氏族社會
二次葬是
原始社會曾經普遍存在過的一種
葬俗,其顯著特徵是將死者的屍骨進行兩次和兩次以上的
埋葬。由於埋葬的一般都是沒有皮肉的骨骼,且多數是易地安葬,所以又有“
遷骨葬” 、 “
洗骨葬”、“
撿骨葬”、“
拾骨葬”、撿金、收骨等名稱。
二次葬,亦稱復葬或遷葬,是一種流行於中國南方地區的傳統葬俗,特指對死者屍骸作二重處置:人死,先採用埋土、風化、架樹、水浸、置洞等方式處理肉身。待皮肉腐爛,再發冢開棺,揀取骨殖洗淨晾乾,放入特製的陶瓮等容器內,擇日選地置放或深埋,即重新安葬。
二次葬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人們的
宗教信仰、風俗習慣乃至社會組織狀況,是研究原始社會的一個重要方面。一我國的二次葬時間跨度長,分布範圍廣。80 年代前期,學術界普遍認為,二次葬成為一種葬俗,最早出現於新石器時代早期晚段,即在
北首嶺遺址下層時始有二次葬。北首嶺下層的年代距今約 6970 ±145 年— 7100 ±140 年。現在看來,至遲在我國新石器時代早期的中段,我國南北方均已經出現二次葬。距今 7000 — 8000 年的河南舞陽賈湖新石器時代早期遺址中,即有單人二次葬、多人二次葬、一次與二次混合的多人合葬等形式。距今8000年左右的湖南省澧縣彭頭山新石器早期遺址中,所發現的墓葬多數屬於二次葬。
二次葬的流行有一定的階段性和地域性。我國新石器時代二次葬最盛行時間主要在仰韶文化早、中期,集中於半坡類型晚段、史家類型和姜寨二期階段。到龍山文化時期,二次葬在中原地區基本消失。以後二次葬俗在我國周邊少數民族地區一直保留了很久,尤其是西南地區,直到近代尚有殘餘。考古資料顯示,屬於
古代氏族社會的二次葬,在我國東北地區、西北甘青地區、西南雲貴高原、東南沿海省份以及台灣地區均有發現,其中有長江中下游的
彭頭山文化、
馬家浜文化、
大溪文化、
屈家嶺文化、
石家河文化,黃、淮流域的
裴李崗文化、
仰韶文化、
大汶口文化、
馬家窯文化、
宗日文化、
齊家文化、
辛店文化、
卡約文化、
寺窪文化,華南的廣東曲江
石峽文化、廣西
甑皮岩遺址,黑龍江密山
新開流遺址等遺址也有發現。中國後來的一些少數民族以及北美洲的印第安人等也有過這種葬俗等。而時代較早的發現於長江中游地區和淮河流域,規模較大的二次葬在黃淮流域發現。
豎穴土坑葬
我國古代氏族社會二次葬可分為單人二次葬和多人二次葬兩大類。這兩類葬式中由於葬坑形制及葬具的不同,又可分為四種類型:
豎穴土坑葬,這是採用最多的一種葬式。死者直接安置在挖掘的方形、長方形或不規則形的土坑內,坑的大小視具體情況而定。單人葬一般較窄小,恰好容下一副骨架。個別單人二次葬者的墓坑較大,且有二層台。在一些單人二次葬屍骨上發現有蓆子痕跡,說明下葬時用蓆子包裹。廣東
石峽遺址二次葬墓底塗抹一層草拌泥,多數墓坑四壁還經過燒烤處理。
二人以上的多人合葬土坑墓,分單坑合葬和大坑套小坑合葬兩種。單坑合葬墓一般依安葬人數的多少挖一個適當的土坑,將屍骨直接葬入。埋葬人數二三人到幾十人不等。個別合葬土坑墓的墓坑,也有經過專門加工的情況。如
元君廟M429為二女性合葬墓,墓底用大小不等的紅燒土塊填滿,形成墓主人被紅燒土塊包裹著的狀態。M457三人合葬墓挖有二層台。大坑套小坑合葬墓是在挖掘一個較大的墓坑後,又在坑內挖出一個到數個相對較小的坑,將屍骨安葬其中。
