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物處置設施關閉

放射性廢物處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關閉手續,並在劃定的區域設定永久性標記。設施關閉前,放射性廢物處置單位應當編制放射性度物處置設施關閉安全監護計畫,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一、法律條文,二、條文釋義,

一、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47條規定,放射性廢物處置設施關閉前,放射性廢物處置單位應當編制放射性度物處置設施關閉安全監護計畫,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安全監護計畫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安全監護責任人及其責任;
(二)安全監護費用;
(三)安全監護措施;
(四)安全監護期限。
放射性廢物處置設施關閉後,放射性廢物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經批准的安全監護計畫進行安全監護,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後,將其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進行監護管理。

二、條文釋義

1.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46條規定情形(包括設計服役期不滿;處置的放射性廢物已經達到設計容量;所在地區的地質構造或者水文地質等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不適宜繼續處置放射性廢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關閉的情形。)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應當在進行處置設施關閉前辦理關閉審批手續,領取批准檔案後,方可進行關閉活動。未經批准,不予辦理批准檔案。
2.對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設施關閉後的監護是保障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安全的重要環節。處置單位應當在關閉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前編制處置設施安全監護計畫,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安全監護計畫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安全監護責任人及其責任;
(2)安全監護費用;
(3)安全監護措施;
(4)安全監護期限。
3.為確保放射性固體廢物在處置設施監護期內的安全,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應在處置設施關閉後,按照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安全監護計畫,對關閉後的處置設施進行安全監護。
關閉後安全監護的目的是:
(1) 防止公眾意外闖入處置庫:
(2) 防止移出或擾動已處置的放射性廢物:
(3)對照設計準則監測處置庫的效能:
(4)執行必要的補救行動。
4.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在對關閉的放射性廢物處置設施進行一定時間的安全監護後,確認關閉的放射性廢物處置設施狀態穩定,可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後,將關閉的放射性廢物處置設施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進行監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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