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獎勵辦法

攀枝花市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促進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新技術包括電子信息、生物與新醫藥、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術服務、新能源與節能、資源與環境和先進制造與自動化等。
第三條 市科知局負責攀枝花市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獎勵評審工作。市科知局根據獎勵申報情況設立年度獎勵評審委員會,開展評審資格審查、評審和獎勵推薦等工作。評審委員會下設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獎勵評審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市政府設立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獎,包括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業績獎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獎。
第五條 在攀枝花市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從事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發、推廣、套用和提供高新技術服務的企業和研究機構均可申報本獎勵。但在獎勵評審年度內不得發生重大環保、安全事故,不存在逃稅漏稅、惡意拖欠員工工資和社保記錄,未受到環保、安監、稅務等相關部門處罰。
第六條 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業績獎授予在促進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中取得了顯著經濟效益並依法納稅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和省級及以上創新型企業。獎勵金額以企業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省級及以上創新型企業批覆檔案當年的高新技術及其產品年銷售收入(以下簡稱“年銷售收入”)為基準,結合獎勵評審年度內企業的年銷售收入共同確定。企業獲得批覆檔案次年及以後可申報該項獎勵。
首次申報獎勵的,年銷售收入在基準基礎上每增加1億元獎勵增加10萬元,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非首次申報獎勵的,以企業前一次獲獎時的年銷售收入為新基準。年銷售收入在新基準基礎上每增加1億元獎勵增加10萬元,累計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第七條 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獎授予在我市成長快、發展前景好、示範性強、年銷售收入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獎勵金額為10萬元/項。同一項目只能獲得一次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獎。
第八條 同一申報單位可以同時獲得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業績獎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獎。
第九條 本辦法中的高新技術及其產品銷售收入包括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和高新技術服務收入。高新技術及其產品銷售收入以具有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報告為準,計算期間為當年l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條 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一條 評審程式
(一)企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組對申請企業(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評審,提出初評意見。
(三)評審委員會對初評意見進行審查,提出獎勵意見並在全市範圍內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有異議的,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處理。公示期滿,形成擬獎建議方案報市政府。
(四)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擬獎建議方案並作出獎勵決定。
第十二條 獎勵資金在市科技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採取欺騙手段,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參評的,經查證屬實的,取消獲得的獎項並追回已授予的榮譽證書和獎金,且4年內不得申報本獎勵。
第十四條 自發文之日起30日後執行。有效期5年。原2008年12月2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攀枝花市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獎勵辦法》(攀辦發〔2008〕7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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