姜寨第二期文化墓葬中M84、M208等,即屬於這種情況5。比較典型的大坑套小坑要屬仰韶文化橫陣墓地。這裡發現 15 座合葬墓,分別套在三個大集體埋葬坑內。其中 1 號坑長 1014 米,寬218米,內套5個方形小坑。小坑長寬各118 米。每坑內人骨架數目不等,少者 4具,多者 12 具,共 44 具。2 號坑長 11 米,寬214 米,內套 7 個方形小坑,長寬各約018米,有骨架 42 具。3 號坑因遭到破壞,僅餘3個小坑埋葬人骨男女老幼都有。
木棺二次葬
這種葬式用木棺、木框、木墊板或以圓樹幹挖成的獨木棺等為葬具,裝斂二次葬人骨。木棺葬在我國新石器時代
仰韶文化、
馬家濱文化、
大汶口文化等遺址中都曾有過,而木棺二次葬最豐富的古文化遺存主要在西北的甘青地區。這裡的
馬家窯文化和宗日文化,以及後來的
齊家文化與
寺窪文化等,都普遍存在木棺二次葬。以青海柳灣的馬家窯文化二次葬為例,其葬具與一次葬葬具相同,半山類型墓葬普遍採用梯形木棺和弔頭木棺。所謂梯形木棺,即用穿榫法加工成的一頭大一頭小呈梯形的木棺。弔頭棺與梯形木棺相似,唯兩壁板伸出擋板約 011 米 — 013 米。馬廠類型墓的木葬具結構則分為弔頭木棺、長方形木棺、獨木棺與墊板等四種。獨木棺即用圓木一段,將中部鑿空成船倉狀,形似獨木舟。墊板用一塊至二三塊木板拼接而成,長短因人而定。到齊家文化時期,二次葬主要使用獨木棺。晚於齊家文化的卡約文化等二次葬木棺,主要有長方形棺、弔頭形棺、井字形棺、梯形棺等。基本上還延續著馬家窯文化的木棺形制。實際上,這些木棺多數是沒有棺底和棺蓋的木框。
瓮棺二次葬
以陶容器為葬具的二次瓮棺葬,主要見於仰韶文化,死者成人、兒童均有,著名文物“
新石器時代人面魚紋彩陶盆”即為瓮棺的棺蓋。有單人一棺的,也有二人合棺的,還有幾十、上百的單個瓮棺的合葬墓。瓮棺葬中用做葬具的陶器是多種多樣的,除了瓮之外,常見的還有罐、缸、鼎、缽等等。瓮棺往往由兩件或兩件以上的陶容器扣合而成。一些相扣合的陶器底部,鑽有供靈魂出入的小孔。有些地區在二次葬流行初期,所使用的陶器都是實用器,以後發展為專門燒制的冥器。河南汝州洪山廟遺址發掘的M1仰韶文化大型合葬墓,墓坑內放置有136件瓮棺,均按照一定次序擺放,自南向北共13 排。這些二次葬瓮棺,絕大部分都是為死者二次遷葬而專門製作的。這種用陶器裝殮人骨進行二次葬的方法直到現在一4 4 研究與探索些地方還使用。廣東、廣西、湖南、江西、福建、台灣、越南等地都有在人死後多年內十年左右要進行拾骨,就有陶器來作裝骨殖的容器,稱作“金瓮”和“
金盎”。足見瓮棺葬源遠流長。
石棺二次葬
這種墓葬的共同特點是用石塊或石板構築成石棺槨或壘砌成較大的石室。因石棺室的大小不同,結構有異,其中安放二次葬骨殖的多少也不等。石質結構的墓葬在全國很多地區已有所發現,主要集中在東北地區、中原地區、西南地區以及新疆等地。童恩正先生認為:“
石棺是我國古代邊地民族常見的一種葬具,它出現於新石器時代後期,延續至鐵器時代;但其鼎盛時期,卻在
銅器時代。”並指出,“進入銅器時代以後,石棺葬發展成為我國北部和西部邊地民族普遍的葬式。” 其分布“從東北開始,沿華北的北部邊緣(大致以長城為界)向西,在甘青地區折向西南,經青藏高原東部直達雲南西北部的橫斷山脈地區”,形成一條半月形文化傳播帶。當然,石棺葬並非全是二次葬,但是
以二次葬為主。
就形制而言,石棺二次葬可大致分為石棺墓和大石墓兩種。其中石棺墓的延用時間最長,初見於仰韶文化
