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暫行辦法》是1999年1月20日拉薩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公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拉薩市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9年1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9年2月1日
- 門類:宗教事務
《拉薩市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暫行辦法》是1999年1月20日拉薩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公布的條例。
《拉薩市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暫行辦法》是1999年1月20日拉薩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公布的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全面正確貫徹國家的宗教政策,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依法加強對本市宗教活動...
一、拉薩市城鄉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12月1日拉薩市人民政府第1號令發布)二、拉薩市管制刀具管理暫行規定(1995年5月8日拉薩市人民政府第5號令發布)三、拉薩市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1月20日拉薩市人民政府第4號令發布)四、拉薩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1999年6...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宗教活動場所管理,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宗教事務條例》制定的辦法。由國家宗教事務局於2023年3月24日印發徵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4月24日。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19號公布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自2023...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大型宗教活動管理,切實維護正常宗教秩序,確保社會公共安全,根據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和《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型宗教活動,是指在傳統宗教活動地點信教民眾自發形成或由合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宗教團體舉辦的,符合國家...
青海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青海省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規定》,該規定細則總共二十三條。詳細地規範了宗教組織必須按照政府相關規定進行和從事宗教活動。正式實施定於1992年10月01日。【發布單位】82701 【發布文號】【生效日期】1992-10-01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1...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順,社會和諧,規範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據《宗教事務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宗教事務,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
第一條 為了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對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根據憲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宗教活動場所,是指開展宗教活動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處所。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必須進行登記。登記辦法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制定。第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由該場所的管理...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暫行規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則。第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是指伊斯蘭教清真寺,佛教(喇嘛教)寺廟,基督教、天主教、東正教教堂,道教宮觀以及信教民眾聚會的宗教活動點...
第十條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按照國家《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編印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出版公開發行的宗教出版物和音像製品,按照國家《出版管理條例》、《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和西藏自治區《關於進一步加強宗教類出版物市場管理暫行規定》辦理。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和音像製品,應當符合國家《出版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範宗教臨時活動地點審批和管理,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一般應當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行,由宗教活動場所、宗教團體或者宗教院校組織,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主持,按照教義教...
《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國家宗教事務局令 第7號 《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已於2010年1月7日經國家宗教事務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長 王作安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主要內容 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宗教...
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宗教活動場所的財務行為,加強宗教活動場所的財務管理,維護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宗教事務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宗教活動場所,是指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等規定登記的寺院、宮觀、...
為了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依法加強對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促進宗教活動場所自身管理的制度化和規範化,根據《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和《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予以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第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的年度檢查(以下稱“...
外國人不得參加本市公民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經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1987年10月9日拉薩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拉薩市人民政府關於集會遊行的暫行規定》即行廢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職業人員管理暫行規定 (1990年8月23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九十六次常務會議通過,1990年9月16日公布施行)浙江省宗教活動管理規定 (1992年4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號發布)福建省宗教活動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規定 (1992年9月1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頒布)貴州省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 (1992年12月24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活動管理暫行規定》經1990年8月2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通過,1990年8月2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該《規定》共22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根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國家...
通過開展系列教育實踐活動,引導民眾把精力集中到過好今生幸福生活上來,持續淡化宗教消極影響。全市各單位、組織和個人發現非法採集、運輸攜帶和破壞原生植物的違法犯罪行為,均有舉報的義務。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拉薩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 施行。
第三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並對執行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市和區(市)縣有關部門協同同級宗教事務部門實施本辦法。第四條 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有固定的處所和名稱;(二)有經常參加宗教活動的信教公民;(三)有管理組織和管理規章;(四)有主持...
《山東省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宗教活動場所管理,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山東省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的辦法。2023年9月1日,山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印發《山東省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