,由本級政府或上級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誡勉談話或給予處分。
第十二條 政府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本級政府或上級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推進使用正版軟體工作機制各成員單位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消極塞責的,由本級政府或上級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政府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免予登記的社會團體使用正版軟體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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