元君廟墓地 M458。該墓為一男性老人的單人二次葬,墓內有二層台,台上堆砌數層礫石,形成石棺。大石墓又稱石棚,一般是在地面上用巨石樹立或構砌成四壁,頂部覆蓋大石,形成方形或長方形石墓穴。這類大石墓主要集中在東北與西南地區,內部結構有所不同,基本上都是多人二次合葬,每墓入葬數人至百餘人不等。骨殖零亂,直接堆放於墓底,不分男女老幼。人們推測這些死者是在肌肉腐爛後陸續放入的,有些是火化後的殘骨再行安葬。
屍骨處理形式
除了墓葬形制及葬具不同外,安葬屍骨的姿勢、處理屍體的方法等也存在著差異。
我國古代的二次葬,僅從考古資料推斷,至少有以下三種處理屍體的方法:
1. 先將死者進行一次土葬或放置一處,待屍體腐爛後再作第二次埋葬。黃河流域仰韶文化的二次葬大致都是這種情況。
2. 先將屍體火化,然後二次埋葬。這種情況在“邊地半月形文化傳播帶”較多,像東北的
大石墓、西南的石棺葬中都有。西北地區的馬家窯文化、宗日文化、
卡約文化等,也很普遍。
3.挖出已經埋葬的屍體,對屍骨進行全部或局部的就地擾亂,然後重新埋葬。這可謂簡易的或變體的二次葬。這種形式的二次葬在仰韶文化墓葬中時有發現,屍骨大體未動,但肢骨缺少或肋骨被擾亂,部分骨骼錯位。在西北甘青地區新石器時代和青銅時代文化墓地中,更是屢見不鮮,有些把一次葬墓挖開擾亂後,還要將棺木屍骨焚燒。
骨骼安放姿勢
二次葬骨骼的安葬姿勢主要為仰身直肢式和堆骨式。
仰身直肢式多見於單人二次葬。多人仰身直肢式一般都分若干個體成排安葬,也有成排迭層安葬的。同一墓地的仰身直肢式骨架,大都有一定的頭向。仰韶文化的仰身直肢二次葬中,實際上包含有自然的和人為的兩種情況。前者基本保持了一次葬時的姿勢,未在遷葬時受到太大的破壞,後者卻是在遷葬時依人體結構重新擺放的,所以往往有骨骼錯位的現象。仰身直肢二次葬極易與一次葬混淆,需要仔細辨別。
堆骨式也被人稱為疊骨葬,是二次葬最常見和最典型的安葬形式。一般是將肢體骨集中放置在頭骨周圍。如渭南史家發現 40座多人二次堆骨葬,葬式有多種,有的墓內將若干個體排成一排或數排,有的將數十個個體分作幾層幾排排列。排列一般都比較整齊,每一個個體的骨骼大都將頭骨放在中間,四肢骨及其他骨骼置於頭骨兩側或頭骨之下,但也有將一個個體的全部骨骼亂堆在一起的 。成人瓮棺葬、火葬、一些大石墓等都採用這種葬法。多人集體二次葬基本上也是以堆骨葬式為主。姜寨二期下層墓葬,還出現同一墓內下面一層仰身直肢,上面一層堆骨葬的現象。
另外,二次擾亂葬中全部或部分屍骨被破壞的情況,也應屬特殊的二次葬。還有個別的俯身二次葬。
史前時期的二次葬 , 從其初期就並存著單人二次葬與二次合葬兩種埋葬形式。單人二次葬在葬具、墓坑形制等方面和一次葬無大差別,男女老幼均有,在安葬骨殖時較多地採用堆骨葬姿勢。二次合葬的情況比較複雜一些,有兩三人的小合葬,也有上百人的大合葬;有同性合葬,也有異性及男女老幼混合葬。不同時期的不同文化,其葬制各不相同。僅新石器時代的二次合葬,王仁湘先生即大致劃分了四型,並把二次合葬墓的出現與社會性質的變化聯繫在一起的。
由少量的二次單人和兩三人小型合葬,發展到上百人的大型集體合葬,再轉向二次
瓮棺葬,這是史前黃河流域二次葬興衰的簡略歷程。
研究仰韶文化埋葬制度的學者曾指出:仰韶文化一期的二次葬甚少,似乎表明距離這種葬俗產生的時間並不太遠。到二期偏晚階段逐漸有了較多的二次葬。尤其是進入三期以後,二次葬占了絕對多數。此時單人二次葬已極少見,主要流行多人合葬,一墓之中通常葬有幾十名死者。這一時期是中原地區二次葬的鼎盛期。再往後發展,二次葬俗逐漸衰落,因而在仰韶文化四期時,除少量單人二次土坑葬之外,土坑葬中已基本不見二次合葬,再往後到第五期時,則僅剩下一些二次葬的瓮棺葬,這已是二次葬的尾聲了。
