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林業局造林管理辦法

《廣東省林業局造林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廣東省造林管理工作,科學推進國土綠化和森林城市建設,廣東省林業局印發的管理辦法,加強從編制規劃至檢查驗收的造林全過程管理,進一步完善我省造林管理的法理基礎。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辦法分總則、任務管理、項目管理、作業設計、施工管理、撫育管護、檢查驗收、信息檔案管理、附則九個部分,根據現行森林法、招標投標法、政府採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最新造林、科學綠化等有關政策檔案,以及造林技術規程等有關技術標準,規定了造林項目全過程的管理措施和技術要求。

基本介紹

發布歷程,檔案全文,

發布歷程

2022年1月29日,廣東省林業局印發《廣東省林業局造林管理辦法》。

檔案全文

廣東省林業局造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推進國土綠化和森林城市建設,提高我省造林成效,精準提升森林質量,增強森林生態系統功能和優質生態產品供給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科學綠化的指導意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科學綠化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指導性檔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造林是指在無林地、疏林地、跡地或林冠下通過人工或天然方式營建森林的過程。包括無林地造林、跡地更新、退化林修復(補植套種、低效林改造)、封山育林。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林業主管部門承擔的、政府財政資金投入或補助的造林項目;其他部門或其他投入主體的造林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林業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做好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考核評價等工作。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加強國土綠化宣傳,形成全社會植綠愛綠護綠的良好氛圍。
  第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契約約定,落實科學綠化要求,加強質量管理,營造高質量森林。
第二章 任務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製造林和國土綠化專項規劃,合理確定造林範圍和目標任務,並根據規劃目標任務制定年度計畫。規劃應符合國土空間管控要求,禁止違規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造林綠化。禁止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
  省林業局將國家和省的造林計畫,分解下達給各地級以上市、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及省直屬單位。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將上級下達的造林計畫納入本縣(市、區)年度造林任務。
  第七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及省直屬單位應當根據年度造林任務,提前做好申報、審核、入庫等造林項目儲備工作,確保項目條件成熟、可以實施。
  第八條 國家和省下達的年度造林任務分考核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考核性任務按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目標和林長制督導考核要求進行檢查評價,指導性任務由各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完成。
  第九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向地級以上市林業主管部門報送造林進度,地級以上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匯總本行政區域造林進度後,報送至省林業局;省直屬單位徑報省林業局。進度報送應及時、準確、全面。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十條 納入中央預算內的造林項目,應當按照財政資金投入和企業投資管理要求,履行項目審批或核准、備案程式。中央財政資金投入的造林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履行項目申報程式。
  第十一條 造林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等環節實行招投標制、政府採購制等政府規定的採購辦法和技術承包責任制。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
  財政資金投入達到招投標或政府採購規定額度的造林項目,必須實行招投標或政府採購;投入規模較小,未達到公開招投標額度和政府採購標準的,可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自行組織招標或採購;依法不進行招投標的項目,市、縣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建設主體選擇方式。
  建設單位應當依據招標投標或政府採購相關規定明確承攬項目條件,將企業誠信和業績作為選擇造林項目施工單位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造林項目必須進行作業設計,作業設計由建設單位組織編制,並由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單位或機構承擔,允許具備林業高級職稱的專家編制。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簽訂契約,契約內容必須明確造林地點、面積、樹種、混交比例、作業方式、完成時間、質量標準、驗收程式、雙方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及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四條 造林項目應當聘請監理單位,對施工進度、質量和安全生產進行全面控制,對施工過程組織協調。監理單位應當按契約規定,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進度、質量、安全生產等情況報告。項目完工查驗後,監理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監理報告。
  第十五條 造林施工項目的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關資金管理辦法和契約約定執行。“先造後補”和“以工代賑”項目的資金支付,按其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作業設計
  第十六條 作業設計應當以年度造林任務和財政部門下達的資金安排計畫為依據,按造林項目要求進行編制。林業主管部門要對作業設計的造林用地、樹種選擇、苗木質量規格、技術措施、資金籌措等內容進行技術性和規範性審核。
  第十七條 精準落實造林用地,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科學安排造林用地,重點造林任務用地應當“落地上圖”,建立造林小班矢量化圖斑,疊加到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上,實現精細化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條 作業設計應當按照《造林作業設計規程》和項目具體要求,遵循現場調查的原則,以作業小班為單元編制,並具有較強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內容包括設計說明書、附表、附圖和附屬檔案等。
  第十九條 造林樹種選擇應當參照《廣東省主要鄉土樹種名錄》,以優良鄉土樹種為主。
