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宗教事務條例》規定,2018年2月22日, 國家宗教事務局印發了《宗教臨時活動地點審批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辦法明確了宗教臨時活動地點的申請條件、審批程式以及監督管理。
根據《宗教事務條例》規定,2018年2月22日, 國家宗教事務局印發了《宗教臨時活動地點審批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辦法明確了宗教臨時活動地點的申請條件、審批程式以及監督管理。
根據《宗教事務條例》規定,2018年2月22日, 國家宗教事務局印發了《宗教臨時活動地點審批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辦法明確了宗教臨時活動地點的申請條件、審批程式以及監督管理。全文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宗教活動場所管理,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宗教事務條例》制定的辦法。由國家宗教事務局於2023年3月24日印發徵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已於2005年4月14日經國家宗教事務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局長 葉小文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條例 第一條 根據《宗教事務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宗教...
《寧波市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是為了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規範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根據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浙江省宗教事務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辦法。修正信息 (1997年3...
第一條 為加強宗教活動場所管理,保障公民的正常宗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宗教活動場所,是指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徒進行正常宗教...
第一條 為了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有利於對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根據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宗教活動場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宗教活動的寺院...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對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宗教活動場所,是指開展宗教活動的寺院、...
為了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加強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根據國務院《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是指信仰宗教的公民舉行宗教活動的寺廟、宮觀、清真寺、教堂,以及其它固定舉行...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對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根據《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宗教活動場所,是指開展宗教活動的佛...
《哈爾濱市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在2009.08.10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引言 《哈爾濱市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9月10日起施行。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具體內容 第一...
《拉薩市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暫行辦法》是1999年1月20日拉薩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公布的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正確貫徹國家的宗教政策,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依法加強對本市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
1995年7月26日成都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通過、1995年12月20日四川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批准的《成都市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予以廢止。根據2015年6月26日成都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通過、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十二...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對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根據憲法、法律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務院發布的《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
第十五條 新建、重建、改建和擴建宗教活動場所,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在徵得市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後,按有關規定辦理立項、建設等審批手續。第十六條 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接受信教民眾自願捐獻的布施、奉獻、乜貼。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國(境)外宗教...
??第五條 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必須按照國家的《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辦法》的規定提出申請,辦理登記手續。??未經辦理登記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宗教活動場所、設定宗教設施、舉辦宗教...
《湖南省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管理辦法》是為加強湖南省民間信仰活動場所規範管理,根據中央關於做好民間信仰工作有關規定,結合湖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該辦法於2022年9月23日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印發信息 ...
第七條 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培訓班,需變更業經批准的登記內容的,須報縣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務部門核准。第八條 新建寺觀教堂須經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准。第三章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 第九條 經批准開放的宗教活動場所,應在...
第十二條嚴禁利用宗教活動場所製造矛盾,挑起教派糾紛,影響民族團結和社會安定。第十三條凡動用寺觀教堂的文物,須按文物級別報經政府主管部門和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審批。未經民主管理機構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寺觀教堂內進行拍攝等活動...
第十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使用的土地,必須依照《浙江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宗教活動場所使用的土地,徵用部門應當與使用該土地的管理組織和宗教團體協商,經市、縣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後,按...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加強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根據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宗教活動場所,是指信仰宗教的公民舉行宗教活動的寺廟庵堂、宮觀、清真寺、...
經批准開放的宗教活動場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侵占和毀壞。第十一條在寺觀教堂範圍內拍攝電影、電視、錄像的,須經市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准。列為文物保護單位的,還應徵得文物管理部門同意。第十二條宗教活動場所經審批辦理工商登記,...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型宗教活動,是指在傳統宗教活動地點信教民眾自發形成或由合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宗教團體舉辦的,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宗教儀軌、有歷史慣例、信教民眾參與,且預計人數達到一定規模的各類宗教活動。第三條 宗教活動...