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88號),進一步規範全市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行為,建立長效機制,確保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工作常態化、規範化、制度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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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88號),進一步規範全市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行為,建立長效機制,確保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工作常態化、規範化、制度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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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正版軟體是指具有合法授權,套用於台式計算機、攜帶型計算機、平板式微型計算機、掌上電腦、伺服器等計算機辦公設備及系統上的作業系統軟體、辦公軟體和防毒軟體等三類通用軟體。
第三條全市各級政府機關的計算機辦公設備及系統必須使用正版軟體,禁止購買、安裝、使用非正版軟體。
各級政府機關應編制本單位使用正版軟體配置規範,建立軟體安裝、卸載審核機制,並採用安全可靠的技術手段,及時對本單位使用軟體情況進行檢查。政府機關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在計算機辦公設備及系統中安裝或卸載軟體。
第四條全市各級政府對本地區政府機關、各級政府部門對本部門使用正版軟體工作負總責,其主要負責人是使用正版軟體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各級政府機關應建立軟體正版化工作責任制度,明確軟體正版化工作牽頭部門及負責人,並及時報送本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條全市各級政府機關應每年組織開展著作權法律法規、正版軟體安裝使用等培訓,普及相關知識,提高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的智慧財產權意識。
第六條全市各級政府機關要按照勤儉節約、確保政府信息安全的原則,科學合理編制軟體採購年度計畫和預算。各級財政部門要將政府機關軟體採購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七條市、區縣政府集中採購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級政府機關軟體集中採購工作,及時公布軟體集中採購招標結果。區縣政府機關可共享市級政府機關集中採購招標結果。
市、區縣政府集中採購機構在組織實施軟體採購項目時,應準確核實擬採購軟體的智慧財產權狀況,防止侵權盜版軟體產品進入政府採購渠道。
第八條全市各級政府機關購置計算機辦公設備時,應當採購預裝正版作業系統軟體的計算機產品,並對需要購置的辦公軟體和防毒軟體一併作出購置計畫。
第九條全市各級政府機關要將軟體正版化工作作為信息化建設、信息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列入信息化建設項目驗收、信息安全檢查等專項工作中統籌推進。
第十條全市各級政府機關應按照《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2010)等有關國家標準和規定,將軟體資產納入部門資產管理體系,建立台賬,並按時報送本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
各級政府機關要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健全完善軟體資產管理制度,明確軟體採購、配置、保管、使用、處置和監督的標準和程式,妥善保存軟體採購憑證、介質、使用許可證等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市使用正版軟體工作聯席會議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工作,牽頭組織針對軟體安全性、兼容性等方面的測評工作,發布正版軟體使用指導目錄,並建立全市統一的軟體正版化工作管理平台。市使用正版軟體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著作權局,負責日常工作。各區縣政府應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保障必要的工作條件,加強組織協調、宣傳培訓、業務指導、信息通報和督促檢查,推進本地區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工作。
第十二條全市各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推進使用正版軟體工作機制各成員單位負責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情況的日常監管、督促檢查及培訓工作。
經濟信息化部門負責軟體產品質量管理工作,督促軟體生產商和供應商提高軟體產品質量、做好售後服務。
財政部門負責軟體採購資金保障和使用的監督檢查,指導軟體集中採購和資產管理等相關工作。
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機關採購軟體資金管理使用和軟體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並將相關審計結果納入審計報告。
工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軟體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文化市場執法部門負責組織對政府集中採購過程中供應商預裝計算機正版作業系統軟體的檢查工作,並將結果向社會公示。
各區縣政府辦公室負責配合本地區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綜合協調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全市各級政府機關應制定年度軟體正版化工作計畫和實施方案,並於每年10月底前向本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報送資金保障、軟體採購、軟體資產管理等推進使用正版軟體工作情況;各區縣政府應匯總本地區軟體正版化工作情況,於每年10月底前報送市使用正版軟體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十四條全市各級政府機關應將使用正版軟體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建立考核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使用正版軟體工作進行考核、評議。對未按要求完成軟體調查統計、集中採購、安裝驗收、資產管理、年度報告、長效機制建設等工作的,由本級政府或上級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誡勉談話或給予處分。
第十五條政府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免予登記的社會團體使用正版軟體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使用正版軟體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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