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造林綠化管理辦法

《拉薩市造林綠化管理辦法》是拉薩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拉薩市造林綠化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3年8月18日拉薩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
第一條 為改善生態環境,規範造林綠化工作,保護公民造林積極性,促進本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拉薩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林業部門)是本市造林綠化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 本市造林綠化的目標是提高森林覆蓋率,改善林業生態環境,擴大森林資源總量,加強對森林資源的保護。
第五條 造林綠化的原則是:林業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林業發展堅持先易後難先近後遠;林業發展要尊重客觀規律;林業發展要與農牧民增收相一致;林業發展堅持發展與保護並重;林業發展規劃要切實可行。
第六條 造林綠化應建立科學、規範的林業生態項目規劃體系,包括:
(一)各縣(區)按照市林業部門規划進行工程項目的實施,嚴格規範工程建設程式;
(二)造林綠化應明確:定面積、定位置、定樹種、定造林方式(混交或純林)、定誰種、定誰管、定林權。
第七條 各項目區應在技術人員指導下嚴格按照技術規程實施造林,規範造林面積、造林種苗等級、造林整地方式。
第八條 市林業部門必須健全造林綠化責任制,堅持誰造林、誰管護、誰受益。
第九條 造林工程實施規範化管理,包括:
(一)規範建設程式。造林項目必須按照規定實行按規劃立項、按實際項目立項、審批、設計實施、竣工驗收。
(二)強化工程管理。建立工程技術標準,實施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負責制、項目監理制、項目驗收制、項目審計制。
(三)造林工作實行任務分解、層層落實,建立監督機制,建立信息體系。
第十條 推進林權制度改革(明晰林業產權制度),按照規定發放林權證。
第十一條 市林業部門應加大林地資源的管理力度,建立林地資源檔案。
第十二條 造林工程按規劃設計程式投資,抓重點、兼顧一般。
第十三條 各縣(區)林業部門設立資金專戶,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名義擠占、截留、挪用。
第十四條 市林業部門每年定期審查資金使用情況,掌握工程進度、監督工程質量,加大審計力度。
第十五條 本市義務植樹活動中,凡符合法定年齡的公民每年應義務植樹5棵,沒有參加或者沒有完成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繳納綠化費。
義務植樹所需苗木由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提供。
第十六條 市綠化委員會可以籌措資金建立造林綠化基金。
綠化費徵收範圍、標準由市物價、財政、稅務、綠化委員會共同制定。
第十七條 市林業部門應制定獎勵標準,對在造林綠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各項建設工程、地質勘查、礦藏開採經批准占用林地的,必須向林業部門繳納徵用林木及附著物補償費,包括森林植被恢復費、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第十九條 經批准徵用、占用林地而需採伐林木的,應依法申辦林木採伐許可證,並納入當年的年森林採伐限額,採伐的林木歸林權所有者。
第二十條 林權權利人必須加強對林木的保護,增強生態意識,需要採伐或更新林木必須有跡地更新、規劃並經市林業部門批准後方能採伐。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林業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相關法規處罰。
第二十一條 市林業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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