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發布單位】8061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8-20
【生效日期】1998-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概要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四十七號)
《撫順市職業技能開發與管理暫行規定》業經市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實施。
撫順市職業技能開發與管理暫行規定
(1998年8月2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職業技能開發是指為適應勞動就業、科技進步和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對勞動者在全部職業經歷中按階段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資格評價。
第三條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開辦的以實施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技術等級培訓和勞動就業培訓機構或實體及職業技能鑑定(考核)機構和接受培訓與鑑定的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市勞動行政部門是全市職業技能開發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職業技能開發工作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綜合管理、協調指導及監督檢查。
第二章 職業技能培訓
第五條職業技能培訓是依據職業技能標準對勞動者進行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的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包括就業前培訓、學徒培訓、在崗培訓、轉業培訓、轉崗培訓及其他職業性培訓。
第六條勞動者就業前必須接受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專業技術工種和特種作業崗位的勞動者,應接受適應本工種崗位需要的職業技能培訓。職工轉換工作崗位時,要按新的技能標準要求接受培訓。未升入上一級學校的初、高中畢業生應接受一~三年的職業技能培訓和相關的教育,並取得職業資格,實行勞動預備制度。
第七條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由各級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培訓實體實施。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培訓實體包括:中高等職業院校、技工學校、職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及勞動行政部門批准開辦的職業技能培訓班等。
第八條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實體實行市、縣分級審批與管理。各縣所轄區內開辦職業技能初級培訓機構或實體,由縣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報市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各縣開辦中級以上和市區內(含順城區)開辦初級以上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實體(教育部門辦學除外),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批與管理。開辦高級班,一律經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勞動廳審批。
經批准開辦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實體,由市勞動行政部門統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各培訓機構或實體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後,方可開展培訓業務。
第九條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實體應與用人單位或受培訓者簽訂培訓契約,明確培訓目標、培訓內容、培訓形式、培訓期限、培訓費用、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等。
第十條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成立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實體要加強教學管理,選用國家、省、市勞動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教學計畫、教學大綱和教材,理論教學和實際操作教學課時量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要求。
第十一條凡參加中級以上職業技能培訓的人員,由培訓機構對其等級資格進行初審,報市勞動行政部門核准,合格後方可參加相應等級的培訓。
第十二條職業技能培訓教師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資格考核制度,經市勞動行政部門考核合格,頒發《職業技能培訓教師任職資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
第三章 職業技能鑑定與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職業技能鑑定(考核)是指職業技能鑑定機構依據國家或行業技能標準對勞動者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進行的評價與認定。
市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在市勞動行政部門領導下負責組織、指導本市職業技能鑑定實施工作,職業技能鑑定所(站)承擔某職種(專業)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十四條職業技能鑑定所(站)須取得市勞動行政部門和物價部門核發的《職業技能鑑定許可證》和《收費許可證》後,方可從事鑑定工作。
第十五條職業技能鑑定(考核)範圍包括國家和行業頒布的職業技能標準中的各工種(專業)。職業技能鑑定對象主要有下列人員:
(一)中、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培訓班)的畢(結)業生;
(二)企業學徒工和在職工人;
(三)從事技術工作的軍地兩用人才;
(四)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從業人員及其他需要職業技能鑑定的人員。
第十六條實行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員資格認定製度。各行業、企事業單位應根據《職業技能鑑定規定》向市勞動行政部門推薦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員,經市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培訓、考核合格後,由市勞動行政部頒發《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員資格證書》。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員實行年度考核制度,根據考核情況,市職業技能鑑定管理機構決定是否聘用。
第十七條職業資格證書分為:《崗位合格證書》、《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高級技師合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是勞動者具有某種技術專長的有效憑證。
第十八條凡從事國家、省、市確定的與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密切相關、涉及廣大消費者利益和身心健康的社會通用、技術複雜的工種(崗位)人員必須按下列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實行準入控制,持證上崗。
(一)凡從事準入控制工種的企業技術工人必須根據本人技術等級資格參加相應等級的培訓與鑑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企業須定期組織技術工人參加職業技能鑑定。
(二)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從業人員凡從事國家、省、市確定的準入控制工種(職業)的,須經培訓後進行職業技能鑑定(考核),合格者由市勞動行政部門核發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不經培訓、鑑定,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不準上崗。
(三)職業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及其他職業技能培訓實體的畢(結)業生實行“雙證書”(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職業學校學生學業期滿,按照教學大綱的要求進行考核,合格者發給由教育部門或勞動行政部門核准的學歷證書;技術性專業(工種)的學生,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的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考核鑑定,合格的發給勞動行政部門核准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市勞動行政部門對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進行指導服務、監督檢查,行業特有工種的鑑定工作納入市勞動工作的總體規劃,同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結合起來,同步進行。
第四章 職業技能開發的管理
第二十條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掌握全市勞動力資源的職業技能狀況,做好職業技能培訓與職業技能鑑定的管理、指導與服務工作。企業要向市勞動行政部門報送本企業職業技能狀況統計報表。
第二十一條各級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實體及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實行有償服務,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按照財政部門和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
第二十二條市勞動行政部門對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實體(教育部門辦學除外)及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實行年度審驗制度,未經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單位,取消培訓、鑑定資格。
第二十三條各級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實體開辦職業技能培訓班發布廣告,須報市勞動行政部門核准後,方可由新聞媒介刊播或按有關規定印刷張貼。
第五章 資金保障
第二十四條用於職業技能開發的資金要按期、足額到位,並專款專用。
(一)每年地方財政對依法徵收的教育費附加應安排一定比例用於職業培訓;
(二)再就業經費中的就業訓練費和轉業訓練費,要用於業前培訓和轉崗轉業訓練;
(三)企業按國家規定提取的職工培訓經費,要安排一定比例用於職工技能培訓與考核鑑定。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之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開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實體,未取得《職業技能培訓許可證》開展培訓業務的,經市勞動行政部門查實後,責令停辦培訓業務或補辦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之規定,不實行持證上崗的,由市勞動監察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由物價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