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揭陽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是一項由揭陽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揭陽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揭陽市人民政府
  • 文  號:揭府令第5號
  • 分類:城鄉建設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保障市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統計局令第162號)和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本市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廉租住房的保障和管理。
第三條 市建設局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主管部門,市房產管理局負責本市市區廉租住房建設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負責市區廉租住房申請的受理工作。區建設局、民政局負責市區廉租住房申請的核查等具體工作。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監察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物價局等部門,按照《關於印發揭陽市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揭府辦[2007]85號)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市市區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區廉租住房建設計畫由市房產管理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建設廉租住房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按廉租住房政策給予優惠。
第五條 市區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實物配租相結合的住房保障方式。
本辦法所稱貨幣補貼,是指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家庭為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
第二章保障資金及房屋來源
第六條 建立揭陽市市區廉租住房資金專戶,其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市、區(榕城區、東山區、試驗區)本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土地出讓淨收益中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三)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四)上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
(五)社會捐贈的資金;
(六)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七條 市區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於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二)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公有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九條 新建廉租住房單套戶型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新建廉租住房為普通裝修,標準為通水通電、有廚房和衛生間配套。
 第十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實行保障型物業管理。
第十一條 市區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按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標準執行。
單位面積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測算市場平均租金,報市物價局核准。
第三章保障標準及條件
第十二條 市區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積標準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0平方米。
市人民政府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對保障面積標準定期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申請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市市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連續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個月以上;
(二)家庭成員擁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合併計算人均低於或等於8平方米;
(三)家庭成員均具有本市市區常住非農業戶口且實際居住,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市區常住非農業戶口滿3年,其他成員戶口遷入須滿1年;
(四)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孤、老、病、殘、革命傷殘軍人、烈屬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特殊困難家庭,可以優先申請實物配租。
市人民政府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對市區廉租住房申請條件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章申請和審核
第十四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揭陽市市區廉租住房申請表》;
(二)家庭收入情況和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家庭成員戶口簿、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
(四)民政部門核發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複印件(驗原件);
(五)軍烈屬證或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殘疾人證或其他證件、證明材料的複印件(驗原件)。
第十五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符合申請條件的居民家庭,應當由戶主或由戶主委託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提交申請材料。
(二)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材料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查驗核實。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備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當提出審核意見,向申請人發放受理憑證,並將全部申請材料送交所屬的區民政部門。
(三)區民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6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的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證明檔案或其他證件、證明以及是否屬於重點優撫對象進行審核。申請人為殘疾人的,需會同區殘疾人聯合會對殘疾人證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並將全部申請材料送交區建設局。
(四)區建設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6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住房情況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並將全部申請材料送交市房產管理局。
(五)市房產管理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6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是否擁有商品房的情況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
(六)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家庭,由區建設局在6個工作日內交由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戶籍所在社區或單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家庭, 區建設局予以輪候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經審核不符合條件或者公示異議成立的,區建設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或其他居民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可向市房產管理局提出申訴。
第十六條 市房產管理局應會同市民政局、區建設局、區民政局、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家庭的戶籍、人口、收入、住房和建房用地等狀況進行調查審核。審核方式包括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市房產管理局根據資金狀況確定貨幣補貼家庭的入圍比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家庭通過搖號方式排序,並根據搖號結果向入選家庭發放通知書。
市房產管理局根據房源狀況確定實物配租家庭的配租比例,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家庭通過搖號方式,確定入圍家庭,並根據搖號結果向入選家庭發放通知書。
第十八條 收到貨幣補貼通知書的申請人家庭,由其年滿18周歲的家庭成員憑該通知書和個人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區建設局簽章確認,區建設局按月將申請人家庭的貨幣補貼存入申請人的銀行賬號。
收到實物配租通知書的申請人家庭,由申請人憑身份證到市房產管理局看房、選房;選房後,由其年滿18周歲的家庭成員憑該通知書和個人身份證到市房產管理局簽訂實物配租契約,憑身份證和契約辦理入住手續,市房產管理局按月收取租金。
第十九條 市房產管理局在全部配租契約和協定簽訂後,編制匯總表報市建設局備案,並將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予以公布。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市建設局會同相關部門定期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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