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秘書長(政協全國委員會秘書長)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秘書長

政協全國委員會秘書長一般指本詞條

政協全國委員會設秘書長一人,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秘書長會議,在主席會議領導下進行工作。秘書長會議由秘書長主持。

秘書長由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副秘書長的任免,根據秘書長提議,由政協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協全國委員會秘書長
  • 任命:由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 職數:1人
  • 現任夏寶龍 
職權,秘書長會議,歷屆秘書長,

職權

秘書長由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副秘書長的任免,根據秘書長提議,由政協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全國委員會秘書長參加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集體領導,協調各專門委員會並領導辦公廳工作。

秘書長會議

(一)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學習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有關規定,學習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學習統一戰線和人民政協的理論和政策,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知識;
(二)對參加政協的各黨派、無黨派人士、各人民團體共同關心的問題進行協商討論,向主席會議、常務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協助主席、副主席組織實施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的決議;
(四)負責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常務委員專題座談會及根據需要召開的各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參加的協商座談會的準備和服務工作;
(五)審議提交主席會議的各項檔案及以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名義發出的重要檔案;
(六)協商討論政協全國委員會、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在線上關共同事務和重要活動安排;
(七)調查研究地方各級人民政協的工作經驗和共同存在的問題,就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工作,向主席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提出建議;
(八)加強同國家機關、各黨派團體、地方政協的聯繫與協作;
(九)負責政協機關思想、組織、制度和作風建設,為政協全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和委員履行職責服務;
(十)審議政協全國委員會機關有關人事任免事項;
(十一)完成主席、副主席交辦的其他事項。

歷屆秘書長

政協第一屆全國委員會(1949年10月~1954年12月)李維漢
政協第二屆全國委員會(1954年12月~1959年4月)邢西萍
政協第三屆全國委員會(1959年4月~1965年1月)徐冰。
政協第四屆全國委員會(1965年1月~1978年3月)平傑三
政協第五屆全國委員會(1978年3月~1983年6月),齊燕銘(1978年3月8日政協第五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選舉);劉瀾濤(兼) (1979年7月2日政協第五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選舉產生)。
政協第六屆全國委員會(1983年6月~1988年4月),宋德敏(辭職,1994年3月政協第八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朱訓(1994年3月政協第八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增選)。
政協第九屆全國委員會(1998年3月~2003年3月)鄭萬通
政協第十屆全國委員會(2003年3月~2008年3月)鄭萬通
政協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2008年3月~2013年3月)錢運錄(兼)。
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2013年3月~2018年3月)張慶黎
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2018年3月~ )夏寶龍(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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