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促進我市旅遊業的持續發展,規範旅遊市場行為,保護、開發和利用旅遊資源,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旅遊業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各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也應將旅遊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因地制宜採取措施促進旅遊業的發展。
第三條 鼓勵和支持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在本市從事旅遊業經營活動。
第四條 市旅遊局為全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全市旅遊業實行行業管理。縣(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和上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實行轄區內旅遊業管理。
第五條 工商、公安、城建、衛生、文化、交通、環保、勞動、技術監督、物價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加強管理,促進旅遊業的發展。
第六條 旅遊經營者必須依法經營,自覺遵守旅遊行業標準和法規,遵循賓客至上、優質服務的社會主義職業道德規範,嚴格執行旅遊安全管理的規定,保障旅遊者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第七條 市旅遊局和旅遊經營單位應對企業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進行崗位培訓和考核,並嚴格執行持證上崗制度。
第八條 市旅遊局對旅遊企業實行公告制度和廣告監督制度。公告分開業公告、變更公告、吊銷許可證公告等。
第九條 旅遊者應自覺保護旅遊資源,愛護旅遊設施。
第十條 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對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市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
第二章 旅遊區(點)
第十一條 旅遊區(點)是指以自然旅遊資源和人文旅遊資源及其它人造景觀為基礎,供旅遊者進行旅遊活動的特定區域,包括旅遊度假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文物保護單位、娛樂區、釣魚區和參觀遊覽點等。
旅遊區(點)規劃與設立必須依照市政府批准的全市旅遊中長期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並與全市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相協調。
第十二條 新建旅遊區(點),應事先提交市旅遊局及有關部門論證會審。
第十三條 經審批後的旅遊區(點),在開發旅遊資源或人造景觀等具體項目上,除須報經市有關部門批准外,應同時報市旅遊局備案。
第十四條 旅遊區(點)依資源價值、環境質量、交通條件、設施狀況、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等條件分別列入國際、國內和市內旅遊路線進行宣傳促銷。
第三章 旅行社
第十五條 旅行社是指有營利目的,從事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安排食宿等旅遊業務的企業。
第十六條 旅行社按照經營業務範圍,分為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
國際旅行社的經營範圍包括入境旅遊業務、出境旅遊業務、國內旅遊業務。
國內旅行社的經營範圍僅限於國內旅遊業務。
第十七條 設立旅行社,須向市旅遊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應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
各旅行社要在工商註冊後15日內,將工商註冊情況報旅遊局備案。
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遊業務。
第十八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按國家《旅行社管理條例》向市旅遊局足額交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
第十九條 旅行社應當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旅行社向旅遊者提供的旅遊服務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得作虛假宣傳。
第二十條 旅行社組織旅遊,應為旅遊者辦理旅遊意外保險。
旅行社招徠、接待旅遊者,應當製作完整記錄,保存有關檔案、資料,以備市旅遊局核查。
第二十一條 旅行社為接待旅遊者聘用的導遊和為組織旅遊者出境聘用的領隊,應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導遊員不得索要小費,收受回扣、私收佣金、超計畫安排購物,不得將境外旅遊者帶往非旅遊涉外定點單位住宿、用餐、購物、就醫等。
第二十三條 境外旅行社或外地旅行社在我市設立常駐機構,須先到市旅遊局辦理申請手續。該機構只能從事旅遊諮詢、聯絡、宣傳活動,不得經營旅遊業務。
第二十四條 旅行社必須接受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服務質量、旅遊安全、對外報價、財務帳目、外匯收支等經營情況的監督檢查。
市旅遊局對旅行社每年進行一次年度檢查。
第四章 旅遊涉外飯店
第二十五條 旅遊涉外飯店是指為海內外旅遊者提供食宿、購物和綜合服務,並擁有一定數量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的企業。
第二十六條 旅遊涉外飯店由市旅遊局確定,凡符合星級飯店條件的,應按照國家關於《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的國家標準,向市旅遊局申請參加星級評定。
第二十七條 星級飯店劃分為五個星級。星級飯店應按照星級標準向客人提供相應的服務,並接受市旅遊局的監督和檢查。市星級評定機構對已經評上星級的飯店,每半年至少覆核一次。
第二十八條 未評星級的飯店,不得使用“某星級”或“相當於某星級”等攀附性廣告字眼進行自我宣傳。
星級飯店不得超越評定的星級進行攀附性廣告宣傳。
第二十九條 飯店旅遊部的業務範圍,只限於組織本飯店散客在本市範圍內的旅遊活動。
第五章 旅遊涉外定點單位
第三十條 實行旅遊涉外定點接待制度。餐館、商店、車(船)公司(隊)、醫院等申請旅遊涉外定點,須經市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非定點單位不得接待境外旅遊團隊。
旅遊涉外定點標誌和證書由市旅遊局統一製作和頒發。
第三十一條 旅遊涉外定點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標準的營業場所、設施設備;
(二)有經考核合格的管理人員、專業人員;
(三)有適合接待旅遊團隊的服務項目;
(四)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標準的安全和衛生條件。
第三十二條 旅遊涉外定點車(船)公司(隊)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須嚴格遵守交通、治安法規,健全行車(船)安全管理制度,保持車(船)技術性能完好、外觀整潔。
第三十三條 旅遊涉外定點單位實行標準化服務質量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市旅遊局制定。
第三十四條 旅遊涉外定點單位每年由市旅遊局組織有關部門定期進行複審。經複審不合格的單位,將取消涉外定點單位資格。
第六章 旅遊市場檢查
第三十五條 旅遊經營者是指為旅遊者提供交通、遊覽、住宿、餐飲、購物、文化娛樂等服務的企業和個體經營者。
旅遊經營者必須執行有關經營管理規範和服務質量標準。
第三十六條 旅遊經營者及從業人員應自覺接受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依法檢查。旅遊市場檢查內容包括:
(一)旅遊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旅遊區(點)遊覽秩序;
(三)對旅遊者服務質量;
(四)旅遊設施設備完好情況;
(五)有無不法經營行為;
(六)安全、衛生情況;
(七)其他旅遊市場檢查任務。
第三十七條 旅遊市場執法人員執行公務,須持市人民政府統一製作的“撫順市行政執法檢查證”,並佩帶“撫順市行政執法”標誌或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涉外飯店星級檢查員證件”、旅遊服務質量監理所證件。對不佩戴標誌或不出示證件的,當事人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第七章 責任與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按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的,按國家旅遊局發布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有關條款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按《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按《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旅行社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相應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四條 旅遊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由撫順市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