進入龍山文化時期之後,整個黃河中下游地區二次葬不復存在。而從東北到西北再到西南這一“邊區半月形地帶”,二次葬習俗卻逐漸發展起來,在青銅時代達到鼎盛。甚至到隋唐時期,一些少數民族地區仍然延續普及這一葬俗。
隨葬品
氏族社會二次葬與同期一次葬相比,隨葬的種類、數量、擺放位置等大同小異,當然也有一些特別之處。不同類型、不同時間和地區的二次葬隨葬品略有差別。一般地講,二次葬隨葬品主要是日常生活用具陶器,也隨葬生產工具如石器、蚌器之類,還有隨葬手鐲、項鍊等裝飾品的,基本上是實用品。在二次葬繁榮時期,也有用冥器隨葬的。河南淅川下王崗仰韶文化二期的二次葬,大部分隨葬陶器都是冥器。
二次瓮棺葬除個別隨葬有小件隨葬品外,一般沒有隨葬品。其他二次葬則普遍都有多少不等的隨葬品。新石器時代早中期的單人或小型多人土坑二次葬,隨葬器物二三件至五六件左右。新石器時代晚期,個別單人二次葬隨葬品明顯超出一般墓葬。湖北石河遺址群有一石家河文化男性單人二次葬(M7),隨葬品106件,分四組放置在骨架周圍及二層台上 。
多人合葬墓常按坑放置隨葬品,每坑都有一套,陝西元君廟、橫陣、渭南史家等墓地皆是如此。放置器物的數目不等,多的二十多件,一般三四件以上。下王崗仰韶文化二次合葬墓,隨葬品基本上人均一件,如M368 中葬 29 人,隨葬陶器 32 件。馬家窯文化有種二次葬,其隨葬器物多數不完整,僅以陶片隨葬。
廣東曲江石峽遺址的二次葬,每座墓有兩套隨葬品,一套是連同人骨從原一次葬墓中遷來的殘破陶器,另一套器物是遷葬時新放入的,排列整齊,保存完好。
隨葬品的安放位置,一般在骨架的頭部或腳部,多人合葬墓也放在骨架之間。石棺、木棺葬多放置棺內,也有放在棺外兩側的。瓮棺葬的小件隨葬品,直接裝入棺中。二次葬發生、興盛的原因是什麼?對這類問題:長期以來學者們發表了各種不同意見。王仁湘先生認為:“二次合葬是古老氏族內部分化出更小的集體 — — — 家庭和家族的反映。原始共產制發生了裂痕,整個社會逐漸向父系氏族公社過渡,在這樣的社會變革中,二次葬正是一個明顯的標誌,它標誌著父系家庭公社的出現。 ” 曹桂岑先生也明確提出:“仰韶文化二次葬的盛行 , 是進入父系社會後在埋葬習俗方面的一個變革”,並列舉了六條理由予以說明。相當多的學者對元君廟、 橫陣村的典型二次合葬進行了分析,以為它們所反映的是母系氏族社會。李仰松、 吳汝祚等先生認為,橫陣村大長方形集體合葬坑,是母系大家庭或小氏族的墓葬,大坑內的小方坑以及元君廟的單個合葬坑內的死者,是母系對偶家庭的成員。同墓坑的死者共有一套生活用具的事實,表明他們生前是屬於同一經濟單位— — — 母系家族的成員 25。邵望平、李文杰、李紹連等先生則認為,二次合葬墓中,大葬坑是氏族成員的集體葬坑,小葬坑是母系家族中屬於妻方的氏族成員以及歸葬的男性成員的合葬墓,不包括對偶家庭的丈夫。(李仰松:《瓦族的葬俗對研究我國遠古人類葬俗的一些啟發》《考古》1961 年第 7 期;吳汝祚:《從墓葬發掘來看仰韶文化的社會性質》《考古》1961年第12期;夏之乾:《對仰韶文化多人合葬墓的一點看法》《考古》1976年第6期。 邵望平:《橫陣仰韶文化墓地的性質與葬俗》《考古》1976年第3期;李文杰:《華陰橫陣母系氏族墓地剖析》《考古》1978 年第 3 期;李紹連:《仰韶文化社會形態初探》《論仰韶文化》《中原文物》1986年特刊)