  公益林造林應當營造3個以上樹種的混交林,依據樹種生物學特性和立地條件選擇適宜的混交方式。
  商品林造林單個樹種純林面積不得超過100公頃,與純林相鄰的小班必須使用不同樹種或營造混交林。
  第二十條 根據造林樹種、造林地土壤條件和資金投入情況,遵循科學精準合理施肥原則,選用合適的肥料,科學設計施肥用量、施肥時間和施肥方法。
  第二十一條 根據造林項目實際需要,可以建設森林保護及基礎配套設施,設計科學有效的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及防範畜牧破壞等設施,做到與造林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配套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中央和省財政資金投入的造林項目,作業設計由地級以上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報省林業局備案。
  地級以上市、縣級財政資金投入的造林項目,作業設計由本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報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省屬國有林場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造林項目,作業設計報省林業局審批。
  第二十三條 項目調查設計、監理費用的支付參考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林業行業調查規劃項目收費指導意見》執行。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條 實行造林全過程質量管理與控制,嚴格按作業設計施工,按造林工序安排施工進度,執行苗木、肥料等材料進場報驗制度,落實監理單位和主管部門整改要求。無作業設計或作業設計未批覆的造林項目,不得組織施工。造林項目應避免造成對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的破壞。
  第二十五條 進行林地清理,應當充分保護原生植被、野生動物棲息地、珍稀植物等。採用穴狀、帶狀等方式整地,穴墾的深度、寬度應當符合作業設計要求。禁止煉山、全墾整地,適當選用魚鱗坑整地、修建梯地、保留梯間植被等水土保持措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或土地退化。
  第二十六條 造林項目應當選用良種壯苗,選用1—2年生的Ⅰ級苗木,並具備“兩證一簽”。禁止使用老化苗木。具體造林項目對苗木質量有高於前述標準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選擇適宜的造林時機開展種植作業。造林成活率達不到合格標準的,應當在本年或下一年春季補植,使其儘快達到合格標準。
  第二十八條 造林應當合理施放基肥。基肥應於種植前10天以上施放,與表土混勻後覆土待種植。
  第二十九條 造林項目按批覆的作業設計施工,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監理單位出具意見,委託設計單位作出相應設計變更後,報原渠道重新審批。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協商確定工程變更費用及工期變化,會簽工程變更單。
  第三十條 封山育林項目施工按照《封山(沙)育林技術規程》(GB/T 15163)執行,設立封山育林標識牌,落實管護人員和封育措施。
  第三十一條 造林施工應當做好安全管理。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安全教育、器械使用、場地布置、環境管理等方面。應落實安全責任,開展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嚴格按規範操作機械,合理選擇並穩固搭建生活營地,強化森林火災預防和疫情防控,加強安全監督檢查,及時排查消除安全隱患。遇極端惡劣天氣,嚴禁野外施工作業。
第六章 撫育管護
  第三十二條 堅持造撫並重,全面加強新造林撫育管護,新造林要進行連續三年撫育,每年不少於一次撫育。
  第三十三條 新造林撫育包括擴穴培土、割灌除草、施肥、補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撫育管護作業。結合撫育進行追肥,宜採用溝施或穴施的方法,深度以不傷及幼樹根係為宜。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根據契約約定應當承擔施工期間新造林地的管護職責,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將新造林地納入格線化護林員的管護職責。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設護林設施,做好森林火災預防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第七章 檢查驗收
  第三十五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是造林質量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對本行政區域造林項目實施進行監督與檢查驗收。
  第三十六條 各地級以上市、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標準、規定、設計檔案等,組織對本級造林情況進行檢查驗收,檢查驗收結果作為工程結算依據,並報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省直屬單位造林自行組織檢查驗收,並報省林業局備案。省林業局將組織年度核驗,核驗結果作為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目標、林長制等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檢查驗收的內容包括核實造林面積、造林樹種、種苗質量合格率、保留株數、造林成活率、林木長勢、撫育管護率等指標完成情況。
  第三十八條 造林面積採用遙感判讀、地形圖勾繪、無人機測繪等方式,現場實地全面核查,面積核實誤差在±5%(含)以內的以作業設計面積為準,±5%(不含)以上的以核實面積為準。造林面積核實率應當達100%。
  第三十九條 造林當年經檢查達到下列標準的視為當年造林合格:
  (一)種苗質量合格率達95%(含)以上。
  (二)造林成活率達85%(含)以上, 計算方法執行GB/T 15776。
  (三)混交林小班造林樹種中任一樹種造林株數占總株數比例低於50%(不含),特殊情況造林除外。
  (四)按照造林契約約定標準,林木生長良好的判定為合格。
  第四十條 造林三年後經檢查達到下列標準的視為造林成效成林:
  (一)造林保存率80%(含)以上,或造林小班(地塊)鬱閉度0.2(含)以上,計算方法執行GB/T 15776。
  (二)營造混交林任一樹種保留株數占總株數比例低於50%(不含),特殊情況造林除外。
  (三)按照造林契約約定標準,林木生長良好的判定為成效成林。
  第四十一條 造林綠化質量高、成效好、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給予通報表揚;造林綠化成效差、質量嚴重不合格的企業,責令限期整改;對弄虛作假、玩忽職守造成質量事故的,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颱風等自然災害、森林火災等社會事件導致造林成活(保存)率低於41%(不含)的,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申請,地級以上市林業主管部門核實後,可認定為造林失敗。經認定造林失敗的可重新申請造林。
第八章 信息檔案管理
  第四十三條 實行造林檔案管理制度。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及時收集、整理造林過程中的文字和圖像資料,建立健全造林技術檔案。
  逐步建立省、市、縣級造林質量管理信息系統,實行信息化管理,提高造林管理水平。
  第四十四條 造林檔案主要包括造林計畫檔案、資金下達檔案,造林作業設計、設計變更資料,作業小班矢量化檔案、招標投標檔案、監理報告、竣工驗收報告、竣工結算資料、種苗“兩證一簽”,造林檢查驗收報告、統計表、圖紙、外業表,以及造林施工期間的圖片視頻等資料。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東省造林管理辦法(暫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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