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政府機關軟體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岳陽市政府機關軟體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岳陽市政府發布的檔案。

主要內容是為切實加強軟體資產管理,強化信息安全,降低行政成本,建立正版軟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長效機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0〕47號)和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政府機關軟體資產管理的意見》(財行〔2011〕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我市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軟體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帳務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軟體資產是指單位以購置、接受配給或開發等方式形成的各種軟體資產。軟體按其用途不同可分為基礎軟體、支撐軟體、套用軟體、其他軟體等;按其取得途徑不同分為外購成品軟體、自行或委託開發軟體及接受捐贈或調撥軟體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岳陽市政府機關軟體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 類別:暫行辦法
  • 地點:岳陽市
  • 類型:資產管理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軟體資產管理,強化信息安全,降低行政成本,建立正版軟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長效機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0〕47號)和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政府機關軟體資產管理的意見》(財行〔2011〕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軟體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帳務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軟體資產是指單位以購置、接受配給或開發等方式形成的各種軟體資產。軟體按其用途不同可分為基礎軟體、支撐軟體、套用軟體、其他軟體等;按其取得途徑不同分為外購成品軟體、自行或委託開發軟體及接受捐贈或調撥軟體等。
第四條 著作權執法部門對軟體資產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負責軟體資產的權益保護和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財政部門負責軟體資產的配置、處置、帳務管理的監督檢查;經信部門負責推薦正版軟體名錄和軟體技術培訓,參與軟體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各種方式形成的軟體資產均屬於國有資產管理範圍,應當納入本單位資產管理體系,確保軟體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六條 單位對本單位配置、使用、處置軟體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建立本單位軟體資產管理制度,明確軟體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建立完善軟體資產管理的工作流程和聯動機制,確保軟體資產管理工作有效運行。
第七條 單位應增強保護智慧財產權意識,嚴格執行軟體正版化的有關規定,全面採購、使用正版軟體,從源頭上杜絕使用盜版侵權軟體。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八條 軟體資產配置方式包括採購、開發、調劑、受贈等。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得購置。
第九條 軟體資產配置遵循經濟適用的原則,優先配備國產品牌軟體,確保信息安全。各單位應當整合本單位的軟體需求,合理配置軟體資產,實現資源共享。
第十條 軟體資產配置應當符合正版化要求,不得安裝使用非正版軟體。自行開發的軟體應當擁有完全自主智慧財產權;開發過程中套用第三方軟體產品應當取得合法授權;配置更新辦公用計算機,應當安裝正版作業系統軟體和辦公軟體;批量招標採購計算機,應當預裝正版作業系統軟體和辦公軟體。
第十一條 採購商業軟體應嚴格按照採購契約的約定,重點加強對軟體授權證書或許可協定等核心資料的管理工作,並應在採購契約中約定不得侵犯第三方著作權,切實維護採購軟體著作權的合法性。
第十二條 單位採購軟體應當對軟體互相兼容、授權方式、信息安全、升級等售後服務提出具體要求,維護軟體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應注意加強軟硬體採購的銜接,確保採購的計算機辦公設備符合預裝正版作業系統軟體的要求。
第十三條 單位取得軟體時,需向供應商索取軟體授權證書和隨附物品等,並予以核實。所有能夠證明軟體合法性的證書及檔案,包括授權證書、載體、填妥的登記證及其他證明檔案等,應由各單位集中存放和保管。
第十四條 軟體資產配置實行年度計畫管理。各單位根據實際需要,結合軟體資產配備標準、授權期限以及現有同類軟體資產存量,綜合考慮兼容性、升級和後續服務等因素,提出配置軟體資產的品目、數量、用途、開發或者投入使用時間,測算經費額度,明確資金來源,並編入本單位年度資產配置計畫,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單位根據年度資產配置計畫採購軟體資產,屬於政府採購目錄內和限額標準以上的軟體產品,應實行政府採購。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 單位應建立健全軟體資產登記、領用、維護、保管等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內部資產管理機構主導、信息技術等機構配合的軟體資產使用管理機制。資產管理機構統一管理軟體資產,根據工作需要委託信息技術管理等機構具體管理部分軟體資產,建立明確的軟體資產使用管理責任制。
第十七條 單位應按下列規定加強軟體使用的培訓和管理,嚴格執行軟體使用操作規程,並加強對軟體載體的管理維護,確保軟體使用正版化。
(一)伺服器及辦公計算機內已安裝未獲授權的軟體,應立即移除。
(二)對以批量授權許可方式採購的軟體,需確保已安裝的軟體數目沒有超過已採購的軟體授權證書數目。
(三)購買新計算機時,已預裝相關軟體的,應查核該軟體是否已獲得相應的特許使用權及有關的證書。
(四)未取得軟體著作權人的明確批准,不得更改軟體。
(五)因合法用途需對電腦程式做出備份的,不能侵犯著作權。
第十八條 單位自行開發或升級的軟體應加強對自行開發軟體的原始碼、開發檔案、驗收檔案等技術資料的歸檔管理以及自主著作權的保密工作,建立軟體檔案管理責任制,妥善保管相關軟體載體,確保軟體資產安全保密。
第十九條 單位利用軟體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的,應按照國有資產有償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利用軟體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取得的收入屬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章 處置管理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軟體資產可以申請處置:
(一)閒置的;
(二)達不到業務要求需要淘汰、報廢、刪除的;
(三)版本陳舊,已不能再使用的;
(四)已超過授權期限,無法使用的;
(五)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處置的。
第二十一條 軟體資產處置方式包括轉讓、捐贈、調劑、報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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