相同的二次葬資料,卻得出了不同的結論。那么二次葬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反映當時的社會制度呢?它與社會性質、婚姻形態等有多少直接的關係呢?正如汪寧生先生所言:“我們至今還沒有一套利用葬俗復原社會組織的有效方法。這除了墓葬材料本身的局限外,還由於原始社會並非簡單地分為母系和父系兩個階段或兩種類型,情況要複雜的多。 ” “根據現代人類學的研究,在世系嗣繼方面,除了父系和母系,還有雙系、任意選擇世系等形式。在婚姻居住方式方面,除了女方居住,男方居住及分別居住外,還有單獨居住、雙方居住、舅方居住等方式。這些形式合起來,在人類社會組織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
人類學和民族學的資料表明,實行二次葬的氏族有父系也有母系,不論是母系或父系的氏族部落,進行二次合葬時,收集的屍骨也並不全是有血緣關係的本族人。一些父系家族的墓地,也長期保留著與母系制相同的埋葬習慣。比如我國海南島黎族的“合畝制”地區,早已是父系社會了,但是妻子死後仍要送回娘家的公共墓地埋葬。更何況父系對母系是否存在必然的繼承關係,當代人類學家還有不同認識,要說二次葬的盛行是繁榮的母系或母親已變為父親的反映,也就不太可靠了。所以,對不同類型、不同文化的二次葬,需要作具體地分析。
氏族社會二次葬能夠從一個方面或一定程度上反映當時的社會情況,但是,二次葬自身的產生、發展、繁榮,與社會性質的變化似乎並無必然和直接的聯繫。處於氏族社會中的人們,實行不同形式的二次葬,除了有社會方面的因素外,主要是受當時宗教觀念的支配。由現代民族學資料考察,同樣是二次葬,不同地方不同氏族或部落,其動機與目的並非一致。
葬俗動機猜測
結合我國古代氏族社會二次葬的情況 , 當時人們進行二次安葬的目的大約有以下幾種:
1. 因為居地的遷徙,出於血緣親情,不忍心拋棄故人,便將其帶到新住地二次埋葬。裴李崗文化和彭頭山文化二次葬,應當屬於此類,這是較原始的二次葬,我國南方
客家人現存的二次葬風俗也表現出了這種動機,從中原南遷的客家民系的祖先崇拜、心路歷程以及
風水觀念在葬俗上最為深層的表達。
2. 為了達到本氏族或家族的人死後團聚在一起,永遠不分離。那些大型二次合葬墓多屬此類。因為他們認為“同一氏族的人,都是一個根子生出來的,有共同的祖先,有著骨肉關係,活著在一起,死了也要在一起。因此,每個氏族的成員,死後必須葬到本氏族的公共墓地” 。
3. 為了送死者到他該去的地方 — 祖先安息的地方、陰間等,讓死者能夠和死去的先人在一起,或等待再生。
4. 出於對死者的恐懼,實行二次葬以防死者對生者的禍害。這種意識在許多民族都曾存在過。為了徹底斷絕死者對活人的危害,人們採取各種不同的措施,二次葬即是二次葬其一。送走死者與消除災禍兩種觀念又常常並存,因為只有讓死者完全離開現實世界,才能免除其對活人的威脅。
5. 古代的中原及百越地區都屬於溫暖潮濕地帶,為了使屍骨保存更為長久,將屍骨放入密閉的容器保存更長時間,以寄託後人哀思。
無論出於何種動機,氏族社會二次葬產生的根本原因,在於人類意識中靈魂不滅的信仰。原始先民們普遍認為,每個人都有自己的靈魂,有些民族甚至認為一個人有幾個靈魂。生前靈魂依附於人體而存在,人死後,靈魂卻不消亡。亡靈的威力是很大的,它能夠對生人,尤其是死者親屬發生作用,或福或禍。由於原始先民對亡靈和屍體的關係認識不一,便出現各種以安置亡靈為目的的葬俗。流行二次葬風俗的氏族社會,人們把血肉之軀看成是世間的,腐朽的屍骨屬於亡靈的,只有在屍體失去血肉成為骨骼時,死者才會完全脫離人世,進入鬼魂世界。人們對死者進行再次的安置,主要就是想安撫死者亡靈,確保其進入另一世界,並解除亡靈可能對生者的危害。所以,流行二次葬的社會,不論是二次合葬,還是單人二次葬,安葬的都應該是骨骼或肉體已經腐爛的屍體,這樣才符合二次葬制度的原始觀念。
