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礦許可證制度,是關於採礦許可證的取得條件、申請、審核、發放和管理的一整套程式、措施和方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其管轄海域開採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過審查批准,方能取得採礦許可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採礦許可制度
- 所屬學科:國土資源學
採礦許可證制度,是關於採礦許可證的取得條件、申請、審核、發放和管理的一整套程式、措施和方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其管轄海域開採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過審查批准,方能取得採礦許可證。
採礦許可證制度,是關於採礦許可證的取得條件、申請、審核、發放和管理的一整套程式、措施和方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其管轄海域開採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過審查批准,方能取得採礦許可證。否則,不得進行採礦活動。不同...
《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 國家實行採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採礦權使用費,按照礦區範圍的面積逐年繳納,標準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第十條第一款 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採礦權的,採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納採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採礦權...
礦產資源開採登記制度(minerals-mining registering system),指調整採礦登記的管理機關與採礦權申請人及採礦權人有關開採礦產資源的申請、審批登記和頒發採礦許可證的法律規範。中國礦產資源法律規定,開採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經批准頒發採礦許可證、取得採礦權。簡介 學科:礦產資源經濟與管理 詞目:礦產資源開採登記...
採礦權,又稱“礦產使用權”,是指採礦企業在開採礦產資源的活動中,依據法律規定對礦產資源所享有的開採、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開採礦產資源應當依法分別取得採礦權,國家保護依法取得的採礦權不受侵犯,維護礦產開採區域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國家實行採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採礦...
(二)在國營礦山企業範圍內非法開辦的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應當關閉或到指定的其他地點採礦。第二十二條 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實行採礦許可證制度。採礦許可證及採礦申請登記表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第二十三條 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報請審批的檔案,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覆核並簽署意見後,根據批准...
這意味著,如果沒有行政許可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作為依據,即使礦業權人違反有關管理要求,行政機關也不得將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同時,《辦法》調整完善了異常名錄制度,不再將列入異常名錄作為嚴重失信主體認定的前提,並規定了兩類列入異常名錄的情形,即未按規定履行勘查開採信息填報公示義務和未達到...
建立探礦權保留制度,有利於保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探礦權人可以在保留期內籌資進一步勘查或開採,也可以融資進行合資、合作勘查與開採,還可以依法將探礦權轉讓他人而獲取投入回報。世界上許多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都實行了探礦權保留制度。探礦權變更 change of exploration rights 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
我國在自然資源保護管理中普遍實行了許可制度。在土地資源方面,有“土地使用權證”;在草原資源方面,有“草原使用權證”;在森林資源方面,有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在礦產資源方面,有採礦許可證、勘查許可證;在漁業資源方面,有養殖使用證、捕撈許可證;在野生動物資源方面,有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
在這一制度規定下,凡是要從事地下探礦、採礦的個人或企業,都要按國家有關礦業法的規定,辦理一定的手續,繳納一定的款項,然後取得相應的特許權或租用權。若所要進行工作的土地歸私人所有,還須取得地表土地所有權人的允許方可正式進行工作。中國礦業權制度 我國的礦業權制度在計畫經濟時期一直付闕,直至1986年3月19...
國家保護依法取得的探礦權、採礦權不受侵犯,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區域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第六條 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費用。國務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規定減收或者免收有關費用。開採礦產資源應當依法繳納資源稅。第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地質調查制度,加強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為礦產資源勘查、...
自然資源部,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按照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項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對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給予資金補助。第十七條採礦權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基金由企業自主使用,根據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經費預算、工程實施...
第十五條 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和各類礦產儲量的統計資料,實行統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國務院規定匯交或者填報。地質勘查報告以及其他有價值的地質勘查資料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實行有償使用。第四章 礦產資源開採 第十六條 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採礦許可證:(一)國務院《礦產資源...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做好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礦產資源勘查 第九條 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勘查下列礦產資源,由自治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勘查許可證:(一)國務院《礦產...
探礦權人因故撤銷勘查,或者已經完成勘查的,或者探礦權保留期屆滿的,應當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勘查許可證註銷手續。第三章 礦產資源開採 第十四條 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採礦許可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一)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規模為中型的礦產資源;(二...
