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暫行辦法

撫順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暫行辦法

《撫順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暫行辦法》已經1994年6月8日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4年6月14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urban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in Fushun
【發布單位】80614
【發布文號】撫順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
【發布日期】1994-06-10
【生效日期】1994-06-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7號)
《撫順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暫行辦法》已經1994年6月8日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4年6月14日起施行。
市長 陳豪淖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日
撫順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工作、生活環境,依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我市市區內一切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分級管理,專業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撫順市城市建設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城建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城市環境衛生工作行政主管部門。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處是城市環境衛生專業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環衛部門),負責對全市環境衛生的監察指導。
區城建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的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區環境衛生管理處(以下簡稱區環衛部門)負責本轄區環境衛生的作業管理和監察。
第五條各級城市環衛部門應會同各有關部門加強城市環境意識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市民環境衛生意識和遵章守法觀念,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尊重城市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其履行職責。
第二章 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六條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時應按國家規定,將環境衛生設施與其它工程配套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第七條凡新建、改建、擴建環衛設施,其設計和驗收須有市環衛部門參加,環衛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其中,由環衛部門管理的設施應及時移交環衛部門管理和維護。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和擅自拆除、遷移、占用、封閉各種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改變使用性質。確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由拆遷單位先建後拆或按規劃要求辦理,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不認真執行有關規定,市政府要認真查處。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堵塞用於清運垃圾、糞便的作業場所和通道。因堵塞清運通道造成垃圾積存、糞便溢出的,限期由責任單位、責任人清運,無法查明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由該轄區內城管監察部門負責清除。
第十條市環衛部門應制定城市公廁建設規劃,根據規劃在街道、廣場等地按國家標準修建、改造公共廁所。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公廁,可實行收費管理。
市區內建築工地必須設定按環衛部門設計要求製作的移動式水沖廁所。
市場、占路市場、攤區、娛樂場所、飯店應按有關規定設定廁所,廁所衛生管理及糞便清理自行負責,否則不得開辦。
第十一條城市公廁的清掃保潔由產權單位負責,單位使用的公廁清掃保潔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三章 城市街路清掃保潔
第十二條城市街路的主次幹道和支路、廣場的清掃保潔,由區環衛部門負責。
街巷路、居民區庭院、民廁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公園、遊園、景點、綠化帶由權屬單位清掃保潔。
第十三條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應按市、區劃定的環境衛生責任區負責清掃保潔工作。
第十四條城市集貿市場攤區的環衛設施的設定和清掃保潔由開辦單位負責。
各種攤點、棚亭周圍二米內的環境衛生由從業者負責清掃保潔。
第十五條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竣工後未移交環衛部門管理前,環境衛生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凡市區內施工現場須保持周圍環境清潔,不得泥車上路、污水外排,污染路面。
建設工程竣工後,工程殘土須在十日內清除完畢。
第十七條在市區內運行的運輸液體、散裝貨物的車輛,應當密封、包紮、覆蓋,不得泄漏、遺灑。
第十八條市區內的煤場,在出口處應設定沖刷設施,保證淨車上路。
第十九條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和菸頭等廢棄物,不亂倒垃圾、污物,不從樓上拋撒雜物、髒水。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進行慶典等活動,對其撒落的彩紙、宣傳品、包裝紙等廢棄物必須當即自行清掃乾淨。
第四章 城市廢棄物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環衛部門對城市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及城市公廁、居民旱廁的糞便,由區環衛部門統一清運。
非居民生活垃圾由垃圾產生單位或個人負責清運,或委託環衛部門有償清運。
企事業單位自管住宅區的生活垃圾,由本單位自行清運或委託環衛部門有償清運。
第二十三條所有單位和居民生活垃圾,應在指定的垃圾箱、站,定點、定時傾倒。
第二十四條環衛作業部門應及時清運生活垃圾,日產日清。垃圾箱、站應配有專人管理,清運垃圾的車輛應加苫蓋,不得沿途撒落。
第二十五條各醫療院所、屠宰場、生物製品廠等產生的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當中或自行處理,必須到市環衛部門辦理手續,由市醫療垃圾焚燒處理站集中焚燒處理。含毒工業垃圾由產生單位按規定自行處理後方可排入垃圾場。
第二十六條排放工業廢棄物、建築垃圾、經營性垃圾等,必須到環衛部門辦理手續,按規定繳納垃圾排放管理費,送到指定的排放場。
各單位自產、自運、排放在自備場地的固體廢棄物可免收管理費。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衛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罰款等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經濟損失: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除賠償損失外,並由市環衛部門處以500-2000元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環衛部門或街道辦事處按每汽車垃圾處5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條規定不按時清掃保潔的,由環衛部門處以50-200元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六、十七條規定的,由環衛部門按污染路面每平方米10元處以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十三條規定的,由環衛部門處以5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環衛部門處以50-500元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市環衛部門處以500-3000元罰款;
(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環衛部門處以500-2000元罰款;
(九)其他違反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行為者,由環衛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實施行政處罰由處罰機關下達處罰通知書。罰款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票據,罰沒款的使用按《撫順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六亂”行為實施處罰的補充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侮辱、毆打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城市環境衛生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工作失職,情節輕微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複議。對區環衛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向區城建部門申請複議;對市環衛部門和區城建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向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或複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依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管理規定。
第三十三條建制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城建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四日起施行,市政府一九八二年發布的《撫順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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