廈門"拾骨"的風俗源於古代迷信。古人以屍葬為"凶葬",認為骨葬才是"吉葬"。於是,在死者葬後三年或五年、七年,屍體已風化後,死者親屬請土工掘墳開棺,將屍骨撿出,刷拭曝曬,用紅絲線串起,放在特製的長鼓形陶瓮"夙金瓮"內 。四肢骨放在兩側,軀幹骨居中,頭骨在上,呈屈蹲狀。掘墓開梅前仍要祭祀,恭請死者恩準,然後請遺骨入瓷。拾骨後,一般擇吉日原地再葬,請土工修好墳墓 。祭祀後宴請工人,給了工錢再給紅包。葬後數日,仍然再巡山、圓墳、祭祀。拾骨葬的迷信與"風水"迷信更是相與為虐。家道敗落、生意不振者,往往不從現實找原日,反歸罪死人葬的不是地方,另請"風水先生"擇地,拾骨易地再葬,以求好風水重振家綱 。如果改葬後,家業仍不見振興,就一次次地將死人的"夙金瓮"易地重葬,直到滿意,而世俗反而臆傳為改葬次數越多越好,於是就有了"九葬九遷,十葬萬年"的俗語 。
據文獻記載與民俗調查資料分析,流行二次葬習俗的原因甚多:有的是因死者客死他鄉,遂就地瘞之,待適當時機遷回故里重新安葬,所謂“葉落歸根”;有的是人亡既葬之後,其子孫中有發跡者,遂再行厚葬,所謂“光宗耀祖”;有的是夫妻一方先亡,後需移骨合葬,所謂“生則同衾,死則同穴”;有的是受風水迷信的影響,以為擇塊“寶地”重葬祖先,可保佑子孫發達。更多的是受“入土為安”觀念的支配,如因河流改道、潮水浸蝕、工程興築等緣故造成“入土不安”,便要檢骨遷葬。此外,在普遍實行火葬的今天,人們仍要將骨灰盒埋入土中,也是受著“入土為安”觀念的影響(仲富蘭《“入土為安”和葬俗形式演變》,《
國風》第一卷第4期)。在部分地區和一些少數民族社會生活中,實行二次葬的動機據說是自古皆然、因襲傳統,並無什麼特別的緣故。例如舊時某地的傳統喪葬習俗是:死者置棺入土三年後,請巫覡念經,子女將先人遺骨洗淨揩乾,裝入一種高二尺許、腹徑約一尺五寸的特製瓦瓮,稱為“金壇”,再把金壇存放在乾燥的山岩里;有些地方曾有火葬風俗,但骨未焚化即滅火,然後將骨殖洗淨,裝入“金壇”安葬。
法國人類學家列維·布留爾認為,“有關死亡和死人的風俗也許是一切風俗中最持久的。因此,當社會環境、制度和信仰改變了,這些風俗只是很慢地跟著改變。就是在他們的意義逐漸模糊起來甚至喪失時,它們也繼續被遵守著”(《
原始思維》,丁由譯,商務印書館,1981)。二次葬習俗的沿革流傳,似乎能印證這個觀點。考古工作者發現:在母系氏族公社和父系氏族公社時代,二次葬習俗已經形成並盛行起來,如在黃河流域的仰韶文化遺址,發現大批二次葬墓,分單人二次葬和集體二次葬兩種形式。其後,以男子為中心的二次合葬墓在南方出現更多。這些材料表明,二次葬的確是一種生命力十分持久的葬俗,尤其在廣大南方地區,儘管社會形態進化了,但這種葬俗“繼續被遵守”。但另一個事實是,後世以至今人實行二次葬的思想觀念如故土情結、夫婦同穴、“風水寶地”等,似不可能是初民實行二次葬的動機;換言之,隨著歷史條件和社會信仰的轉換,二次葬僅僅在形式上得到因襲,而其原先的意義很可能已“逐漸模糊起來甚至喪失”了。
有人認為這是初民的一種原始信仰,他們堅信靈魂不死,並能超越血肉永遠存在。所以人死後,須待其血肉腐朽脫落,遺體成為乾淨的骸骨,才能作正式的最後埋葬,使其靈魂進入鬼魂世間(參見夏鼐《
