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府採購審計
- 審計單位:審計署
- 審計對象:採購單位、中介機構、供應商
對象,主要內容,種類,意義,
對象
政府採購審計的對象有五方面:①財政部門中的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如省級財政部門的政府採購管理處、市級財政部門的政府採購管理科;②集中採購機構,一般指各級政府採購中心;③採購單位,一般指各級國家機關,實行財政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使用財政性資金辦理政府採購事項的非企業性單位;④政府採購中介機構,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和招標能力,並經財政部門資格認定後,從事政府採購招標等中介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如招投標中心、招投標事務所等;⑤政府採購供應商,主要指履行政府採購契約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包括定點採購供應商、協定供貨方式的供應商。
主要內容
1、政府採購預算的合法性。
政府採購預算是部門預算的組成部分,它的編制和確認要遵循一定的程式並辦理一定手續,否則就是不合法的預算。根據部門預算的編制要求,批覆部門預算時含單位部門政府採購預算。因此必須審查政府採購預算的上報、採購預算的批覆、臨時預算的追加等各個環節。審查政府採購預算的形成是否規範時,重點要審查預算過程中有無任意追加或追減現象以及預算的追加或追減是否遵照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
2、政府採購計畫的合理性。
政府採購計畫是根據政府採購預算編制的,它是政府採購預算的具體實施方案,也是年度政府採購預算執行和考核的依據。審查時要看採購機關是否按法律規定履行自己的職責;採購部門提出的採購需求是否必要;是否符合預算和政府採購計畫;預算的數字是否有依據;採購機關的撥款申請書是否符合規定;政府採購資金的籌集是否合規合法並及時足額到位,有無擅自擴大規模、挪用其他資金,有無截留轉移,等等。
3、招投標過程的合法性。
審查招投標活動的主要目的是遏制招投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保護社會公眾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審計時,應注意投標者之間是否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或在招標項目中輪流以高價或低價位中標;投標者是否先內定中標人,然後再參與投標;招標者在公開開標前有無開啟標書將投標情況預先告知其他投標者,或者協助投標者撤換標書更改報價的行為;招標者是否與投標者商定壓低標價或抬高標價,中標後再給投標者或招標者額外補償;招標者有無預先內定中標者或向投標者泄露標底等違規行為。審查時,對於小團體利益、地方保護主義、人情關係等問題要特別予以關注。
4、政府採購中介代理機構的審查。
一是審查其資質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二是審查是否達到財政部門規定的市場準入資格,是否達到省級政府採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三是審查收費的標準是否超標,採購檔案是否完備,是否依法納稅;四是審查其有無不良業績,是否與主管部門脫鉤。
5、政府採購的效益性。
種類
1、管理審計和採購審計。
管理審計的內容包括:對組織機構的審計、對個人活動的審計和具體業務的審計。對組織機構的審計是指供應商的組織結構、決策、程式及資料系統,內部職工關係、工作效率考核方法等有關管理事項,同時考察招標採購部門的工作計畫的制定及工作進展情況,考察其是否符合需要。個人活動的審計指評定工作人員完成工作任務情況,某些計畫是否達到規定目標及標準。具體業務的審計主要指在審計工程中對組織結構、工作分配方法、工作計畫及其活動、考核衡量方法進行審計,考察其成本價格及其有關財務事項,以達到經濟效益目的。採購審計的內容包括:政府採購預算合法性審計,招投標過程合法性審計,固定資產審計等內容。
2、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
內部審計是指採購機構內部組織建立審計制度,對採購作業過程進行審計;外部審計是指根據有關法規規定,由國家審計機關對政府採購活動進行的審計。為保證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順利實施,招標採購機構應制定審計工作手冊或審計條例,作為執行審計工作的標準和指南。審計手冊或條例應包括如下要點:
意義
1、政府採購審計的必要性。
首先,建立政府採購制度,在達到強化財政監督的同時,必須堅持審計監督。即將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條例》規定:在全國範圍內建立政府採購制度後,強化了財政監督職能;但巨額的財政支出和複雜的經濟活動,更需要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應當看到,建立政府採購制度,加強財政監督的同時還必須強化審計監督。其次,建立政府採購制度後,需要進一步強化政府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職能。在世界範圍內,政府採購行為中存在著不少貪污腐敗現象,一些財政專家主張利用公開招標的方式加以遏制。但這只是一方面的約束,還需要利用審計職能進行審計監督,充分發揮審計“高層次監督”的作用,使政府採購公開性更強,透明度更高。
2、政府採購審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