第三章 探礦權、採礦權的取得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 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實行許可證制度。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應當依法領取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取得探礦權、採礦權。第十四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勘查礦產資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勘查許可證。但依法應當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條【勘查開採登記及稅費】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實行登記制度,依法取得礦業權。礦業權包括探礦權和採礦權。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費用。開採礦產資源應當依法繳納資源稅。第五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建立健全礦產資源管理工作機制,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採...
第六條 開採礦產資源實行統一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必須做好本轄區內礦產資源的開採規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地礦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 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資質條件。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實行許可證制度和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探礦權、採礦權通過申請或招標投標的方式...
根據資源儲量變化、市場需求和礦產資源安全等狀況,需要實行開採總量控制的,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期下達開採總量控制指標。開採總量控制指標一經下達應當嚴格執行。第五條【地質調查】 國家建立健全地質調查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地質科學技術...
第四條 探礦權、採礦權統稱為礦業權。依法取得礦業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為礦業權人。礦業權實行有償取得制度,可以依法轉讓。依法取得的礦業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礦業權人的合法經營,不得以任何形式強行提出合資、合作辦礦或者合股、坐股、坐地分成等要求。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
第五條 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必須經審批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依法取得探礦權、採礦權。自治區保障合法的探礦權、採礦權不受侵犯。禁止無證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第六條 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和土地復墾的法律、法規。第七條 探礦權和採礦權實行有償取得制度。探...
第八條 自治區實行資源有償開採制度,開採礦產資源應當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交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自治區實行地質成果有償轉讓制度。有償轉讓的地質成果,應當經國有資產評估部門進行資產評估。第九條 自治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一) 負責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維護礦產...
第二十八條 對國有礦山企業、從事地表下開採的其他礦山企業、個體採礦實行礦產儲量核查制度。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每年對國有礦山企業、每半年對其他礦山企業的礦產儲量進行一次核查。對集體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必須以坑道測量資料為依據,對儲量作出評估,資源枯竭的,註銷採礦許可證,並關閉礦井。第二十九條 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接到採礦權人提交的閉坑報告後,按照大型礦山在六個月內、中型礦山在三個月內、小型礦山在一個月內的時限,組織有關部門對閉坑報告進行審查和現場檢查驗收。檢查驗收合格的,依法辦理採礦許可證註銷手續。第十六條 開採礦產資源實行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
第三條 礦產資源是指可以開採利用的呈固態、液態和氣態的自然資源。礦產資源包括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和水氣礦產四大類。礦產資源的具體種類,由自治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另行公布。第四條 從事礦產資源勘查活動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取得勘查權;從事採礦活動,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採礦許可證,...
澳大利亞將礦產權分為三類,即探礦權,採礦權和評價權。日本礦業權制度以許可證制度為主,可分為鑽探權制度和採掘權制度,而且規定取得鑽探權的企業在探明勘探區確有礦產並適於開採時,享有所探礦床的採掘優先權。綜觀中外學術界對礦業權概念的解析,我們發現有些學者根本不分探礦權和採礦權,直接設定一個礦權;有...
並依照《礦山安全法》,實行“誰採礦,誰管理,誰受益,誰負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接受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第二十四條 國有、集體、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因資源枯竭關閉礦山或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內閉坑或報廢礦井,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辦理《採礦許可證》註銷手續。...
3.採礦登記審批制度。凡是開採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礦產地質主管部門辦理採礦登記手續,申請採礦許可證,取得礦產資源開採權。未取得開礦權的,不得進行採礦活動。(三)開發管理 國有礦產資源開發管理,是指對國有礦產資源進行合理開採、綜合利用、有效經營的管理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計畫管理。對礦產資源...
(三)越界開採、擅自改變開採方式的;(四)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或環境事件的,發生土壤和地下水嚴重污染的;(五)未落實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六)未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等相關制度要求,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七)未按要求定期開展尾礦庫污染隱患排查治理的或尾礦庫污染...
第四章 礦產資源開採 第十六條 礦山開採規模應當與礦產資源狀況相適應,嚴格限制小型礦山企業的發展,鼓勵和扶持礦山企業規模化、集約化經營,確保礦產資源合理利用。第十七條 採礦權申請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經依法登記、領取採礦許可證後,成為採礦權人。開採河砂等礦產資源,法律、行政...
第六條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從事礦產資源勘查活動,必須依法取得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已經依法申請取得採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範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國家規定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發證的礦產資源勘查項目,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初審,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發證;其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