考古學論文集》,科學出版社,1961)。如對仰韶文化遺址及廣東曲江石峽遺址的二次墓葬的發掘表明,初民在進行二次葬時,似伴有某種儀式:給死者的頭骨塗上紅色,或撒上紅色粉末。這很可能是藉此以賦予亡靈以新的生命力的表示。
有人認為這是初民的“二次死亡觀”,是一種生命的過渡儀式。如列維·布留爾認為,二次葬儀式的目的在於徹底斷絕死者與社會集體生活的互滲與聯繫。這個終結儀式(二次葬)使死完成,成為完全意義上的死,也就是說,當這一終結儀式結束喪期時,死者與他生前所屬的社會集體的關係就徹底斷絕了,從而成為完全的死。這就是二次葬俗的原始意義(參見《原始思維》,丁由譯,商務印書館,1981)。
有人認為,中國的二次葬習俗發展形成於本土文化的基礎上,不能用西方學者的觀點解釋其原初意義。中國初民二次葬習俗的意義,並非為了徹底斷絕死者與他生前所屬的社會集體的關係,而恰恰是為了加強這種關係並使之永久化。例如,仰韶文化橫陣墓地二十四座墓葬中的十五座分別套在三個大集體埋葬坑內,每個大坑又分套若干個小坑,人骨作二層或三層迭壓排列。對此,一種見解認為,橫陣墓地為氏族墓地,三個集體葬坑是該氏族先後實行的三次集體葬儀的結果,各大坑中所套小坑分屬各母系家族,小坑內死者分層安葬反映死者之間輩份的差別;一種見解認為,三個大集體葬坑分屬不同的母系家族,各小葬坑則屬於對偶家庭。論者以為,儘管這些認識各不相同,但都反映出二次葬是在氏族或家族合葬原則下產生的習俗。顯然,這種喪葬習俗是與人死後同一氏族的靈魂應當生存在一起的觀念是一致的(參見吳存浩《我國原始時代葬俗演變分類試論》,《民俗研究》1991年第1期)。準此,實行二次葬時的以一族一家存放“金壇”的原則,應是這種觀念的反映。
此外,有人認為二次葬習俗是初民亡靈崇拜的一種表現方式,最初是為夭亡者和凶死者舉行二次葬,目的在於安慰他們的靈魂,使之不危害活著的人。其後,這種葬俗擴大到了所有的死者。
對二次葬習俗原始意義的求索,不僅有助於對“原始人的智力過程”作出切近事實的評估,而且有助於現代社會的殯葬觀念和殯葬形式的變革。所以,這個謎團的徹底解開,將對學術和社會實際生活產生雙重的意義。
文獻記載
《陔餘叢考·洗骨葬》載:“然又有洗骨葬者,江西廣信府一帶風俗,既葬二三年後,輒啟棺洗骨使浄,別貯瓦缾內埋之……按。
《
潮州府志》載:“陋俗相沿,葬後十年或廿年,則易其棺而貯骨於瓷罌,名曰金罐,骨黃者復痤原穴,骨黑者另覓佳城,不經甚矣。”
《福建民俗志》載:福建各地自古以來就流行著拾骨葬俗,一般是在葬後3年或更長時間(
閩南多在7、9、11年之後)拾骨,拾骨季節多在清明、重陽、冬至前後進行(武平縣是春分節氣拾骨),也有人擇吉日拾骨。拾骨前要舉行一定的祭祀儀式,主要是祭奠亡魂和祭祀土地公。有些地方拾骨有特殊習俗,在福鼎等地,拾骨時要將死人的牙齒敲掉,以防日後“吃人”。在
建陽等地,每根骨骸的兩端要用朱筆點一點,再裝入陶瓮。在
古田等地,拾骨一般要在太陽出來前結束。在
福州、
莆田等地,拾骨師傅要先喝幾口白酒,並用白酒噴灑墳墓和骨骸,俗謂驅邪,實際上是為了消毒,若骨骸呈白色,視為吉利,紅色則視為不吉,在閩南,骨骸用紅絲線銜接貫穿,再放入陶瓮。拾骨的原因主要有三種:一是初次下葬時由於經濟等原因,採取淺埋。若干年後,家庭經濟好轉,為了報答父母養育之恩,建造墳墓,拾骨重葬;二是夫妻雙亡後,通過拾骨將二者合葬一處;三是聽信術士之言,將家庭中出現的災厄歸結於葬地風水不好,通過拾骨遷葬以禳解。拾骨後一般要遷往他處重葬,由於受風水之說的影響,許多地方相信多次遷葬有利於活人,閩南一帶流行著“
