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鬆金融管制

放鬆金融管制是指一國政府為維持金融體系穩定運行和整體效率而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活動的各個方面進行的管理和限制進行一定程度放鬆或更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放鬆金融管制 
  • 類型:經濟術語
原因,主要內容,

原因

放鬆金融管制的根本原因是,金融機構已經能夠在電子計算機套用技術不斷進步和國際金融市場發展的條件下,有效地規避傳統的管制辦法,而且這種規避也確實能夠促進經濟金融的發展,這就迫使各國貨幣管理當局改弦更張,放鬆金融管制。
(1)世界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20世紀70年代中期,世界性經濟危機之後的高通貨膨脹率及高名義利率,以及“石油危機”造成的油價大幅度上漲,損害了資產的流動性,企業和個人都考慮對所持有資產的名義收益進行保值,原有被管制利率存款和無息支票存款難以吸引更多的存款,銀行面臨存款大量流失的危險。其他不受管制或受管制較松的金融機構則可以利用自身特點爭取更多的存款,由此造成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之間的職能性失衡。同時,高通貨膨脹造成名義利率上升,使得市場利率成為利率水平的主導,而管制利率卻背離這種市場趨勢,造成大量資金流出金融中介,通過貨幣市場進行投資,形成金融機構的“非中介化”現象。同時,被管制的銀行也創造出新的存款品種,規避傳統的利率管制辦法。這就迫使各國貨幣當局不得不考慮放鬆金融管制的問題。
(2)電子計算機套用技術不斷進步。首先,計算機和電腦化信息處理提高了金融交易速度,降低了交易成本金融機構可以省出相當部分管理費用,提高對存戶的利息支付,展開爭取存款的競爭。其次,計算機的套用也提高了借款人貸款人獲得市場信息的速度,使之超過傳統金融中介所能提供金融服務的速度,金融中介的重要性因此而相對削弱。這就迫使金融中介機構跳出舊框框,規避繁瑣的規章制度,進行金融業務創新。再次,計算機和數據自動化處理系統套用於新的金融工具,使國際交易更加便捷,國際金融市場相應發展和擴大,資本國際化的趨勢得以加強。電腦技術的廣泛套用為改革傳統業務,突破舊框框,廢除不合理的規章制度提供了堅實的物質和技術基礎。
(3)國際金融市場得到長足的發展。國內金融市場日益與國際金融市場融為一體。各國國內金融業,特別是銀行,積極向國外尋求發展,在國外增設分支機構,積極參與國際金融市場上的業務競爭。各國相繼開放國內金融市場,特別是原先對外資經營銀行業限制很嚴的國家,開始允許外國銀行來本國設立分支機構。此外,“石油危機”引起了國際間嚴重的國際收支失衡,逆差國需要向國際金融市場尋找資金補充,順差國則要進入國際金融市場尋找投資方向。20世紀70年代的經濟結構變化也加劇了國際收支失衡。所有這些不平衡增強了各國經濟對國際金融市場、特別是對歐洲貨幣市場的依賴,同時也促進了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

主要內容

放鬆金融管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取消對存款利率的最高限額,逐步實現利率自由化;允許各金融機構業務交叉,鼓勵銀行“綜合化”;放鬆對本國居民和外國居民在投資方面的諸多限制;開放各類金融市場,放寬對資本流動的限制;放鬆外匯管制,免徵稅賦,促進證券交易等等。
(1)取消對利率的管制。美國、日本、前聯邦德國放鬆金融管制的第一步就是取消對存款利率的限制,美國《1980年銀行法》(即《存款機構放鬆管制和貨幣控制法》)廢止了Q條例規定從1980年起分6年逐步取消對定期存款和儲蓄存款利率的最高限。為此還專門成立一個存款機構放鬆管制委員會,負責制定存款利率最高限,使其逐步放鬆直至最後取消。日本、前聯邦德國都相繼採取了解除利率管制的措施。
(2)允許金融機構業務交叉。為了維持金融體系的穩定,各國大都實行分業銀行制,即在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之間、銀行和證券公司之間、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實行嚴格的業務分工,限制競爭。但20世紀70年代以來,生產國際化和資本國際化嚴重地衝擊了原有的專業化分工,單一的銀行業務限制了金融機構的競爭能力,不能滿足它們追求高額利潤的願望。同時,國內市場的開放和外國金融機構的進入,對國內金融機構形成了挑戰,經營單一業務的金融機構更希望擺脫束縛,全面發展業務。此外,電腦設備大規模裝置的使用,也要求銀行擴大規模,發展多種業務獲得更大的利潤以補償成本費用金融機構的各種創新也已經在很大程度上突破既定的金融管制,致使許多業務界限變得模糊起來。在這樣的形勢下,認可這種現實,放鬆對金融業業務範圍的限制,允許金融機構業務交叉和跨地區發展業務的各種法案應運而生。
美國《1980年銀行法》和《1982年存款機構法》確認了不同金融機構業務交叉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儲蓄存款機構可辦理商業銀行的業務,商業銀行可辦理證券業務和人壽保險業務,並允許這些機構兼併和收購其他州的儲蓄機構,開展跨州業務。1984年以後,美國許多州也通過法案,承認銀行問跨州業務的合法化。日本、加拿大等國都相繼允許銀行之間的業務交叉。1999年,美國徹底廢除了實行66年之久的“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美國銀行業就此正式實行銀行業的“混業經營”。
(3)放鬆對各類金融市場的管制。20世紀70年代國際金融市場基本處於分割狀況,美國、日本、前聯邦德國、法國等各國彼此對國內和境外市場作出不同的限制,阻礙了資本的自由流動,80年代初資本國際化世界貿易的急劇增長使各國紛紛放鬆對金融市場的管制,頒布有關債券發行條例,對法人進入國內和國際金融市場的條件、各種稅收條件,以及對資本流動等作出新的規定,以此開放國內金融市場,促進金融市場之問的聯繫。
(4)放鬆外匯管制。促進國際貿易增長、加強資本國際化的趨勢,以及金融市場的發展促使各國相繼在不同程度上,放鬆本國對外匯的管制,允許外匯自由買賣和自由進出國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