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物處置場所選址規劃

放射性廢物處置場所的選址規劃管理涉及多個行政主體。國防科工局作為國務院核工業主管部門,是放射性廢物的統一管理部門,負責牽頭編制放射性廢物處置場所的選址規劃;國家能源局、環境保護部等部門參與編制放射性廢物處置場所的選址規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放射性廢物處置場所選址規劃
  • 管理部門:國防科工局
一、放射性廢物處置問題,二、選址規劃管理涉及多個行政主體,三、中、低水平放射性廢物處置場所選址,四、高水平放射性廢物處置場所選址,
國務院核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低、中水平放射性廢物處置場所的選址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國務院核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高水平放射性廢物處置場所的選址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放射性廢物處置場所的建設應當與核能發展的要求相適應。

一、放射性廢物處置問題

核能發展是國家利益所在,在滿足電力需求、最佳化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推動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然而,隨著我國核能事業的發展,也會產生大量放射性廢物。放射性廢物處置問題與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息息相關,它是確保核能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前提,一直以來都受到國家的高度重視。為了加強對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管理,2011年,國務院發布了《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在該條例中,根據放射性廢物的特性及其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將放射性廢物分為高水平、中水平和低水平放射性廢物。

二、選址規劃管理涉及多個行政主體

國防科工局作為國務院核工業主管部門,是放射性廢物的統一管理部門,負責牽頭編制放射性廢物處置場所的選址規劃;國家能源局、環境保護部等部門參與編制放射性廢物處置場所的選址規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放射性廢物的有關管理工作,參與編制低、中水平放射性廢物處置場所的選址規劃。由於放射性廢物處置場所的選址規劃事關重大,涉及面廣,因此,須報國務院審批。

三、中、低水平放射性廢物處置場所選址

中、低水平放射性廢物產生量相對較大,潛在風險相對較小,在充分考慮安全性和經濟性,已建核設施廢物存量分布,核能發展規劃,地方及區域的地質、環境、社會和經濟條件等因素的前提下,宜採取相對集中的方式加以處置。因此,國務院核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低、中水平放射性廢物處置場所的選址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四、高水平放射性廢物處置場所選址

對於高水平放射性廢物,2003 年頒布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高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實施集中的深地質處置,從國家層面明確了深地質處置的地位。2006年原國防科工委、國家科技部和原國家環保總局聯合發布《高放廢物地質處置研究開發規劃指南》,明確了高放廢物處置庫開發的技術路線和總體構想,提出本世紀中葉完成處置庫建造的安全審評,建成處置庫。2007年,國務院批准《國家核電發展專題規劃(2005—2020年)》,提出了2020年建成地下實驗室的階段目標。2012年頒布的《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規定了高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深地質處置設施的工程和安全技術研究、地下實驗、選址和建造,由國務院核工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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