九葬九遷,十葬萬年”的說法。
《台灣民俗志》載:台灣民間“撿骨”之俗,即俗稱“撿風水”,也稱“二次葬”,即在第一次喪葬時比較簡單,不正式立墓碑,待五至七年後再擇吉日開墓,撿拾遺骨,重新正式安葬。在台灣西南沿海,“撿骨”屬於一種專門行業。因此在台灣有所謂“九葬九遷,十葬萬年”的俗語,即改葬次數愈多愈好。
《深圳民俗志》載:深圳市喪葬儀禮習俗歷來繁瑣張揚,夾雜著不少封建迷信陋俗。一直沿用本著死者“入上為安”的土葬形式,並且多為二次葬。境內
廣府人和客家人習俗大致相同,都以“壽終正寢”的老人喪葬儀禮較為隆重嚴謹,死者葬後少則三年,多則八年、十年,便要開墓將骸骨取出。按端坐姿勢順序放進預先準備好俗稱“金塔”的陶壅內,稱為“鑄金”、“檢金”或“起金”。
《溫州民俗志》:在
溫州市還流行過二次葬習俗,即死者屍體入棺後,將棺木先保存起來不入土,或用土墓先葬,過若干年後再撿骨重葬,稱“揀骨”或“改葬”。也有在由於墳墓損壞或家庭屢遭不利的情況下進行的,也是為了取得祖宗保佑,使家業興旺的寄託。撿骨要選日,可以由家人自撿,也可請專人(俗稱“屍班首”)撿。
《麗水民俗志》:浙江
麗水舊時有二次葬習俗。為復葬葬式之一。土葬初葬進行若干年後,再通過正式儀式選取吉日將棺木、屍骨取出作整理後另擇地進行二次葬。先初葬、後改葬曾經是舊時麗水人必須履行的程式。有洗骨葬、拾骨葬、撿骨葬多種稱呼,多為在屍體埋入土中三年以上待屍體腐爛後,把骨頭等取出,放入特製壇罐中貯存及重新埋葬的模式。
清同治《
平江縣誌·風俗》雲:“至入土之屍,棺朽骨散,拾而置之小罐或瓦瓶中,時俗呼為檢洗。恬正為怪……”即將已經安葬好了的屍體挖出來,然後再把骸骨撿起置於另一葬具內,再進行二次葬。
“金罐”是閩浙粵流行千年的古老葬俗,一般稱二次土葬,戰國時期的《
列子》及《
隋書》等史籍都記載了古代荊楚地區的一些二次土葬習俗。
現代
二次葬從遠古開始,從未在華夏文明里消失,歷經七八千年延續至今,被直接繼承下來。在我國南方的兩廣地區、江浙地區、閩粵贛邊客家地區、福建地區、江西部分地區、安徽部分地區、湘鄂川滇黔藏部分地區以及台灣、香港、琉球、越南等東南亞等地的農村地區還比較常見,多採用瓮棺葬形式。早期從華南地區到美國打拚的華人也均保持著家鄉的“二次入葬”習俗。近代以來,東北鄂溫克、達斡爾、赫哲族的一些獵人從及薩滿死後,常用樺樹皮或葦席包裹遺體,放置在木架或高高的樹杈上,待兩三年之後,屍體腐爛了,再撿拾遺骨,裝棺埋葬。
現代尚存的二次葬葬俗跟遠古相比,並未有多大變化,仍然是人死後,先以棺木斂屍入土埋葬,待三五年(甚至十數年之後)待屍體腐朽後,再撿骨重葬。
撿骨前,先準備好盛裝骸骨的陶瓮(稱金壇、
金盎),瓮高約2尺、徑1尺,上下兩端略小,呈紡棰狀,上有蓋。撿骨要請人重新擇寶地、擇吉日,時間多在農曆三月間,屆時由死者的親屬和好友,再邀請村民中一位有經驗的老人一同去撿骨。撿骨時,要在墳地上搭棚遮,不能露天,然後挖土掘棺蓋,先把頭顱骨拿出來,接著把其它骸骨一一撿出。用白酒、草紙、碎布等物將屍骨擦洗乾淨,焚香烘乾。按人體骨格結構,自下而上將骸骨放置於金壇中,整付骨架形如蹲坐之狀。壇內除骸骨外,無其它隨葬品,壇蓋內用毛筆寫上死者姓名和生卒年月等,封蓋好就拿到新擇的地點圈墳下葬。此次重葬為永久性,以後每年清明、七月半、冥壽等時節按時去鏟草上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