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熱收費管理,維護供熱單位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供熱,實現城市供熱的商品化、貨幣化、人格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供熱經營的單位和用戶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是全市供熱工作的主管部門,在城市供熱收費方面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及協調工作。
第四條 全市供熱堅持不交費、不供熱的原則。
第五條 暖氣費和供熱設施維修費(以下簡稱維修費)按以下規定承擔:
(一)單位用房的暖氣費由使用單位承擔;
(二)居民住宅的承租人或產權所有人的暖氣費和維修費由承租人或產權所有人及其所在單位共同承擔;
(三)領取城市最低生活保證金的居民,其住宅暖氣費由政府民政救濟金承擔;
(四)簽訂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協定的下崗職工,如企業停產確無收入來源的,其暖氣費從增加再就業託管經費中統一解決;
(五)停薪留職人員住宅暖氣費由個人承擔;
(六)由社會保險總公司實行社會化管理的離退休人員住宅的暖氣費由社會保險總公司承擔;
(七)因判刑、在押、被單位除名、辭退等原因,失去工作的承租人或產權所有人,其暖氣費由實際居住者承擔;
(八)經所在單位同意轉租(借)他人房屋的,其暖氣費由房屋實際使用人及其在單位共同承擔;未經本單位同意的,暖氣費由個人承擔;
(九)住房面積超過規定的住房標準,其超標部分的暖氣費由個人承擔;
(十)未出售或未配戶的空閒房屋,其暖氣費由房屋所有者承擔。
第六條 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性用房的暖氣費由供熱單位向房屋實際使用人收繳。
第七條 本市居民暖氣費收費標準按市物價局確定的價格收取。
第八條 居民住宅供暖及室內暖氣設施維修實行向個人部分差別收費:
(一)行政機關和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職工每個採暖期按住房建築面積個人承擔部分維修費,收費標準按物價局規定執行;自供暖單位參照此標準自行確定;其它由社會專業供熱單位供暖的用戶原則上由職工所在單位按物價局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住宅室內維修費,單位無能力支付的,由個人支付;無單位者一律按同一標準由個人支付;
(二)行政機關及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職工個人承擔部分暖氣費,標準為住房建築面積每個採暖期每平方米1。5元;自供暖單位是否實行職工個人承擔部分暖氣費,由單位自行確定,其它單位職工暖氣費暫不向個人收費,仍由所在單位統一支付。
各單位離退休幹部個人不承擔暖氣費和維修費。
第九條 各供熱單位和職工所在單位須分別建立職工個人暖氣費收繳檔案。1999年9月底前完成建檔工作,以後每年8月底前核查一次。職工個人暖氣費收繳檔案作為收繳暖氣費的依據。
第十條 各職工所在單位須在銀行建立職工暖氣費專儲帳戶。1999年9月中旬前完成建戶工作並按要求按月存款。個人承擔的暖氣費及維修費由單位按月代扣存入暖氣費專戶。
第十一條 暖氣費收繳方式:
(一)收繳暖氣費的憑據為經供用熱雙方核定蓋章的《職工暖氣費承付單》。《職工暖氣費承付單》由供熱單位提供,經用熱戶所在單位確認。有爭議的用熱戶由供用熱雙方共同重新核實認定。1999年經供用熱單位共同核定的《職工暖氣費承付單》,以後逐年延續有效,如有變動,由用熱單位負責到供熱單位辦理變更手續。
(二)各用熱單位於每年10月31日前交清當期暖氣費,不能按期交納的用熱單位,須向供熱單位提出分期付款計畫,經供熱單位同意並雙方簽定協定後,方可分期付款。
(三)代收用戶暖氣費的產權單位必須對供熱單位負責,按要求將用戶暖氣費及時交付給供熱企業。
(四)陳欠的暖氣費應在本年8月底前結清,不能按期結清的,經供熱單位同意,可簽訂還款協定,對拒不履行交費義務的單位,供熱單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清欠。
(五)市財政承擔的公建及所屬職工的暖氣費由市財政局統撥給市供熱辦,市供熱辦與供熱單位核定後,直撥給相應的供熱單位。市財政開資職工個人承擔的暖氣費由市財政局開資的一級戶單位進行核定,並於每年9、10兩個月從工資中代扣統一直撥給市供熱辦,再由市供熱辦審查無誤後,直撥給相應的供熱企業。上述兩項暖氣費由市供熱辦對供熱單位全過程監控使用。
(六)領取城市最低生活保證金居民的暖氣費,由市民政局統撥給市供熱辦;市供熱辦依據民政部門提供的證明進行覆核登記,確認無誤後,將暖氣費直接撥付給相應供熱單位。
簽訂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協定並符合本規定第五條(四)項的下崗職工的暖氣費,由市就業局統撥給市供熱辦;供熱單位憑收取的由市就業局開據的證明統一到市供熱辦登記核實,經確認無誤後,市供熱辦將暖氣費直接撥給供熱單位。
上述專項暖氣費的撥款時間和比例為:每年9月、10月、11月、12月分別按25%比例撥付到位,其中,1999年分10月、12月兩次付清。
第十二條 凡在10月10日前未簽定《職工暖氣費承付單》的用戶,供熱單位將不保證按期供熱。
第十三條 用戶擬採取其它方式供熱而要求下網的,產權或物業管理單位要以棟號為單位徵得居民同意後,在供暖期前一個月向供熱單位提出下網申請並結清欠費,由供熱單位確認並經市供熱辦審批後辦理下網手續,職工所在單位承擔的暖氣費可發給本人。
第十四條 供熱單位須按設計,生產等技術規範標準供熱,凡因設計、施工、維修、供熱運行等違反技術規範標準,降低供熱質量,影響用戶用熱的,用戶有權向責任單位索賠熱費。索賠發生糾紛的,可由市供熱辦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用戶可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